五峰土家族自治縣鄉村公路條例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鄉村公路條例
制定機關: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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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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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縣鄉村公路條例

(1993年3月21日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1月9日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的《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縣鄉村公路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 鄉村公路建設

  第四章 鄉村公路養護

  第五章 鄉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使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不斷改善自治縣的交通運輸條件,根據《五峰土家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境內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三條 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鼓勵、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設、養護鄉村公路。
  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堅持分級負責,以養為主,建養兼顧的方針

  鄉(鎮)道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和養護。

  村道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建設、養護和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實行一事一議,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按照有關規定討論決定。

  第五條 鄉村公路的建設和養護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督。

  第六條 鄉村公路、鄉村公路用地和鄉村公路設施(以下分別簡稱公路用地、公路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七條 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愛護鄉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和維護公路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

  自治縣內各民族公民應當遵守國家公路管理法律、法規,愛護鄉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對侵占、損壞鄉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以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檢舉揭發。

  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在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鄉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擬定自治縣鄉村公路建設規劃和建設、養護年度計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指導、協調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做好鄉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鄉村公路的勘測、設計、可行性論證等基礎工作及鄉村公路的竣工驗收、養護質量檢查和建設、養護過程中的技術指導工作;

  (五)實施鄉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六)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鄉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二)維護鄉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秩序,確保鄉村公路及其設施的安全使用;

  (三)控制公路兩側建築紅線,處理從地面、鄉村公路上空或者地下穿(跨)越公路設施的建築事宜;

  (四)向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鄉村公路的特殊利用事宜和超限車輛的通行事宜;

  (五)依法接受委託,制止、查處侵占、損壞或者違章使用鄉村公路的行為。

第三章 鄉村公路建設

  第十條 鄉村公路的建設,應當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全面規劃,統籌安排,分步實施。

  第十一條 鄉道建設規劃由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通過以下渠道籌集鄉村公路建設專項資金:

  (一)上級國家機關扶持的鄉村公路建設資金;

  (二)自治縣財政安排的鄉村公路建設資金;

  (三)有關部門用於鄉村公路建設的專項資金;

  (四)社會各界對鄉村公路的捐贈、贊助資金。

  第十三條 鄉村公路建設用地應當符合自治縣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遵循節約土地、合理安排的原則。鄉村公路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手續。

  鄉村公路建設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蹟。

  第十四條 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鄉村公路建設依法使用土地、山林。鄉村公路建設使用的土地、山林,所有者和經營者應當服從鄉村公路建設的需要。

  修建鄉村公路需要拆遷房屋或者清除地上其他附着物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服從鄉村公路建設的需要,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政策制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因鄉村公路建設發生的土地、山林糾紛,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鄉村公路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公路技術標準;工程竣工後,由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鄉村公路應當同時修建公路防護、養護等配套設施。重點線路應當設置里程碑、界碑,並逐步按照國家標準設置交通標誌。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占用鄉村公路,不能恢復原狀的,業主單位應當還建或者改建。

第四章 鄉村公路養護

  第十八條 自治縣縣、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鄉村公路的養護工作,建立鄉村公路養護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

  第十九條 鄉村公路養護實行以村民自養與專班養護相結合的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措施,穩定養護專班,提高養護質量;對納入養護計劃的路段,建立專班常年養護,其它路段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定期養護、突擊養護或者由村民自行養護。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與負責鄉村公路養護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養護合同。

  第二十條 自治縣通過以下渠道籌集鄉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

  (一)上級國家機關扶持的鄉村公路養護資金;

  (二)自治縣按照當年財政一般性收入2%預算的鄉村公路養護資金;

  (三)依法籌集的公路養護資金中用於鄉村公路的養護資金。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將每年的6月8日定為全民義務養護鄉村公路奉獻日,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因山洪、泥石流、雪崩、地震等自然災害致使鄉村公路受到嚴重損壞的,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第二十三條 因養護鄉村公路需要,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在公路用地以外合法劃定的料場取土和採挖沙石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二十四條 鄉村公路綠化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穩固路基、防護邊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誰造誰有的原則統一規劃,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對綠化鄉村公路的花草、樹木,允許進行撫育性修飾,需要更新採伐的,必須經自治縣有關部門批准。

第五章 鄉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公路的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鄉村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設置棚屋、攤點、維修場及其他設施;

  (二)堆放建築材料及其他堆積物;

  (三)挖掘、採礦、取土、燒窯、制坯、種植作物或者其他有礙通行的行為;

  (四)任意利用鄉村公路邊溝灌溉、排水;

  (五)其他違章利用鄉村公路、公路用地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在鄉村公路兩側開山炸石、採伐樹木和進行其他施工作業,不得危及鄉村公路和鄉村公路設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時,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修建跨越鄉村公路的橋梁、渡槽或者架設管線設施等,必須事先徵得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公安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九條 在鄉村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最小間距不得少於3米;公路彎道內側的建築距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行車視距要求。

  第三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鄉村公路上非法設置路卡、路障或者收取通行費。

  第三十一條 對超過電線、電纜安全間隔距離的路旁樹木,需要採伐或者砍除樹梢的,電線、電纜的管理機構應當經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後,辦理採伐手續,並對林權所有者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對有重大安全隱患的鄉村公路,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誌直至封閉該公路。

  鄉村公路上設置的各種交通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拆除、遷移和毀壞。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當事人賠償經濟損失或者恢復原狀,並視其情節輕重可以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一)至(五)項規定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視其情節輕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視其情節輕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視其情節輕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視其情節輕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無理阻撓鄉村公路建設造成損失的,責令當事人賠償經濟損失;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無理阻撓、毆打、辱罵鄉村公路管理人員,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鄉村公路損失賠償費用於鄉村公路維修。所處罰款及罰沒物資變價款一律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鄉村公路是指經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聯接鄉(鎮)、村、組之間,可以行駛機動車輛的道路。鄉村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

  鄉村公路用地是指鄉村公路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及邊溝(或者截水溝)以外不少於1米範圍內的土地,具體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鄉村公路設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設備、防護構造物、里程碑、界碑、測樁、安全設施、通訊設施、檢測及監控設施、養護設施、服務設施、花草樹木、專用房屋等。

  第四十條 自治縣境內的單位建設、養護、管理主要為本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道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本條例的辦法,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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