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辨
井田辨 作者:胡適 |
一 寄廖仲愷先生的信
編輯仲愷先生:
我好久不曾回答先生的信,請你恕罪。
《建設》好極了。近來的雜誌真能做研究的文章的實在不多。這是新思潮運動的一大缺憾。《建設》裡的幾位先生都是很能做這種文章的。我讀了《建設》的文章,使我自己慚愧。我本想做一篇文章寄上,只因為你們所要的文章,決不是美國人所說的熱空氣一類,必須是細心研究的結果,所以我至今還不曾能有所貢獻。上回你提出「國語的文法」一個題目給我,我對於這個問題,頗曾研究一點,不久當做一篇文章寄上。但是我近來因代理大學教務長,終日在大學做些無聊的瑣事,實在沒有靜心思想的工夫,請你許我略遲一點再做了寄上。
胡漢民先生的《中國哲學史之唯物的研究》是我很佩服的。我只有一點懷疑,要請他指教。胡先生的第一個假設,是承認古代真有井田制度。這是很可疑的事。我不能在這封短信里細說我懷疑的理由。簡單說來,我的假設是:
(一)古代的封建制度決不是像《孟子》、《周官》、《王制》所說的那樣簡單。古代從部落進為無數小國,境內境上還有無數半開化的民族。王室不過是各國中一個最強的國家,故能做一個名義上,宗教上,政治上的領袖。無論如何,那幾千年中,決不能有「豆腐乾塊」一般的封建制度。我們如欲研究中國的封建時代,應該參考歐洲中古的Feudalism及日本近世的封建制度,打破「切豆腐乾」的封建觀念,另外用科學的態度,加上歷史的想像力,重新發現古代的所謂封建制度究竟是什麼(日本學者如朝河貫一,對於日本的封建制度,極有科學的研究)。
(二)不但「豆腐乾塊」的封建制度是不可能的,豆腐乾塊的井田制度也是不可能的。井田的均產制乃是戰國時代的烏托邦。戰國以前從來沒有人提及古代的井田制。孟子也只能說「諸侯惡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這是「托古改制」的慣技。韓非所謂「無參驗而必之」就是這一種。此外如《詩經》的「雨我公田」,「南東其畝」,「十畝之間」,似乎都不是明白無疑的證據(《詩序》更不可信了)。我們既沒有證據證明井田制的存在,不如從事理上推想當日的政治形勢,推想在那種半部落半國家的時代是否能實行這種「豆腐乾塊」的井田制度。
(三)我疑心古代秦始皇以前並不曾有實際上的統一國家。夏、商、周大概都是較強的國家。兵力盛時,征服的小國也許派自己的子弟去做「諸侯」。其餘的國至多不過承認名義上的「宗主權」。要想做到《王制》等書所說的整方塊頭的封建制度,是事勢上不可的。故封建制度一個名詞是最容易惹起誤解的,是最能阻礙新歷史的見解的,不如直用「割據制度」的名詞。
(四)「封建制度」一個名詞的大弊在於偏重「橫剖」的一方面(如《王制》等書所說)。其實所謂「封建制度」的重要方面全在「縱剖」的方面,在社會各階級上下互相臣屬的一方面。不在豆腐乾式方面,乃是寶塔式的方面。這種制度極盛時,下級的臣屬服服帖帖的承認上級的特殊權利。試看《詩經·豳風·七月》,《小雅·信彼南山》、《甫田》等詩,便可看出一副奴隸行樂獻壽圖。那時代的臣屬真能知足!他們自己「無衣無褐」卻偏要盡力「為公子裘」「為公子裳」!他們打獵回來,「言私其豵,獻豜於公」,便極滿意了。他們的禱詞是,「曾孫(田主)之稼,如茨如梁。曾孫之庾,如坻如京。乃求千斯倉,乃求萬斯箱。黍稷稻粱,農夫之慶」。把這幾篇同《伐檀》比較,便可看出兩個絕不相同的時代。古代的相臣屬制度是默認的。後來「封建制度」破壞,只是這個默認的上下相臣屬的階級搗亂了。古代並沒有均產的井田制度,故有「無衣無褐」的貧民,有「載玄載黃」的公子裳,有「狐狸」的公子裘(《七月》),有「千斯倉,萬斯箱」的曾孫,有拾「遺秉滯穗」的寡婦。因為古代本沒有均產的時代,故後來的「封建制度」的破壞並不是井田制的破壞。
以上所說,並不是反對胡先生的唯物的研究。因為所謂「封建制度」,不但是政治上的上下相臣屬,也是經濟上的上下相統屬。上文所引《詩經》便是明例。此外如「我出我車,於彼牧矣。召彼僕夫,謂之載矣。王事多難,維其棘矣」。這雖是軍事上的隸屬,其實等於經濟上的隸屬。賦字從武從貝,可以為證。古代不但諸侯以國為私產,卿大夫也各有采地,各有「屬大夫」,各有「家臣」(武億《群經義證》有一條考此頗詳)。這都與歐洲中古時代的Feudal System根本相同。後來商人階級起來,憑空添了許多無爵的小諸侯,許多無采邑的地主,——這是破壞封建系統的重要原因。加之兵禍不休,土地的兼併,國家的破滅,財產的更換,主奴的翻覆,——這也是個重要原因。如此說法,似乎已能使唯物的研究成立了,似乎不必從井田破壞一方面着想。
這不過是我一時想到的懷疑之點,要請胡先生教正。
胡先生這篇文章的全體是我很佩服的。論漢代哲學一段更多獨到的議論。我從百忙中妄想評論胡先生專心研究的著作,一定很多不妥當的地方。不過拿起筆來便不肯停,只可由他去罷。很望諸位不要見笑。
- 八年十一月八夜
- (原載1920年2月《建設》雜誌第2卷第1號)
二 附錄:廖仲愷先生答書
編輯適之先生:
先生寄給我的信,對於《建設》雜誌,太過恭維,真不敢當。先生能夠早日把《國語的文法》做好寄來,不但使《建設》讀者得受許多益處,並且使國語的文學有個規矩準繩,將來教育上也可得無限便利,這是我們同人所最懇切希望的。
先生在百忙中對於胡漢民先生的《中國哲學史之唯物的研究》內關於井田的觀察,還肯費那麼樣貴重的時間,下那麼樣有價值的批評,可見先生對一個問題不肯苟且的態度,不遺巨細的精神,真是佩服。但是我們對於井田制度的觀察,和先生所見,有些不同。現在先述漢民先生答辯先生的批評,其次再把我對於這問題的私見和先生討論。漢民先生的意見是:
(一)井田是不是全照孟子所說,這一點已經在《孟子與社會主義》那篇文章上(《建設》第一號)說「古代井田制度,除了《孟子》再沒有可靠的書。孟子所說,是依據古制,或是參上他自己的理想,我們現在不必打這考據的官司」。但以理想推測,井田制雖不必盡照孟子所說那麼整齊,卻也斷不至由孟子憑空杜撰。土曠人稀的時代,人民以一部落一地方共有田地,不是希奇古怪的事。
(二)日本服部宇之吉的《井田私考》也說,「《詩經》的『公田』是屬於公家的田,叫人民來佃作的,不必是行助法的『公田』,好像漢代稱天子所有的田做公田一般」。但加藤繁在《支那古田制之研究》駁他說,「《詩經》的『公田』和漢代的『公田』同不同,要慎重考究。如果孟子的時代屬於公家的『私田』就叫作『公田』,那就什麼人都不敢將『雨我公田』一句做助法存在的證據,孟子何至提出來在滕國國君前混說。他要是這樣混說,那是三尺童子都會駁他的,滕文公和畢戰怎好採納呢?孟子一點不疑心說出來,滕國君臣也不覺奇怪,這裡就很有意味了。而且那土地公有的古代,人民沒有發生土地的所有權,人君也不曾拿私有財產的樣子『所有』那些田地。天下的田地分配在人民。雖有公地采地的分別,他的租稅有入公家卿大夫的不同,然而同是人民享有耕種的普通田地,此外並沒有公家當做私有財產所有的田土。我們看《詩經》和《左傳》都未曾發現這樣田土的痕跡。至漢代認做公家私田的公田,大抵是土地公有制度斷爛滅裂,人民各私有其田士,富豪更兼併廣大的地面,乘着個勢子才起的。所以古時指井田一區做公田的話,到此時代,一變為公家的私產的意味」。加藤繁這段話,好像沒有什麼武斷。就如「秦王翦為大將請美田宅甚眾」。又「請善田者五人」。這種舉動,在戰國末期才見。又如「蕭何買民田自污」。「貢禹被召,賣田百畝以供車馬」。這都是晚周所無的事。
(三)孟子以前確是沒有什麼人講究井田制度。但是孟子以前的人談政治的,都只愛說簡單抽象的話,很少具體的說明一件政制的,不能因此就起疑心。
(四)《夏小正》有初服於公田的話。這本《夏小正》固然不能就認做夏時的著作,但最近由日本理學博士新城新藏氏研究,說《夏小正》所言天體現象,恰和周初西曆紀元前一千年的觀象相合。那麼這本書或者編篡在西周初年。他所紀的天文農事可以認為周初的事情似乎也可於《詩經》之外作一旁證。
(五)井田法雖不可詳考,總是土地私者權未發生的時代,共有共用土地的習慣之整頓方法。那時代土曠人稀,人的事業又不繁,各人有耕作便有生活,經濟的基礎,沒有什麼波瀾。一旦崩壞,多數人的生活就操縱在豪強的手上。馬克思說,「階級競爭之所由起,因為土地共產制崩壞以後,經濟的組織都建在階級對立之上」。意大利的羅利亞(Loria)也說,「歐洲從前經濟階級發生,是在自由土地沒落之後」。中國思想界之大變動,也是因為這個緣故。
我於中國古代井田制度,向來沒有十分研究;於歐洲古代封建制度,也沒有用過工夫。但我以為凡豫想有信史以前的各種制度,無論中國外國,都是一件極冒險的事。想免這個危險,第一要緊的是在本國地方上有這制度殘留的痕跡,或有那時代政府的記錄的直接證據;其次在外國同階級時代中有類似制度的旁證;再次有證明反證之不符的反證。對於井田制度,我現在的知識所能及的是:
(一)井田制度,就假定他是事實,也因為相隔年代太遠,變遷太多,萬不會有他的痕跡留在今日;就是當時政府的記錄,也不會存下數千年:這是我敢武斷的。但是比較算是當時政府記錄之一種的《春秋》,有「初稅畝」(宣公十六年)一項記事。據《左傳》說,「初稅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以豐財也。」《公羊傳》說,「……何譏乎始履畝而稅,古者什一而藉。……」《榖梁傳》說,「……古者什一,藉而不稅。……古者三百畝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證以《論語》所載「哀公向於有若曰,『年飢,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對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這可想見宣公稅畝之後,年荒稅重,百姓棄田不耕,有若所以勸哀公規復徹法的井田制;足民食即所以益稅源,在經濟,社會,財政政策上,都說得通。除此之外,要尋這『徹』字的解釋,就極難了。此外還有《國語·魯語》說,「季康子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仲尼不對,私於冉有曰,『求來,汝不聞乎?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遠近。……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也是這類。這樣看來,《春秋》「初稅畝」這項記事,可以證明魯國到宣公時「初」壞井田。這個證據若確,那麼井田制度,不能斷他全是孟子的「託名改制」、「戰國時代的烏托邦」了。
(二)井田制度,我假定他是上古民族由游牧移到田園,由公有移到私有,當中一個過渡制度。以社會進化的程序看來,在先生叫所謂「半部落半國家的時代」,這種井田制度不只是可能的,而且是自然會發生的。試考究歐洲古代「均地制度」Agrarian system的沿革,和經濟農政學者對於土地公有私有問題互相聚訟的學說,便曉得中國古代的井田制度似乎不是可以理想否認的事。以我所知的Sir Henry Summer Maine所著Village 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 1871和Emile de Laveleye所著Primitive Property都是以他們考查所得各處土地原始的分配狀態的結果,證明土地的均產制是原始時代各民族通有的制度。據Laveleye說,「在所有那些原始社會裡的土地,是民族共同的產業,依期分給各家,所以各人能夠因天然之賜,自食其力」。他所舉的證據很多,其中有一段說,「自由和自由的效果使一族中每個家長平等享有公產不可分的份子,就是日耳曼鄉村主要的權利」。Primitive Property; p.116。又M. Guizot著《歐洲文明史講義》、《法蘭西文明史講義》兩本書,論日耳曼民族侵入羅馬之後,以一種粗陋強健的生命注入羅馬社會的結果,弄到日耳曼和羅馬兩個社會組織一齊破壞,「土地公有」和「產業獨占」兩種思想,混雜為一,鑄成東羅馬帝國後來給土耳其蹂躪的地方所有的制度。亨利佐治在《進步和貧窮》那書裡《土地私有之歷史的研究》一節內,引了Guizot這議論,接着便說,「當時成立很快傳播很廣的封建制度,就是這兩種思想混一的結果。但是躲在封建制度底下,而且和封建制度並行的,還有以耕田人之共有權做基礎的原始組織,帶着從前的根子復活,而他的蹤跡遺留到全歐。這種原始組織,拿耕地來均分,把非耕地作公用,像古代意大利和撒遜時代的英倫所有的,至今在俄國專制政治農奴制度的底下,在塞爾維亞所受回教壓迫的底下,還能保存。在印度雖是掃除了好些,然而經過多少回的戰爭,幾百年的專制,還沒有完全絕滅」。後來有俄國莫斯科大學教授Vinogradoff所著Villainage in England很詳細的研究英國封建時代之農奴制度和他的來歷。其中有一段說英國在那時代所行的原野耕作制度,Open-field System和附隨的情形,就是指明更古時代實行均地,可以想見原始的均產主義。他的確信是,「諸侯領土沒有設定的地方,沒有成形的時候,這種制度是很流行的,印度和在部落時代的意大利可以作證,……所以這種制度或可適合於領主,然而卻不是領主的布置」。Ashley教授是不信那種Mark Theory在英國古代土地制度上有實證的。他在那本「歷史的和經濟的研究」講中古均地制度那章里,批評Vinogradoff的書不精細之點和可疑的地方不少。但是關於原野耕作制度這說,他也不能不說,「我們或可推定英人在部落階級的時代裡,行過原野耕作法」。其他如Seebohm's Triba System in Wales所考Aberffraw領地內土地分配情形,和Wales族均田受地方法,都是很有價值的考據。又據日本同文館出版的「經濟大辭書」內土地制度門類關於Feldgemeinschaft的說明如下,「共同耕作制度有二。於共有地上共同使用收益的本來之共同耕作制度,和拿共有地分期分割,而在期間內所分配的地上行個別的耕作,滿期再行割換的割地制度。由農業史上說,本來之共同耕作制度先起,割地制度稍遲發達。……割地制度之成立,有和前者種種不同的原因。本來之共同耕作制度進步了,就生出個別的現念之發達,和比較的永續性。而其結果,就認一定的期間內,在耕作地上有專屬的使用權,所以生出這割換的制度。又由收稅的關係上,國王自掌全領土的所有權,只許人民於一定期間在地上使用收益;他所以這樣的緣故,有因一國的王征服他國,行他壓制的手段的,也有因要矯正一部落內土地分配不平均的弊端的。各國的慣習,雖不一樣,然而和土地共有制度一齊的占多數。Mir就是俄國里共同耕作制度之一種,採用割換制度,俄國人叫他做Obschtschtina。南洋爪哇也有一種割地制度,耕地完全是村鄉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村鄉團體直接對於國王負納稅的義務。……」日本河田嗣郎所著的《土地經濟論》,他的主旨是駁亨利佐治及土地公有一派的學說的,卻是他論土地所有的沿革,也不能不認初民時代有團體共有土地那一個階級。中國行井田制度的時候,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對於土地當然不會發生法律上私權的觀念。人民是不能有地的,卻無不能用地的。地之所出,一方養活人民,一方供給國用,好處就是這裡。中國井田制度和外國均地制度,自然有很多不同之點,但是於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民族中,要尋出絕對相同的制度,除湊巧之外,是萬不會有的事。不過各個原始的民族裡,有恁些相類似的例,那麼井田制度在中國古代,如先生所謂「半部落半國家」之世,就不能說他是絕對不可能。至於豆腐乾塊不豆腐乾塊,到是不關緊要。Ashley對於各學者所考究的古代均地制度,也像先生對於井田制度那麼懷疑;然而他在批評Seebohm的《威爾斯之部落制度》末尾之附錄上,有I cannot help thinking that the Wales, suggest a certain stereotyping of the division of land at an early date一段尾聲。可見人少地多的原始時代,拿土地來整齊均分,在各民族中不是沒有的。至於封建一層,夏、商的時代怎麼樣我不敢說,到周得國之後,在他絕對的領域內,畫土分疆,封給同姓子弟和異姓功臣,也不是事勢上萬不能整齊。近世在新發現的土地上新興的國家,如美國、澳洲之類,他們所分的行政區域,也差不多是整方塊頭的,幾千年後的論史家,難道也去懷疑?
(三)《詩經》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不能作無疑的證據的道理。先生未曾說得明白。《豳風·七月》、《信南山》的詩,我的解釋和先生的也有點不同。「無衣無褐,何以卒歲?」我們以為是農人以勞力自勉以懶惰自警的話,所以有「田畯至喜」,有「為此春酒,以介眉壽」。不是「自己無衣無褐,卻偏要盡力為公子裘為公子裳」。充其量,這章詩所能證明的,也不過是當時情形,類似歐洲中古封建時代,人民對於君主有執役的義務,卻不能證井田因此也不存在。《信南山》、《甫田》兩章的「曾孫」,先生解作「田主」,但據《通說》,《詩經》的「曾孫」,通是指成王。《周頌·維天之命》一章,有「惠我文王『曾孫』篤之」。又證以《噫嘻》一章,「噫嘻成王,既昭假爾,率時農夫,播厥百穀,駿發爾私,終三十里,亦服爾耕,十千維耦」,似乎《通說》較有可信。《行葦》章的「曾孫」若是尋常的田主,就不應有敦弓了。或者先生所謂田主是王即國家的古代國有土地之主的意義,那便沒有什麼爭論。至於國家有「千斯倉,萬斯箱」,農夫有「黍稷稻粱」,寡婦有「遺秉滯穗」,便是社會富裕的景象。後來封建制度的弊端漸露,豪強兼併盛行,那些平和景象就沒有了,所以詩人就要作此感嘆。這樣說去,似乎較穩。
以上拉雜寫出來的意見,請先生指教。以我的淺學,且個人書齋里,書籍很少,沒有幾本參考,拿這樣大問題來討論,很覺得力量不足,望先生不要見笑。
- 廖仲愷 十二月十九日
- (原載1920年2月《建設》雜誌第2卷第1號)
三 答廖仲愷、胡漢民先生的信
編輯仲愷、漢民先生:
我初五晚到京後,仔細把兩位先生的信再看了一遍。兩位先生的研究態度使我也不敢不去做一點研究。不幸我研究的結果使我懷疑的態度更深一層。因此我再把我懷疑之點寫出來,請兩位先生教正。
先說漢民先生的意見。
他說:「古代井田制度,除了《孟子》再沒有可靠的書。孟子所說,是依據古制,或是參上他自己的理想,我們現在不必打這考據的官司。」
這是一個大爭點。如果我們的討論只限於孟軻個人的社會主義,那就不必打這考據的官司了。現在我們所爭乃是古史,乃是古代是否有井田制度,這可不能不打一點考據的官司了。
漢民先生又說:「井田制雖不必盡照孟子所說那麼整齊,卻也斷不至由孟子憑空杜撰。」
我以為古代既沒有那樣「整齊」的井田制,孟子卻偏說得那樣整齊,這便是憑空杜撰。
我們試看孟子說的話:
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藉也。龍子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貢。」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凶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將終歲勤動不得以養其父母,又稱貸而益之,使老稚轉乎溝壑。惡在其為民父母也?夫世祿,滕固行之矣。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
這一段話上天下地,實在沒有頭緒。既說「惟助為有公田」,是貢與徹皆無公田可知。他又引《詩》來說「雖周亦助也」。這可見孟子實在不知道周代的制度是什麼,不過從一句詩里推想到一種公田制。這種證據已很薄弱了。他不能知道周代的制度,卻偏要高談一千多年前的「助」制,這不是韓非所謂「非愚即誣」嗎?
再細看本文,說貢說助之間,忽插入「夫世祿,滕固行之矣」一句。這是什麼意思呢?再看下文孟子說:
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
照這兩段比較看來,更可知孟子所談的不過是把滕國貴族的「世祿」制度略加整頓,不過是一種「分田制祿」的經界計劃,並不是什麼土地公有的均產制度。他腦筋里並沒有什麼明了的均產制度,故說來說去,說得很糊塗不清。
再看下去,孟子說:
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余夫二十五畝,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
這一段,我自從做小孩子到現在,總不曾明白懂得。現在我仔細看來,孟子的井田制並不是使百姓家家有田百畝。他所說的「公田」固是屬於國家的田。但他的「私田」,仍是卿大夫士的祿田,是貴族的私產,不是農民的公產。種田的農夫乃是佃民,不是田主。如若不然,那「卿以下必有圭田」一段,和上文「世祿」「分田制祿」二段便不可懂了。
再看北宮錡問周室班爵祿一章,更可明白這個道理。孟子說:
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大夫受地視伯,元士受地視子男。大國地方百里,君十卿祿,卿祿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祿足以代其耕也。……耕者之所獲,一夫百畝,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
照這樣看來,孟子理想中耕田百畝的農夫,耕田的酬報,不過是僅夠五人至九人的吃食,並不能「享有」這百畝之田。
孟子所主張的,依我看來,只是想把當時佃戶所種田,畫清疆界,從頭分配一番,不管田主是誰,都「截長補短」,重新做一遍經界的手續,使佃戶都有平均的佃田,都覺得所佃的田比較是一種可靠的「恆產」,不致隨着田主轉來轉去。孟子的計劃,是要使佃田只管換主而佃戶不換,故可說是恆產。後來的人不仔細研究,便把孟子的井田制認為一種共產制,這便大錯了。
漢民先生引加藤繁的話:「……那土地公有的古代,人民沒有發生土地的所有權,人君也不曾拿私有財產的樣子『所有』那些田地。……並沒有公家當作私有財產『所有』的田土,我們看《詩經》和《左傳》都未曾發現這樣田土的痕跡。」這段話實在不確。《詩經》裡明明說過「人有土田,女覆奪之」。這還是西周的詩哩。《左傳》裡這樣的證據更多了:
成二年,衛人賞仲叔於奚以邑。
襄二十六年,鄭伯賜子展八邑,子座六邑。
襄二十七年,公與免余邑六十,辭曰,唯卿備百邑,臣六十矣。
又宋左師請賞,公與之邑六十。
又二十八年,與晏子鄴殿其鄙六十,與北郭佐邑六十。
又三十年,子產為政,伯石賂與之邑。
《論語》也說管仲奪伯氏駢邑三百。這種土地,人君可以隨便賜人,人臣可以隨便奪取,隨便用來作賄賂,這還不可算是「當作私有財產『所有』的田土」嗎?漢民先生說王翦請田,蕭何買田等事,都是晚周所無,似乎也錯了。
至於加藤繁說「孟子何至提出來在滕國君臣面前混說」一段,更不值一駁。即如三年之喪,滕國父兄明說「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孟子偏敢混說「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於庶人,三代共之!」
以上所說,只是要說明:
(1)孟子自己實在不知道周代的田制究竟是個什麼樣子,故只能含糊混說。
(2)孟子自己主張的井田制,是想像出來的,沒有歷史的根據。
(3)無論《詩經》的「公田」應作何解,孟子的「私田」並不是農夫享有的公產,仍是貴族的祿田。
(4)孟子的井田制度不過是一種「經界」的計劃,並不是「根本解決的」共產制度。
此外漢民先生所舉的(3)(4)(5)三條,都不是重要的證據,我且不討論。但他的(5)條說「那時代土曠人稀,人的事業又不繁,各人有耕作便有生活,經濟的基礎沒有什麼波瀾」。這種見解未免把古代的社會狀況看得太簡單了。東周以前,中國至少已有了二千多年的文化,中原那塊小小的疆域,也不知經過了多少戰爭,也不知經過了多少豪強的兼併,怕沒有這種「沒有波瀾」的社會狀況罷。
現在再看仲愷先生的意見。
漢民先生注重的是《孟子》,仲愷先生注重的是《春秋》「初稅畝」一句。「初稅畝」三個字本來和井田毫無關係。若是孟子不曾說了那些含糊的井田論,這三個字決不會發生問題。公羊、榖梁的傳,何休等的長篇井田論,都是孟子的餘毒。這話說來很長,待我慢慢說。
依我看來,「初稅畝」不過是魯國第一次徵收地租。古代賦而不稅,賦是地力所出。平時的貢賦,同用兵時的「出車徒給繇役」都是賦。稅是地租——純粹的Land tax。古代但賦地力,不徵地租。後來大概因為國用不足,於賦之外另加收地租,這叫做稅。孟子不贊成稅(他曾希望「耕者助而不稅」),但是他又主張「國中什一使自賦」。這可見稅與賦的分別。宣公初行稅畝,故《春秋》記載下來,其實和井田毫無關係。
《左傳》說,「初稅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以豐財也。」藉字訓借,借民力耕田,公家分其所收故叫做藉。孟子以前,並無「公田藉而不稅」的話。藉即是賦,或者平時的徵收叫做藉,軍興時的臨時徭役車徒叫做賦。自從孟子把助解作藉(這本不錯),又把助強解作八家同助公田,從此以後,說經的人就沒有能跳出這個圈子的。
《周禮》是偽書,固不可信。《王制》是漢朝的博士造的,自然曾受了孟子以後的井田論的影響。現在我要說《榖梁》、《公羊》都是拿孟子以後的井田論來解《春秩》「初稅畝」三個字,故我們不能引《公羊》、《榖梁》來證孟子,也不可拿來證古代有井田制。《公羊傳》是到漢景帝時公羊壽與胡母生方才寫定的。榖梁赤不知何時人,或說是秦孝公時人,或說是「《左傳》傳世後百餘年」的人。大概《穀梁傳》也是漢初申公、江翁的時代才寫定的。我對於「今文」,「古文」之爭,向來不專主一家。我覺得「古文」固有許多不可信的,「今文」也有許多不可信的。我對於《春秋》,雖承認《公》、《榖》兩傳為孔門春秋派的正傳,但是我覺得這兩部書裡一定有漢初的人加入的材料。總之,我們千萬不要忘了這兩部書都是漢世才寫定的。大概那《春秋》三傳里沒有一部不夾着許多後人妄加的話,這是稍有史料研究的人都該承認的。
先看《公羊傳》解這一句:
初者何?始也。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何譏乎始履畝而稅?古者什一而藉。古者曷為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頌聲作矣。
這一段的「內證」顯然不可遮掩。即使我們承認前幾句是真的,那「古者曷為」以下的一大段決不是原文所有。大桀小桀四句全是抄襲孟子答白圭一章。孟子說貉的生活程度簡單,政費甚輕,故可以二十而取一。中國的社會政治複雜了,政費甚大,故什一是最低的賦稅。孟子這樣說法,故大貉小貉等話不為唐突。《公羊傳》先有孟子做根據,故不知不覺的劈空引用大貉小貉等話,便露出作偽的證據了!
伏生《尚書大傳》的《多方》篇說,「古者十稅一。多於十稅一,謂之大桀小桀。少於十稅一,謂之大貊小貊。王者十一而稅,而頌聲作矣」。這一段可與《公羊傳》比較,更可添上一個作偽的來源。
古代學者見解之淺陋,莫如漢初的一班經師。——這是秦始皇的罪孽!——即如「什一行而頌聲作矣」一句話,讀了可使人作嘔,偏有笨伯抄去引用!
再看《榖梁傳》:
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稅。初稅畝,非正也。古者三百步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為已悉矣。古者公田為居,井灶蔥韭盡取焉。
這一段是東西雜湊起來的。「以公之與民為已悉矣」一句竟不通。其中只有「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一句是重要的。但是這一句可作許多種說法。徐邈說,「除去公田之外,又稅私田十之一」,如此說則公田還在,井田之制還在,不過徵稅法變了!這話可信嗎?孔廣森說,「去公田而九家同井,每畝稅取其什之一」,如此說則公田雖廢而井田制仍舊存在,況且稅法從九之一變為十之一,更減輕了!(孟子明說「九一而助」,後人被「什一」兩個字誤了,故想出種種法子極力說明井田是什一)這話可信嗎?無論如何說法,「初稅畝」三個字若照《榖梁傳》的解說,便是魯宣公時還有井田制。不但如此,若依哀十二年「用田賦」的各家注,則是魯哀公時還有井田制存在!這話可信嗎?
以上所說,只要說明:
(1)「初稅畝」三個字於井田制毫無關係。
(2)《公羊》、《榖梁》兩傳中了《孟子》的毒,作繭自縛,惹出許多無謂的爭論。
(3)《公羊》、《榖梁》決不是孟子以前的書。
(4)因為孟子的井田論實在太糊塗了,不容易懂得,故《公羊》、《榖梁》說來說去總說不清楚。
總結兩句話:(1)孟子是很佩服《春秋》的人,若是《春秋》裡有井田的根據,他又何必不用呢?他又何必去尋出那不痛不癢的兩句《詩經》來證明周人的公田呢?(2)古人談賦稅,如「什一」、「藉」、「徹」等等,都只是稅法,於井田不井田毫無關係。兩千年的讀書人不懂得這個淺近的道理,所以作繭自縛,再也纏不清楚。我們現在應該認清:稅法是稅法,田制是田制。
以上答仲愷先生的第一條,本可以完了,但是我談高興了,忍不住要添上幾句我自己假設的議論。我以為井田論的沿革史很值得研究。從前學者的大病在於一口咬定井田是有的,學者的任務只是去尋出井田究竟是個什麼樣子。這是最可憐的事。「日讀誤書」是一可憐;「日讀偽書」是更可憐;「日日研究偽的假設」是最可憐!古代學者拿《王制》、《周禮》來注《孟子》,又拿《孟子》來注《王制》、《周禮》,又拿《孟子》、《王制》、《周禮》來注《公羊》、《榖梁》,卻不肯去研究《孟子》、《王制》、《周禮》、《公羊》、《榖梁》、《漢書·食貨志》、何休《公羊解詁》等書的淵源線索,故以訛傳訛,積訛成真了!正如《爾雅》本是漢儒的經說輯成的,而後人又引漢儒經說來注《爾雅》。故《爾雅》竟像真是作於周公成於孔子的古書了!
我對於井田論沿革史的假設,大概如下,不能詳細說了。
(1)孟子的井田論很不清楚,很不完全。(說見上)
(2)《公羊傳》只有「什一而藉」一句,也不清楚。(同上)
(3)《榖梁傳》說的詳細一點,俱全是後人「望文生義」的注語,決不是當時的紀載。(見上)
(4)漢文帝時一班博士奉詔作《王制》。《王制》裡分田制祿之法全是用《孟子》作底稿來做的。證據具在,不用我來詳述。但《王制》除了「制農田百畝……」「古者公田藉而不稅」等話之外,並無分明的「井田制」。
(5)漢文帝、景帝時,韓生「推《詩》之意而為內外傳數萬言」。現存的《韓詩外傳》四,解「中田有廬,疆場有瓜」二句說,「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為一井,……其田九百畝,……八家為鄰,家得百畝,余夫各得二十五畝,家為公田十畝,餘二十畝為廬舍,各得二畝半。……」這是演述《榖梁傳》的話,把公田算作八十畝,每家實耕田百十畝,是後世「什一,一在十之外」的起原。《榖梁傳》本有「公田為居,井灶蔥韭盡取焉」的話,韓生大概因此聯想到「中田有廬,疆場有瓜」兩句,故想出「餘二十畝為廬舍」的計算。這是分明清楚的一種井田論。
(6)漢代是一個造假書的時代,是一個托古改制的時代。西漢末年忽然跑出一部《周禮》來。《周禮》一書,我起初只承認他是戰國末年的一部大烏托邦。現在我仔細看來,這書一定是《孟子》、《王制》以後的書,一定是用《孟子》、《王制》作底本來擴大的。《孟子》不曾見着這部書,作《王制》的博士們也不曾見着這部書,但是作《周禮》的人是熟讀《尚書大傳》、《孟子》、《王制》等書的。《周禮》裡的井田制說得很詳細,很繁複,很整齊,確是中國統一以後的人的大膽懸想。那時中國的疆域擴大不止秦以前的兩倍,故《周禮》授田之制不止百畝:
大司徒。凡造都鄙,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遂人。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余夫亦如之。
當時為什麼有這種大烏托邦的計劃出現呢?司馬遷作《平準書》,已說,「當此之時,網疏而民富,役財驕溢,或至兼併,豪黨之徒以武斷於鄉曲」,可見文、景時代的井田論已是有所為而發的了。武帝以後,貴族外戚更強橫了。元帝、成帝以後,富貴的越富貴,貧困的越貧困。加之天災水旱,幾次「人相食」(元帝二年,成帝永始二年),故哀帝時師丹請限制豪富吏民的田產。師丹原議引井田的話,又說「君子為政,貴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將以救急也。亦未可詳,宜略為限」。可見當時有改革的必要,但是因為豪富的反對很大,故不得不用托古改制的方法,用「大帽子」來壓服反對的人。這便是《周禮》等書的動機。試看當時師丹、孔光、何武等所復奏的改革辦法,還許貴族豪民私有田產奴婢,不過以三十頃——三千畝——為限,可謂和平的改革了。他們還要遭丁傅、董賢等的反對,竟不能實行。揚雄、劉歆、王莽等都是要想做一番大改革的人,不能不用盡心思先去埋下一個改革的根據。劉歆造假書的原因大概是為此。王莽得政之後,即下詔「更名天下田曰王田不得買賣,其男口不過八而田過一井者,分余田與九族鄉黨,犯令法以法」。這便是烏托邦的試行。但是周公、孔子終壓不住那一班有田產的貴族豪強,王莽的烏托邦不久便崩壞了。漢民先生說,「可見當時所謂天下愁怨的,只是一班豪強反對」。這話真不錯。
(7)《韓詩》、《周禮》出現以後,井田論的說法漸漸變精密。漢代的井田詳說,約有下列各家:
一,《食貨志》。這是參酌《韓詩外傳》和《周禮》兩書而成的。看他把《周禮》的兩種不同的三等授田法(見上)並成一種,又採用《韓詩》「公田十畝,餘二十畝為廬舍」,可知這時候的井田論已經過一番參考研究了。
二,何休《公羊解詁》。這又是參考《周禮》、《孟子》、《王制》、《韓詩》、《食貨志》做的。他不取《周禮》的三等授田法,一律每人百畝,但加了一個「三年一換主易居」的調劑法。
三,《春秋》井田記。《後漢書·劉寵傳》注引此書,所引一段多與何休說相同。
我以為大概井田論是到漢代方才完備的。懂得以上所述種種井田論的沿革線索,方才可以明白井田的話是漢代的有心救世的學者,依據孟子的話,逐漸補添,逐漸成為「像煞有介事」的井田論。井田論的史料沿革弄明白了,一切無謂的爭論都可以沒有了。
我的井田論研究,現在可以結束。仲愷先生的(2)(3)兩條,我可以不辯了。因為(2)條所引西洋和日本的學者的話,都只是關係「原始社會」的討論。我是不承認那有了二千多年政治生活的有史民族還是在「原始社會」的。至於(3)條所論的《詩經》兩章,雖然未必「能證井田因此也不存在」,但是也未必能證明井田因此存在。至於《信南山》、《甫田》兩篇的「曾孫」,我決不信是指成王的。我對於漢儒說詩,幾於沒有一個字不懷疑。漢儒的酸腐腦筋,全沒有文學的觀念。《維天之命》的曾孫也未必即指成王,因為成王並不是文王的曾孫,即使這個曾孫是成王,也不能證明那兩個曾孫也是成王。《噫嘻》一篇和那兩篇詩的文體相差很遠,也不知相隔多少時代,更不能互相引證了。
我這一篇大膽的狂論是三天裡做成的,定多不妥的地方。但是我所以敢這樣狂妄,並不是因為古人聰明不如我們,只因為古人蔽於舊說成見,不肯用自己的心思才力去研究,我們現在的歷史眼光變了,學問的方法也變了,故可以大膽做一點獨立的研究。這個問題,前人寫了一屋子的書,我們這種百忙中人的大膽研究如何能保沒有錯誤?但是我這種懷疑的挑戰也許可以引起一些學者的繼續研究。這就是我的誠懇希望了。
我前次的原信是匆匆寫的,並不是細心研究的結果,居然能引起兩位先生的細心討論,又因此使我做一點考據,補正我前信的主張,這是我應該感謝兩位先生的。
- 九年一月九夜二時
- (原載1920年2月《建設》雜誌第2卷第1號)
四 附跋
編輯井田制度有無之研究,這個問題提出以後,除了上文抄存的三篇討論之外,還有九年一月十四日胡漢民先生答我的一篇長信和廖仲愷先生的一段附記(均見《建設》二卷一號),又有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我的一篇答書和一月三十一日朱執信先生的一篇答書(均見《建設》二卷二號)。後來還有四月間季融五先生(通)的一篇長文與漢民、執信兩先生的答辯(均見《建設》二卷五號)。這幾篇,我本想全抄下來,附在這裡。後來我所以刪去這幾篇的理由,約有幾層:
第一,這幾篇占的篇幅太多了,不適於做附錄。
第二,我在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的答書裡曾說:「我覺得我第二信論井田說史料沿革一段,似乎是這問題的重要論點。我如果能有機會重做一篇《井田考》,我只要說一個意思:井田論是孟子憑空虛造出來的;孟子自己並未曾說得明白,後人一步一步的越說越周密,其實都是演述《孟子》的,不可用來證《孟子》。」但後來的討論都避去這個中心論點,而討論許多枝葉問題,故始終沒有結果。現在把這些枝葉的討論一齊刪去,或者可以使這個中心論點格外明顯點。
在刪去的胡漢民先生答書之中,他指出我的一個大錯誤。我在第二書裡引北宮錡問周室班爵祿一章下,加上一句案語,說「若是每個農家能有田百畝,百里的大國儘量只有九萬畝田,只夠八百個農夫,余夫還不在內。其餘的君卿士大夫所受地都在什麼地方去尋呢?」這是我一時疏忽,把方百里看作百方里了。漢民先生指出方百里應該有九百萬畝田,可以配給八萬家。現在因為刪去後來的討論,故我把這幾句錯誤的案語刪去,另在這裡聲明一句,表示我的感謝。
我現在翻開這個問題的討論,自然覺得一件最傷心的事,就是當初加入討論的五個人之中,一位可愛敬的朱執信先生不幸已成為歷史上的人物了!朱先生答我的信里,考證古代的尺度與田畝,都是很可佩服的議論。他這篇討論現已收入他的遺集(《朱執信集》,頁六二七至六三三),讀者可以參看。
- 十,七,四
- (「附跋」一節為作者收入《胡適文存》時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