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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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 (2016年)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
2021年8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21 年 第 15 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21年6月23日經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21年8月11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二、將第四十一條中的「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修改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將第四十二條中的「2000元」修改為「500元」。

四、將第四十三條中的「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修改為「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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