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公布十項交通運輸行政許可事項取消下放後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關於公布十項交通運輸行政許可事項取消下放後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9年第15號
2019年3月27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關於公布十項交通運輸行政許可事項取消下放後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
2019年第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內各司局: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中涉及交通運輸部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10項。為切實加強取消行政許可事項後的事中事後監管,針對上述事項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現公告如下:

一、取消「國際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審批」後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後,改為備案,相關備案工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使用部級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統一流程辦理備案等相關業務,如使用各自系統辦理,必須與部級系統實現數據對接。交通運輸部已簽發的,經營範圍是國際船舶普通貨物運輸、國際船舶集裝箱運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廢止。

(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方式,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從事國際普通貨船運輸、集裝箱船運輸的企業進行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處罰。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舉報監督機制,調動公眾監督積極性,對公眾舉報反映的問題,認真核實依法處理。

(三)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納入水路運輸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實施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機制。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開信用記錄。

(四)行業協會應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對市場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引導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守法經營,維護國際船舶運輸市場秩序。

二、取消「從事內地與港澳間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許可」後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後,改為備案,相關備案工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使用部級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統一流程辦理備案等相關業務,如使用各自系統辦理,必須與部級系統實現數據對接。

(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強執法監督,依法處罰違法行為。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職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問題。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轄區內港澳航線運輸企業及航行船舶信息檔案,做好市場跟蹤分析和動態管理工作,每年向部報送相關信息;遇有重大問題,隨時報告。

(三)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舉報監督機制,調動公眾監督積極性,對公眾舉報反映的問題,認真核實依法處理。

(四)將內地與港澳間運輸企業納入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機制。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與港澳間運輸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開信用記錄。

(五)相關行業協會應發揮行業自律功能,對行業情況做好市場跟蹤分析,維護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市場秩序。

(六)交通運輸部歸集內地與港澳間航運船舶信息,並根據需要向海關總署提供,海關加強後續監管。

三、取消「無船承運業務審批」後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後,改為備案,相關備案工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使用部級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統一流程辦理備案等相關業務,如使用各自系統辦理,必須與部級系統實現數據對接。交通運輸部、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已簽發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廢止。

(一)加強無船承運企業備案管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對外公布本省無船承運企業名單,做好動態管理。

(二)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方式,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對本省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運價備案和執行情況檢查。

(三)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舉報監督機制,調動公眾監督積極性,對公眾舉報反映的問題,認真核實依法處理。

(四)將無船承運企業納入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機制。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船承運經營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開信用記錄。

(五)無船承運行業協會應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引導企業守法經營,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四、取消「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核發」後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後,由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簽發《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一)完善法律法規銜接。協助修訂《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授權中國船級社開展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審核發證工作。

(二)指導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完善業務流程,提高服務水平,提高《國際船舶保安體系》審核和《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核發工作效率。

(三)將船舶保安證書列為船舶安全檢查的必查項目,對船舶保安計劃實施情況和保安證書有效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五、取消「船員服務簿簽發」後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後,對通過船員適任證書核發審查的船員直接發放船員服務簿。

(一)加強船員適任證書管理,廚師、服務員等不參加航行值班的船員納入船員適任證書核發申請人員範圍。

(二)對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符合船員健康要求、經船員基本安全培訓並通過海事管理機構考試者,在簽發相應船員適任證書時,直接發放《船員服務簿》。

(三)新的《船員服務簿》作為船員個人持有的法定文書,主要承載船員檔案功能,記錄船員履職情況。加強船員持有《船員服務簿》和記錄船員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取消「國際道路貨物運輸許可」後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取消審批後,改為備案。加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修訂,明確備案條件和相關程序。

(一)加強雙、多邊國際道路運輸協定的制定修訂工作,完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協定體系,健全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管理制度,明確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相關要求。

(二)加強相關標準制定修訂工作,對接「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技術標準,加快健全國際道路貨物運輸標準體系。

(三)加強與海關、邊檢、公安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全面推行「聯合查驗、一次放行」通關模式,推進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與服務信息系統建設,加強對有關車輛的靜態管理和動態監控。

(四)加強信用監管,健全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推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違法失信企業退出機制。

七、取消「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後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一)加快相關法規規章及標準修訂,調整相關許可制度條款,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方式,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加強與市場監管、住建、應急、公安等部門關於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相關信息共享。

(三)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業戶的信用監管,向社會公開失信企業名單,並實施聯合懲戒。

八、下放「從事內地與港澳間客船(含客滾船、客貨船等)、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許可」後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相關許可工作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使用部級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統一流程辦理許可等相關業務,如使用各自系統辦理,必須與部級系統實現數據對接。

(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強執法監督,依法處罰違法行為。交通運輸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職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問題。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轄區內港澳航線運輸企業及航行船舶信息檔案,做好市場跟蹤分析和動態管理工作,每年向部報送相關信息;遇有重大問題,隨時報告。

(三)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舉報監督機制,調動公眾監督積極性,對公眾舉報反映的問題,認真核實依法處理。

(四)將內地與港澳間運輸企業納入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機制。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與港澳間運輸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開信用記錄。

(五)相關行業協會應發揮行業自律功能,對行業情況做好市場跟蹤分析,維護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市場秩序。

(六)交通運輸部歸集內地與港澳間航運船舶信息,並根據需要向海關總署提供,海關加強後續監管。

九、下放「港口設施保安證書核發」後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相關許可工作由省級交通運輸(港口)部門實施。可使用部級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統一流程辦理許可等相關業務,如使用各自系統辦理,必須與部級系統實現數據對接。

(一)完善港口設施保安規則和相關標準,統一規範港口設施保安工作,優化審批程序。修訂《港口設施保安規則》,調整港口設施保安證書核發審批程序,完善年度核驗、運行演練、日常監督檢查等事中事後監管措施。修訂保安評估、保安計劃制訂等相關標準規範,進一步規範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和保安計劃制定工作。

(二)制定並實施年度督查計劃,對省級交通運輸(港口)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結合部年度督查檢查計劃,重點對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設施保安管理工作履職情況進行抽查,通報抽查情況。

十、下放「省際、市級、毗鄰縣行政區城間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後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一)加快相關規章及標準修訂,完善經營許可層級下放的相關要求。

(二)嚴格落實管理層級下放要求,嚴格按照下放後的管理層級受理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對已受理申請的涉及管理層級下放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由受理機關將相關申請材料書面轉交相應層級的交通運輸部門繼續辦理。

(三)強化行業行政許可信息共享,許可實施機關及時將許可情況推送至有關交通運輸部門,並在本級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行政許可信息,逐級上傳至部級系統。

(四)健全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強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五)加強車輛動態監督管理,發揮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等平台作用,強化車輛運行監管,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六)加強執法監督,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加強對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罰違法行為。

(七)加強信用監管,建立健全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強化考核結果應用。

(八)完善服務質量投訴監督機制,充分發揮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作用,暢通道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投訴渠道,及時處理服務質量投訴案件。

(九)加強轄區內交通運輸部門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問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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