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整船載運液化天然氣可移動罐櫃安全運輸要求(試行)》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整船載運液化天然氣可移動罐櫃安全運輸要求(試行)》的通知
交海規〔2020〕9號
2020年7月2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海規〔202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事局,各直屬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

現將《整船載運液化天然氣可移動罐櫃安全運輸要求(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交通運輸部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整船載運液化天然氣可移動罐櫃安全運輸要求(試行)

為保障船舶載運液化天然氣可移動罐櫃(以下稱LNG罐櫃)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LNG罐櫃水路運輸試點工作實踐,確定以下整船載運LNG罐櫃安全運輸要求。

一、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從事整船載運LNG罐櫃的活動,適用本運輸要求。其中,整船載運LNG罐櫃係指:

(一)船舶僅載運LNG罐櫃。

(二)船舶同時載運LNG罐櫃和其他貨物,其中LNG罐櫃的載貨量(以標準集裝箱計)超過該船舶甲板可載貨量的50%,或者海上載運100個、內河載運50個及以上LNG罐櫃。

二、LNG罐櫃託運安全要求

(一)LNG罐櫃符合經修正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1972年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有關規定。LNG罐櫃經船舶檢驗機構(內貿運輸還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並持有有效的檢驗證書。

(二)LNG罐櫃設有對貨物壓力、溫度等信息進行實時監測的貨物信息監測系統。

(三)裝船前,LNG罐櫃符合經修正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要求的LNG罐櫃託運條件。託運人根據充裝時間、充裝率、充裝壓力和參考維持時間等信息,確定LNG罐櫃的剩餘維持時間,告知承運人。LNG罐櫃的剩餘維持時間應當大於正常裝卸貨物、航行時間以及船舶遇意外情況可能造成的延誤時間之和。

(四)禁止在船上進行LNG罐櫃內貨物的充裝或者釋放作業。

三、船舶安全運輸要求

(一)以下類型船舶可從事整船載運LNG罐櫃(以下統稱LNG罐櫃船舶):

1.現有集裝箱船。

2.新建或者改建的船舶,其中,改建的其他類型船舶的船齡不得超過12年。

(二)LNG罐櫃船舶按照規定持有有效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

(三)船舶載運LNG罐櫃符合經修正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積載與隔離的規定。LNG罐櫃積載便於船員在航行過程中對LNG罐櫃進行監控,在緊急狀況下可開展應急操作。LNG罐櫃與生活處所距離不小於3米,LNG罐櫃罐體距離船舶船舷的垂直水平距離不小於一個箱位(2.4米)。

(四)LNG罐櫃船舶設置可燃氣體及低溫監測報警裝置,及時發現LNG泄漏;採取防低溫損傷措施,設置具有針對性的噴淋設施,避免意外情況下泄漏的低溫液體與甲板、艙蓋板和其他船體結構發生直接接觸,並配備相應的應急救護、消防和人員防護等設備及器材。

(五)LNG罐櫃船舶在駕駛台裝有能夠收集所載LNG罐櫃壓力、溫度、剩餘維持時間等實時數據信息的設備,該設備應當具備相應的聲光報警功能。船舶生活處所靠近LNG罐櫃一側牆體應具備防爆、密封能力。船舶面向LNG罐櫃的門窗應當能夠緊閉,空調系統應能夠及時有效切換至內循環狀態。

(六)裝船前,LNG罐櫃船舶應當對LNG罐櫃的檢驗證書、外觀、壓力指示、溫度指示、剩餘維持時間標識以及防低溫損傷措施等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滿足相關規定,並將檢查記錄留船兩年備查。

四、航運企業安全管理要求

(一)建立並運行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體系,持有相應的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

(二)加強岸基管理能力,具備一定數量的經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培訓合格或者有兩年及以上液化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航運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經驗的岸基支持人員;近三年內,所經營的中國籍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無被滯留情況,未被我國海事管理機構列入「重點跟蹤船舶」名單,未發生負對等及以上責任的小事故或以上事故,未因安全管理問題被審核發證機構實施附加審核。

(三)制定LNG罐櫃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操作程序,並納入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

(四)對船員進行專項培訓、考核或者評估,並留存相應記錄。

五、船員要求

在LNG罐櫃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接受LNG罐櫃運輸安全專項培訓,培訓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國際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

(二)LNG的特點與危險性質、LNG罐櫃運輸要求。

(三)LNG罐櫃裝卸、載運操作規程和貨物管理要求。

(四)LNG罐櫃事故應急處置方法和程序等。

六、船舶航行安全要求

(一)LNG罐櫃船舶在內河水域航行、停泊、作業時,應當落實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LNG罐櫃船舶不得進出不具有經修正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2.1類危險貨物(以下簡稱2.1類危險貨物)裝卸作業資質碼頭的港口。

七、LNG罐櫃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要求

(一)LNG罐櫃在港口裝卸堆存,港口企業應依法取得2.1類危險貨物裝卸作業資質,按有關標準堆存。沒有堆存條件的,在港口裝卸作業採用直裝直取方式進行,不得在港內堆存,LNG罐櫃和載有LNG罐櫃的車輛不得在港區內滯留。

(二)港口企業應根據《海港總體設計規範》(JTS165—2013)等相關標準規範中關於危險品碼頭的要求,配備安全、消防和應急設備設施,採取防火、防爆、防靜電等安全措施。消防設備設施中,配備與LNG危險特性和港口裝卸相適應的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和消防水炮、乾粉、高倍數泡沫等滅火系統。

(三)LNG罐櫃船舶靠泊碼頭,與其他貨類船舶間淨間距,海港不小於200米,河港不小於150米,LNG罐櫃港口作業區邊緣線與有明火及散發火花的建(構)築物及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小於80米。

(四)LNG罐櫃裝卸作業期間,作業區域應實行封閉式管理,設置明顯標誌,禁止明火作業,禁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和無關船舶停靠。

(五)港口企業首次開展LNG罐櫃作業,應進行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確定包括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在內的相關安全距離,制定LNG罐櫃作業風險管控措施,至少有一艘消防船或消拖船實施值守,並將風險管控措施融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六)港口企業應根據相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制定LNG罐櫃裝卸作業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企業從事LNG罐櫃裝卸作業的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和考核,並留存相應記錄。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規範。

2.LNG的危險特性和基本應急防護措施。

3.LNG罐櫃港口裝卸操作規程和LNG罐櫃安全管理要求。

4.LNG罐櫃事故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處置措施。

(七)港口企業應針對LNG危險特性,依照有關標準規範,為作業人員配備個體防護用品和器材。

(八)禁止在港內進行LNG罐櫃內貨物的充裝或釋放作業。

(九)LNG罐櫃船舶不宜在夜間靠離泊和裝卸作業。LNG罐櫃裝卸作業應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滿足安全作業條件。高溫、雷雨、颱風等不良安全作業條件下,港口企業應停止LNG罐櫃裝卸作業。

八、港口企業LNG罐櫃裝卸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一)港口企業要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和2.1類危險貨物集裝箱的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一級且近三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未列入安全生產聯合懲戒名單。

(二)港口企業要具有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裝卸管理人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具有相關危險貨物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

(三)港口企業建立船岸會商制度和機制,與船方共同開展船岸安全檢查,經雙方確認安全後,進行作業。作業期間,對船岸安全狀況,定期進行通報和會商。

(四)LNG罐櫃裝卸作業前,港口企業制定港內裝卸運輸作業專項方案,合理確定港內行車路線和車輛疏港安全通道,保持通道暢通。

(五)港口企業要對進港載運LNG罐櫃車輛進行登記,核對檢查車輛外觀和運營資質、駕駛員從業資格和身份信息。車輛進入港區從事LNG罐櫃運輸作業前,駕駛員應經過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了解港口安全作業要求和LNG罐櫃的應急處置措施;車輛應安裝火花熄滅裝置或採取防火花措施,以及防靜電措施。

(六)港口企業應對LNG罐櫃港內裝卸、運輸作業進行監控,落實一罐一查制度,安排裝卸作業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指揮。LNG罐櫃信息監測系統中罐體內壓力、溫度、液位等信息和維持時間應及時傳送港口企業。港口企業應接收LNG罐櫃的相關安全監測信息;作業期間,應通過上述相關安全監測信息了解罐櫃的安全狀況。

(七)LNG罐櫃船舶靠泊碼頭作業時,至少有一艘消防船或消拖船實施值守。

九、港口企業事故應急要求

(一)港口企業應合理設置專門的應急處置場所,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應急物資及設備設施,並與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有關企業專職消防隊建立應急救援機制。作業期間,鼓勵貨港雙方經過協商,由貨方提供LNG罐箱專業應急處置隊伍現場監護。

(二)港口企業應制定LNG罐櫃泄漏(輕微泄漏、嚴重泄漏)、火災和爆炸事故等專項事故應急預案,並與船方、貨方等相關方建立聯合應急處置機制,明確分工和應急責任,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包括與相關方聯合開展應急演練)。

(三)港口企業應開展相應的應急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LNG的危險特性和基本應急防護措施、LNG罐櫃事故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處置措施。

本要求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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