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履行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關於履行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8年第41號 2018年4月18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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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履行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
2018年第41號
公告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原農業部的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4月20日起,交通運輸部正式履行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
二、擬訂漁業船舶檢驗政策法規及標準,監督管理、行業指導等行政職能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承擔;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法定檢驗等職責由中國船級社承擔。
三、除檢驗業務和監督管理實施主體按改革要求進行調整外,相關檢驗業務和監督管理行為,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修訂前,仍按現有規定執行。
四、2018年4月20日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名義簽發的處於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繼續有效。2018年12月31日前,可繼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名義對外開展工作。
五、地方漁業船舶檢驗和管理工作暫保持不變。
六、業務聯繫方式。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聯繫電話:010-65292883;中國船級社聯繫電話:010-58113500。
特此公告。
交通運輸部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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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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