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約談辦法(試行)》和《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掛牌督辦辦法(試行)》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約談辦法(試行)》和《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掛牌督辦辦法(試行)》的通知
交辦安監〔2018〕97號
2018年7月25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網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航務管理局: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約談辦法(試行)》《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掛牌督辦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

約談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推進公路水運工程高質量發展,強化工程質量責任落實,防範和遏制重特大工程質量事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問題約談,是指交通運輸部部領導、總工程師、安全總監或司局領導約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就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問題進行提醒、告誡、督促指導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 約談工作由交通運輸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牽頭負責,公路局、水運局配合。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提出約談建議,報經部領導同意實施。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開展約談。

(一)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公路水運工程重大質量問題有重要指示批示的;

(二)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連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質量形勢十分嚴峻的;

(四)交通運輸部組織的督查檢查中,發現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薄弱,質量管控能力明顯不足,質量問題較為普遍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五條 牽頭司局提出約談建議,起草約談方案,報經部領導審定同意,啟動約談程序,發出約談通知。

第六條 約談方案應包括被約談方、約談事由、時間、地點、主約談人及參與司局建議等。

第七條 約談通知應包括被約談單位名稱、約談事由、時間、地點、程序、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約談方應書面通知被約談方,被約談方應書面予以確認。

第八條 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事由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工程質量問題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教訓、採取的整改措施以及處理意見、結果等,相關書面材料在約談時提交。

第九條 被約談方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其分管工程質量的負責人及其所屬有關部門負責人等均應接受約談。

第十條 約談人員除主約談人、部內相關司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外,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行業有關專家參加約談。

第十一條 牽頭司局負責做好約談記錄,起草會議紀要,報主約談人同意,按程序印發,並負責相關資料的立卷存檔。

第十二條 約談實施程序:

(一)主約談人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提出下一步擬採取的整改、防範措施;

(三)主約談人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被約談方表態;

(五)形成約談紀要。

第十三條 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會議紀要的要求,一般在一個月內向約談方報送整改方案,明確整改完成時限。工程質量問題限期整改完成後,被約談方要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交通運輸部。約談工作可視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被約談方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未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交通運輸部應給予通報,並抄送省級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質量事故負有責任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25日起實施。

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

掛牌督辦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推進公路水運工程高質量發展,落實工程建設質量責任,有效防範重大質量事故的發生,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問題掛牌督辦,是指交通運輸部根據法定職責,督促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發生的重大質量問題,落實責任、限期完成整改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條 掛牌督辦工作由交通運輸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牽頭負責,公路局、水運局配合。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實施掛牌督辦。

(一)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公路水運工程重大質量問題有重要指示批示的;

(二)發生工程建設質量事故,給國家、人民群眾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公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交通運輸部組織的督查檢查中,發現嚴重違反有關工程建設質量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行為,質量問題十分突出的;

(五)其他需要交通運輸部掛牌督辦的。

第五條 對質量問題比較嚴重的,但未達到掛牌督辦情形的,交通運輸部可視情況,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風險預警,責令其按要求落實整改,落實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應實施掛牌督辦。

第六條 牽頭司局負責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部領導批准,以部名義掛牌督辦。

第七條 牽頭司局負責起草掛牌督辦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掛牌督辦單位名稱;

(二)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工程項目名稱;

(三)重大質量問題的內容簡述;

(四)整改內容、範圍、期限及整改要求等;

(五)重大質量問題的責任追究要求;

(六)摘牌銷號程序;

(七)掛牌督辦單位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第八條 被掛牌督辦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牽頭組織相關單位開展事故調查、原因分析、隱患排查、問題治理、責任追究等工作,並督促限期完成重大質量問題的整改落實工作。

第九條 被掛牌督辦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掛牌督辦通知要求,制定質量問題整改方案,報交通運輸部備案。整改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質量問題的基本情況;

(二)整改目標和任務;

(三)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四)整改措施和時限。

第十條 被掛牌督辦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督促有關單位制定整改維修加固設計技術方案,整改維修加固設計技術方案應由原設計審批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依據整改維修加固設計技術方案,被掛牌督辦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督促有關單位認真開展維修加固工作,必要時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二條 掛牌督辦期間,交通運輸部應加強對整改工作的督導,根據需要提供技術支持,跟蹤了解整改情況,督促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嚴格落實整改。

第十三條 整改工作情況應定期報告,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整改工作完成後,被掛牌督辦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形成公路水運工程重大質量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初稿,報經交通運輸部同意後,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整改情況。同時,向交通運輸部提交摘牌銷號書面申請,摘牌銷號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量問題情況及原因分析;

(二)採取的整改措施和實施過程;

(三)質量問題整改報告(附相關驗收與檢測資料);

(四)事故責任追究情況;

(五)質量問題整改報告向社會公開情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收到摘牌銷號書面申請後,由牽頭司局對摘牌銷號申請進行審查,提出摘牌銷號建議,報部領導批准,下發摘牌銷號通知。

第十六條 因客觀因素無法按期完成整改的,被掛牌督辦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說明原因,制定後續整改工作方案,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七條 對未按掛牌督辦通知要求進行整改或經2次以上整改仍不滿足整改要求的,交通運輸部對有關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抄送省級人民政府,同時約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

第十八條 被掛牌督辦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牽頭司局負責掛牌督辦相關資料的立卷存檔。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2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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