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國際船舶運輸及內地與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相關審批備案事項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國際船舶運輸及內地與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相關審批備案事項的通知
交辦水函〔2019〕681號
2019年5月14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國際船舶運輸及內地與

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相關審批備案事項的通知

交辦水函〔2019〕6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關於取消部分國際船舶運輸、內地與港澳間海上運輸、無船承運業務許可,下放部分內地與港澳間海上運輸許可事項的要求,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有關具體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國際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備案事項

境內註冊企業從事國際集裝箱船(不含從事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的船舶,下同)、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應至少擁有1艘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船舶,並在相關經營活動開始後15日內,向註冊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企業相關信息(包括公司名稱、註冊地、法人代表、聯繫方式等)及其擁有和經營的船舶情況(包括中英文船名、IMO號、船旗、建造時間、載重噸/箱量、總噸等)。

境內註冊企業新增集裝箱船、普通貨船投入國際船舶運輸的,應當在船舶投入運營後15日內,向註冊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包括中英文船名、IMO號、船旗、建造時間、載重噸/箱量、總噸等)。

企業或船舶不再從事國際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的,應當在相關經營活動終止後15日內,向註冊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二、關於無船承運業務備案及保證金退還等事項

(一)備案內容及程序。

1.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相關經營活動開始後15日內,向註冊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稱、註冊地、法人代表、聯繫方式等)。終止無船承運業務的企業,應向註冊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終止經營的備案。無船承運企業為境外註冊企業的,可任選一個經營業務實際發生口岸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2.無船承運企業運價備案要求不變。

(二)保證金、保費退還。

1.以保證金為財務責任形式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的企業,可於2019年5月至7月集中申請退還保證金(含利息,下同)。在退款申請公示無異議後,保證金將按程序及時退還。其中取得交通運輸部簽發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的企業,向交通運輸部申請退還保證金;取得上海市交通委員會簽發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的企業,向上海市交通委員會申請退還保證金。

2.提交材料。

(1)退還保證金申請書。申請書中須明確保證金退款賬號信息並加蓋申請人公章。境內申請人申請退款賬號原則上應為申請人賬號。境外申請人需在申請書中明確境內一家機構的賬號為退款賬號,並提供與境內機構所達成使用其賬號退還保證金事項的協議,提供該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2)《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

(3)如申請人企業名稱發生變更,需提供申請人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複印件(境外公司應為相應證明文件)。

(4)申請人的聯繫方式,包括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等信息。

以保證金責任保險為財務責任形式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的,由保險合同雙方自行協商保費退款事宜。

三、關於內地與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事項

(一)內地與港澳間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備案。

境內註冊企業從事內地與港澳間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的,需至少擁有1艘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五星紅旗船舶,應當在相關經營活動開始後15日內,向註冊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稱、註冊地、法人代表、聯繫方式等)。

境內註冊企業新增集裝箱船、普通貨船投入內地與港澳間海上運輸的,應當在船舶投入運營後15日內,向註冊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包括中英文船名、船舶識別號、船旗、建造時間、載重噸/箱量、總噸等)。

企業或船舶終止經營內地與港澳間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的,應當在經營活動終止後15日內,向註冊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二)內地與港澳間客船(含客滾船、客貨船等)、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許可。

境內註冊企業從事內地與港澳間客船(含客滾船、客貨船等)、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需至少擁有1艘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五星紅旗船舶,並配備專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各1名。企業應在相關經營活動開始前,向註冊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企業商業登記文件、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符合證明(委託安全管理的,提供委託管理協議和代管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符合證明。)、海務機務管理人員資格材料(包括適任證書、與本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船舶資料(包括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和法定檢驗證書)。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境內註冊企業擬新增客船(含客滾船、客貨船等)或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力(自有或光租五星旗船)從事內地與港澳間海上運輸的,應當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具體要求參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港澳航線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廳函水〔2012〕157號)執行,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驗資報告、運輸合同、船舶交易發票;內河運輸船舶無需提供船舶入級證書。

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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