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辦運函〔2021〕18號 2021年1月5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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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辦運函〔2021〕1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近日,交通運輸部頒布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管理辦法》實施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小微型客車租賃快速發展,已成為重要的交通服務方式,有效滿足了社會公眾商務、公務、休閒等多樣化出行需求,對於拉動汽車、旅遊等領域消費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總體上,我國小微型客車租賃仍處於起步發展階段,還存在法規制度不健全、經營管理不規範、承租人權益難以有效保障等突出問題,亟待完善管理制度,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規範有序發展。
《管理辦法》明確了管理職責,針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和服務作出系統規定,建立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備案制度,明確了租賃經營服務要求,界定了各方的權利義務,對於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和服務,保護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推動形成統一、開放的小微型客車租賃市場,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各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小微型客車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要依法認真履職,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切實貫徹落實好《管理辦法》確定的各項制度,強化行業監管,增強服務意識,為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要通過建立實施備案制度,全面了解轄區內租賃行業基本情況,實時掌握行業發展動態,切實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有力實施行業指導。
二、認真做好《管理辦法》的宣貫培訓工作
各地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管理辦法》的宣貫培訓工作,組織轄區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開展《管理辦法》的專題宣貫培訓,確保有關單位和人員全面、準確、深刻掌握和理解《管理辦法》,做到統一要求、統一執行。部將結合舉辦2021年全國運管系統領導幹部培訓班,組織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同志,開展《管理辦法》宣貫培訓,全面介紹《管理辦法》有關內容,對關鍵制度和問題進行重點解讀。《管理辦法》制定技術支持單位要為各地宣貫培訓提供技術支撐,幫助各地做好宣貫培訓工作。
三、加快推進備案制度落地實施
各地主管部門要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加快推進備案制度落地實施。在實行備案管理的地區,各地主管部門要在《管理辦法》實施後,督促轄區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辦理備案或提供備案材料。各地市級、縣級主管部門要積極為轄區內就近前來的租賃經營者辦理備案業務。對於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備案人補充完善。嚴禁要求租賃經營者提供《管理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備案材料,嚴禁收取備案相關費用。
四、加強備案信息歸集和行業運行監測
各地主管部門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行業管理服務,可依託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運政系統)等信息化系統,拓展完善相關功能,構建行業監管平台,實現備案辦理、行業運行監測、服務質量考核等。各地主管部門要在辦理備案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監管平台或相關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備案建檔信息。各省級主管部門要通過省級運政系統,及時匯總本省份辦理的備案建檔信息,並實時傳送至部級運政系統。部級運政系統將匯總全國小微型客車租賃備案建檔信息,依託全國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各地主管部門要提升數字化監管能力,加強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運行監測,實時了解市場規模、網點布局、供需關係、服務質量、價格水平等情況,為指導推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支持。
五、嚴格落實租賃安全管理制度
各地主管部門要督促租賃經營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租賃小微型客車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測、維護,交付的租賃小微型客車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保障車輛運行安全。要按照法定職責,督促指導租賃經營者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的實名租車要求,對承租人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租賃服務。要督促租賃經營者有效規範承租人用車行為,不得隨車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物質,不得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六、切實規範租賃經營行為
各地主管部門要督促租賃經營者,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要求開展租賃經營活動,加強經營信息公示,向承租人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嚴格遵守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用戶資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切實保障承租人個人隱私和財產安全;建立救援服務體系,按照合同約定為承租人提供救援、換車服務;鼓勵租賃經營者為租賃小微型客車辦理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為承租人用車提供保險保障。
各地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12328電話等渠道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明確投訴辦結時限。要督促租賃經營者建立服務投訴制度,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於10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投訴人處理結果。
七、加強監督檢查和行業自律
各地主管部門要加強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並強化對租賃經營活動和服務質量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租賃經營者是否依法辦理備案、備案事項是否屬實,以及是否按照《管理辦法》要求開展租賃經營活動等。對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要依法依規採取通報、責令改正、失信聯合懲戒、行政處罰等處理措施。鼓勵汽車租賃相關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有關貫徹落實情況請及時報交通運輸部。
聯繫人: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 饒南志,電話:010-65293772。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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