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旅遊客運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旅遊客運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交辦運〔2021〕6號
2021年1月13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旅遊客運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交辦運〔20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局)、應急管理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國務院安委會印發的《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深刻汲取近年來發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訓,有力防範化解旅遊客運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旅遊客運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從源頭准入、事中事後監管、基層基礎等環節補齊短板,嚴格落實旅遊客運相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相關管理部門監管責任,加強源頭治理、綜合治理、精準治理,着力解決基礎性、源頭性、瓶頸性問題,在做好旅遊客運常態化疫情防控的基礎上,全面提升旅遊客運安全發展水平,推動旅遊客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向好,有效推動旅遊客運高質量發展,不斷增強人民群眾旅遊出行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規範開展市場准入

(一)規範道路客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各地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證照分離」改革要求,做好企業註冊登記和經營許可的銜接。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推進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登記規範化,使用市場監管總局《經營範圍登記規範表述目錄(試行)》辦理經營範圍登記,對登記從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汽車客運、通勤客運、長途客運、公路客運、城鄉客運等道路客運活動的,登記為「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並根據目錄的更新情況進行相應調整。要切實履行「雙告知」職責,對登記為「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明確告知申請人應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辦理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由申請人書面承諾在取得許可前不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並將市場主體信息通過信息化手段推送或共享至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於存量從事道路客運活動的市場主體,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明確信息查詢口徑,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查詢口徑提供相關市場主體信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排查相關市場主體是否具備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資質,對不具備許可資質的,要及時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通過政府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信息,提示相關市場主體依法辦理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後,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二)規範旅遊客運許可管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文化和旅遊、公安、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本地區旅遊業發展水平,加強對旅遊客運市場供求狀況及發展趨勢的分析研判,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關於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的要求,完善包車客運運力投放規則,規範旅遊客運企業、包車客運企業(以下統稱旅遊包車企業)及旅遊客運、包車客運車輛(以下統稱旅遊包車)市場准入,確保准入管理公平、公正、公開,維護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良好市場秩序。對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資質的市場主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及時將相關許可信息交換至市場監管部門,由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於市場主體名下,並向社會公示。對未取得相應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經營(以下統稱非法營運)的市場主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並責令停止經營,情節嚴重的,提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規範客車使用性質登記管理。各地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建立客運企業和車輛信息比對核查機制,共享道路客運經營資質、車輛使用性質信息。部級層面要加快推動相關管理系統對接,實現信息共享,為協同監管提供支撐。已實現信息聯網等核查機制的,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為公路客運、旅遊客運時,公安機關要核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的道路客運經營資質信息和車輛使用性質信息。各地公安機關要梳理登記為公路客運、旅遊客運的存量機動車信息,通報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排查是否辦理道路運輸證,對未辦理道路運輸證且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告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公安機關根據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按規定將行駛證使用性質變更為「非營運」。

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四)嚴格旅遊包車和團組監管。各地文化和旅遊、交通運輸部門要分別督促旅行社、旅遊包車企業在包租車輛環節,通過查閱有關證照材料、登錄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和旅遊監管服務平台校驗等方式,查驗旅遊包車企業、車輛、駕駛員和旅行社、導遊資質資格。各地文化和旅遊部門要全面推行旅行社用車「五不租」制度,即不租用未取得相應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車輛、未持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未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未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車輛、未簽訂包車合同的車輛,要推進跨省旅遊團組電子行程單制度。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部門要建立健全銜接機制,推動實現旅遊包車客運標誌牌(以下簡稱包車牌)和旅遊團組行程單信息共享比對,運用「電子圍欄」等技術強化旅遊包車和旅遊團組精準監管。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通過設立集中辦公場所、打通相關信息化系統等方式,為旅行社和旅遊包車企業建立合作平台,促進雙方高效對接、良性互動、合法經營、規範服務,加快形成「正規社」「正規導」「正規車」市場格局。

(五)強化旅遊客運監管執法。各地交通運輸、公安、文化和旅遊部門要強化節假日、旅遊旺季等重點時段,旅遊集散中心、旅遊景區(點)等重點區域的旅遊客運監督管理,加強執法協作和違法行為移送,從嚴查處各類違法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從嚴查處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旅遊包車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未持有效包車牌運行、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要從嚴查處駕駛員疲勞駕駛、超速、超員、行車中使用手機、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積極探索利用旅遊包車動態監控平台記錄信息查處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並加強旅遊集散中心巡邏防控,嚴厲打擊涉旅犯罪行為,維護旅遊治安秩序。文化和旅遊部門要依法查處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導遊證從事導遊活動、向無相應許可資質的客運企業等不合格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等違法行為。

(六)打擊旅遊客運非法營運。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和社會舉報,對本地無道路運輸證的大中型客車、頻繁出入本地的外地大中型客車實施重點監管,依法從嚴查處非法營運。要加強有關客運服務網絡平台的監督管理,對接入無合法資質資格的企業、車輛和駕駛員非法經營的,依法嚴肅查處。對查處的存在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外地客運車輛,查處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及時通報車籍地同級管理部門,車籍地有關管理部門要及時依法嚴肅處理。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相關部署,及時向全國道路運政管理系統上傳省際包車客運業務備案信息,交通運輸部依託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開放省際包車牌信息核驗功能,為地方相關部門聯合打擊旅遊客運非法經營提供技術支持。公安機關在執勤執法中發現旅遊包車涉嫌非法營運或者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要及時移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七)嚴格旅遊客運車輛全周期管理。各地市場監管、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聯合加強對相關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指導,督促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開展旅遊包車檢驗檢測工作。各地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要督促旅遊包車企業嚴格執行客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對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收回道路運輸證,公安機關要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對距報廢年限1年以內的大客車,按規定不得改變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各地商務部門要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管理,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查處非法拆解活動。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市場流通環節的關鍵零部件質量抽查,對發現的質量問題依法嚴肅查處。鼓勵各地有關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統籌領導下,出台老舊客車淘汰更新政策,引導使用年限較長的旅遊包車加快淘汰。

(八)嚴肅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和隱患治理。各地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等部門要依法嚴格開展旅遊客運有關事故調查,加強旅遊客運安全生產事故原因全鏈條分析,督促旅行社、旅遊包車企業等相關市場主體整改隱患、堵塞漏洞,依法嚴肅查處事故責任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要深化安全生產事故約談工作,推動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和行業、企業落實各項整改措施。對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旅行社、旅遊包車企業,依法實施掛牌督辦,督促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依法將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市場主體清退出旅行社和旅遊包車市場。要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記錄市場主體安全生產相關違法失信行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交通」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相關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通過信用分級分類加強重點監管、精準監管,推動失信聯合懲戒。

四、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九)規範旅行社安全管理。各地文化和旅遊部門要督促旅行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完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等制度;選擇具有合法運營資質、安全記錄良好的地接社承接當地旅遊服務,要求地接社使用具備相應資質的旅遊包車企業和車輛;提前對旅遊線路進行安全評估,合理安排時間和行駛路線,遇極端天氣或者安全隱患路段,要及時與地接社、旅遊包車企業溝通,合理變更旅遊行程或者與遊客商議解除合同;嚴格落實《旅行社行前說明服務規範》,把好旅遊團隊「組團關、行程關、落地關」,在旅遊合同、宣傳材料、行前說明會、行程途中對遊客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提醒。

(十)規範旅遊包車企業安全管理。各地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職督促旅遊包車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統一車輛技術管理、人員聘用管理、車輛調度、動態監控,規範簽訂包車合同,嚴禁旅遊包車掛靠經營,堅決防止「以包代管」「掛而不管」;在制定運輸計劃時嚴格遵守駕駛員配備、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保障駕駛員充足休息;建立健全旅遊包車技術狀況檢查、維護制度,確保車輛關鍵部件及應急裝置、安全設施等技術狀況良好,確保安全帶配備齊全有效,並落實駕駛員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車輛技術狀況檢查要求;加強動態監控人員管理,嚴格監控車輛行駛狀況,及時發現、糾正和處理旅遊包車違規行為和不安全駕駛行為;加強旅遊包車非運營時段的管理,掌握車輛停放情況,嚴防從業人員在車輛報停期間私自招攬客運業務違法經營。

(十一)強化遊客出行安全告知。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旅遊包車企業嚴格執行客運安全告知制度,在行車前通過駕駛員口頭告知或者播放安全告知音像資料等方式,提醒旅客禁止攜帶違禁物品乘車、行車中按規定使用安全帶,以及安全錘、安全出口、滅火器等應急安全設施的安裝位置、使用方法等。各地文化和旅遊部門要督促旅行社落實安全事項告知責任,在與遊客訂立旅遊合同時,告知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明確提示並約定嚴禁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違禁物品乘車等內容,並在行前說明會、行程中重申嚴禁攜帶違禁物品乘車、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注意事項。

(十二)加強從業人員隊伍建設。各地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部門要督促旅遊包車企業、客運站經營者、旅行社等加強旅遊包車駕駛員、安檢人員、導遊等關鍵崗位從業人員聘用管理和教育培訓,對違法違規從業、安全隱患突出的從業人員,依法依規開展脫崗培訓或者調離關鍵崗位。要督促相關經營者聚焦典型事故案例、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應急處置、違禁物品識別處置等方面,開展常態化、針對性培訓;針對非定線旅遊客運特點,強化行駛路線規劃、不良天氣和複雜路況條件下安全駕駛技能培訓,持續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關注旅遊包車駕駛員身心健康狀況,發現不適應駕駛工作的,應及時調整工作安排。

五、強化政府和社會共治

(十三)深化部門協同。各地有關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樹立「一盤棋」思想,加強部門協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聯合會商、聯合約談、執法協作、信息共享、線索移送、行刑銜接等工作機制,加快形成「權責一致、分工負責、同頻共振、綜合治理」的旅遊客運安全管理格局。

(十四)完善保障措施。各地有關部門要結合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積極推動旅遊客運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重點,強化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強化督促指導和責任考核,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完成到位。

(十五)加強宣傳引導。各地有關部門要在客運場站、旅遊場所、旅行社辦公場所,利用廣播、電視、新媒體等渠道,加強社會宣傳,引導遊客提升安全文明出行、防範應對公共安全事件的意識和技能,自覺選擇合法旅行社和旅遊包車、規範使用安全帶、禁止攜帶違禁物品乘車。充分發揮政務服務熱線作用,強化社會監督。要指導道路運輸、旅遊等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市場主體守法誠信經營,堅決抵制侵害旅客、遊客合法權益的各類行為。

各地要對照本指導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實化旅遊客運安全管理的任務措施,配套完善政策制度,確保各項工作部署落地見效。要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重要情況及時向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報送。道路客運、旅遊等領域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部署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1年1月1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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