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安委辦關於印發《液化天然氣船舶夜間靠泊碼頭安全作業操作手冊》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安委辦關於印發《液化天然氣船舶夜間靠泊碼頭安全作業操作手冊》的通知
交安委辦函〔2021〕150號
2021年11月22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安委辦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安委辦關於印發《液化天然氣船舶夜間靠泊碼頭安全作業操作手冊》的通知

交安委辦函〔2021〕150號

遼寧省、河北省、天津市、山東省、江蘇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交通運輸廳(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國家管網集團公司:

為加強液化天然氣船舶夜間靠泊碼頭作業安全管理,交通運輸部安委辦組織編制了《液化天然氣船舶夜間靠泊碼頭安全作業操作手冊》(見附件),現予以印發,請指導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加強監督管理,督促相關港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做好液化天然氣保安保通保暢保運工作。

附件:《液化天然氣船舶夜間靠泊碼頭安全作業操作手冊

交通運輸部安委辦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液化天然氣船舶夜間靠泊碼頭安全作業操作手冊

1 適用範圍

本手冊適用於液化天然氣船舶夜間靠泊碼頭安全作業,包括液化天然氣船舶夜間靠泊、夜間靠泊碼頭並裝卸、夜間離泊碼頭,重點加強船岸安全聯合檢查、碼頭照明、船岸管線和通訊系統連接、巡檢監測、應急等管理。

液化天然氣碼頭夜間作業繼續執行相關法規標準規範。

2 作業安全要求

2.1 液化天然氣船舶夜間靠泊碼頭、夜間靠泊碼頭並裝卸、夜間離泊碼頭應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港口經營人和液化天然氣船舶應做好信息交換,確認夜間安全作業條件。

2.2 液化天然氣船舶夜間靠離泊碼頭前,碼頭應保持照明設施和夜間警示燈開啟,啟動靠離泊輔助系統,擺放泊位旗,放置示泊燈,便於引航員及船員清楚觀察靠離的泊位及碼頭邊界。

2.3 液化天然氣船舶夜間裝卸作業前,碼頭和船舶應嚴格按照船岸安全檢查表開展聯合檢查,發現存在影響作業安全的缺陷時,不得開展相關作業,應按規定報告,並及時處置。

2.4 液化天然氣船舶夜間靠離泊碼頭期間,碼頭的照明和警示設施應滿足安全作業要求;碼頭裝卸設備操作區、系纜操作區、工藝閥組區、現場儀表觀測點、船岸通道等應具有良好的照明條件。

2.5 液化天然氣船舶夜間靠離泊碼頭期間,碼頭和船舶應加大巡檢頻次。港口經營人應加強對工藝管線、閥門、接匯管、儀表、護舷、帶纜鈎以及靠離泊系統等部位巡檢和監視。

2.6 液化天然氣船舶和碼頭應加強對夜間風、浪、流、潮位等作業環境條件和雷暴等夜間惡劣天氣監測,並持續監測纜繩張力,加強對船舶狀態的觀測,預防船舶發生橫移或前後位移,保持裝卸臂在其工作範圍內作業。

2.7 液化天然氣船舶和碼頭應當嚴格落實夜間值班值守制度。作業現場管理、中控室、碼頭控制室、消防、設備和儀表等重點崗位應實時在崗值班,增加夜間值班力量。夜間作業人員禁止疲勞作業或值班。

2.8 液化天然氣船舶夜間在泊作業時,至少應有一艘消防船或拖消船實施監護。消防船或拖消船應在附近水域處於執勤戒備狀態,可隨時投入滅火作業。

2.9 原則上禁止夜間在碼頭作業區域開展除靠離泊、裝卸和應急處置以外的任何作業。確須開展的,應落實提級管理,嚴格執行特殊作業審批制度,落實現場安全技術措施、安全管理和應急措施,做好作業現場的安全警示和燈光警示。

2.10 液化天然氣船舶夜間靠離泊碼頭時,值班人員和作業人員應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和應急照明工具。巡檢人員和作業人員應配備反光安全服裝、便攜式防爆照明燈、防爆對講機和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儀。

2.11 碼頭視頻監控系統應具備夜間作業監控能力。

2.12 碼頭應制定專門的夜間靠離泊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2.13 液化天然氣船舶夜間離泊碼頭時,碼頭和船舶應進行安全檢查,確認船舶與碼頭裝卸設施、系泊以及其他輔助設施安全斷開,具備安全離泊條件。

3 應急管理要求

3.1 港口經營人應對夜間靠離泊碼頭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和應急預案,明確應急保障措施,配齊應急照明設備、呼吸器、氣體濃度檢測儀等應急處置設施設備,定期開展培訓和應急演練。

3.2 夜間靠離泊過程中應密切關注水域氣象狀況,如遇突發大風等異常情況應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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