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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
交運發〔2017〕109號
2017年8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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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是移動互聯網和租賃自行車融合發展的新型服務模式,是分享經濟的典型業態。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快速發展,在更好地滿足公眾出行需求、有效解決城市交通出行「最後一公里」問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構建綠色出行體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有力推動了分享經濟發展。但同時也存在車輛亂停亂放、車輛運營維護不到位、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用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等問題。為了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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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效推進「互聯網+」行動計劃,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提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水平,優化交通出行結構,構建綠色、低碳的出行體系,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為本。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為公眾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綠色、更經濟的出行服務。

——堅持改革創新。以「互聯網+」行動為契機,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探索政府與企業合作新模式,激發企業創新動力和活力,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堅持規範有序。堅持問題導向,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形成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發展環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法規範企業經營,引導用戶守誠信、講文明,維護正常運行和停放秩序。

——堅持屬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的責任主體,充分發揮自主權和創造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實際的發展模式。

——堅持多方共治。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形成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治理的局面。

二、實施鼓勵發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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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學確定發展定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分時租賃營運非機動車,是城市綠色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是方便公眾短距離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駁換乘的交通服務方式。各地要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統籌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推進公共租賃自行車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融合發展,建立完善多層次、多樣化的城市出行服務系統。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四)引導有序投放車輛。各城市可根據城市特點、公眾出行需求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定位,研究建立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和安全穩定運行。

(五)完善自行車交通網絡。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網絡和自行車停車設施,將其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並與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相銜接。積極推進自行車道建設,提高自行車道的網絡化和通達性。要優化自行車交通組織,完善道路標誌標線,糾正占用非機動車道等違法行為,保障自行車通行條件。

(六)推進自行車停車點位設置和建設。各城市要制定適合本地特點的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規範自行車停車點位設置。對不適宜停放的區域和路段,可制定負面清單實行禁停管理。對城市重要商業區域、公共交通站點、交通樞紐、居住區、旅遊景區周邊等場所,應當施劃配套的自行車停車點位或者通過電子圍欄等設定停車位,為自行車停放提供便利。

三、規範運營服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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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標準化建設。鼓勵有關社會組織、產業聯盟制定團體標準;支持各地結合發展規模、城市管理、地形條件、用戶騎行習慣等差異化需求,制定運營、維護、車輛淘汰等地方標準;鼓勵企業制定更高水平的產品質量、運營管理、售後服務等企業標準,探索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進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加快制定基礎通用類國家標準。運用認證認可、監督抽查等手段,建立標準實施分類監督機制,促進標準落地,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投放車輛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定。

(八)規範企業運營服務。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要加強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建設。充分利用車輛衛星定位、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加強對所屬車輛的經營管理,創新經營服務方式,不斷提升用戶體驗,提高服務水平。合理配備線下服務團隊,加強車輛調度、停放和維護管理,確保車輛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實行用戶實名制註冊和使用。運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明確用戶騎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明示計費方式和標準,公開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投訴處理機制,接受社會監督。創新保險機制,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加強信息報送與共享,及時將車輛投放數量、分布區域等運營信息報送當地主管部門並實現相關部門信息共享。

(九)加強停放管理和監督執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要落實對車輛停放管理的責任,推廣應用電子圍欄等技術,綜合採取經濟懲罰、記入信用記錄等措施,有效規範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並根據停車點車輛飽和情況及時調度轉運車輛,最大限度滿足用戶用車停車需求。各地要加強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的監督,明確相關主管部門的執法職責;對亂停亂放問題嚴重、線下運營服務不力、經提醒仍不採取有效措施的運營企業,應公開通報相關問題,限制其投放。

(十)引導用戶安全文明用車。用戶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約定,做到文明用車、安全騎行、規範停放,騎行前應當檢查自行車技術狀況,確保騎行安全。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不得違反規定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加強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使用規範和安全文明騎行的宣傳教育,通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平台推送、公益廣告、主題教育、志願者活動等多種方式,引導用戶增強誠信和文明意識、遵守交通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十一)加強信用管理。加快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領域信用記錄建設,建立企業和用戶信用基礎數據庫,定期推送給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企業和用戶不文明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加強企業服務質量和用戶信用評價。鼓勵企業組成信用信息共享聯盟,對用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支持發展跨企業、跨品牌的租賃平台服務。

四、保障用戶資金和網絡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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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強用戶資金安全監管。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企業對用戶收取押金、預付資金的,應嚴格區分企業自有資金和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在企業註冊地開立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專用賬戶,實施專款專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門監管,防控用戶資金風險。企業應建立完善用戶押金退還制度,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業務中涉及的支付結算服務,應通過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並與其簽訂協議。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實施收購、兼併、重組或者退出市場經營的,必須制定合理方案,確保用戶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

(十三)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保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將服務器設在中國大陸境內,並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建立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術保障手段,完善網絡安全防範措施,依法合規採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強化系統數據安全保護,防範違法信息傳播擴散。運營企業採集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所必需的範圍;在境內運營中採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數據應當在中國大陸境內存儲。發生重大網絡和信息安全事件,應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不得將運營企業報送的數據超越管理所必需的範圍。

五、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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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明確責任分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加快制度建設、強化監管服務。城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各部門工作責任,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加快信息共享,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有序發展。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盜竊、損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違法行為,查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維護交通秩序;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自行車交通網絡、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車設施規劃並指導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共同指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管理;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網絡安全監管,保障用戶信息安全。發展改革、價格、人民銀行、工商、質檢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十五)加強社會公眾治理。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各方作用,支持制定發布行業公約等自律規則,貫徹實施相關標準,加強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強化服務質量監管、第三方評價等。鼓勵公眾共同參與治理,形成企業主體、政府監管、多方參與的社會治理體系。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防範向消費者轉嫁經營風險等行為。

(十六)建立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當依法規範經營,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創新監管方式,建立完善「雙隨機」抽查制度,暢通投訴渠道,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作用,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曝光,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交通運輸部
中央宣傳部
中央網信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質檢總局
國家旅遊局
2017年8月1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黨委宣傳部、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規劃國土委、規劃局、規劃國土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質檢總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旅遊局(旅發委)。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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