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 《「商漁共治2021」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 《「商漁共治2021」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交海函〔2021〕316號 2021年8月23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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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
《「商漁共治2021」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交海函〔2021〕316號各直屬海事局,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廳、漁業廳(局、委):
現將《「商漁共治2021」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2021年08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為進一步加強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安全風險防控,遏制商漁船碰撞重大事故發生,切實保障海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加強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意見》(安委〔2021〕5號,以下簡稱《意見》),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決定聯合開展「商漁共治2021」專項行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統籌發展和安全,踐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強化部門合作、商漁共商共治、遏制重大事故、構建長效機制」為導向,聚焦突出問題和關鍵領域開展聯合專項行動,狠抓商漁船舶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形成執法監管工作合力,進一步夯實安全基礎,防範化解水上運輸和漁業船舶安全風險,有效遏制重大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行動目標
按照《意見》要求,2021年度以有效防範遏制商漁船碰撞事故為主題,開展聯合宣傳教育和執法行動,全力防控商漁船安全風險。進一步強化商漁船防碰撞宣傳教育,普及水上交通安全和漁業安全生產知識,促進廣大商漁船船員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切實增強法治意識、安全生產責任意識、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進一步深化商漁船聯合執法,聚焦重點水域船舶航行與漁業生產作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形成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態勢,促進商漁船船舶、船員本質安全;進一步探索建立商漁共治長效機制,全力遏制商漁船碰撞重大事故發生。
三、組織架構
(一)「商漁共治2021」專項行動由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共同領導,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共同組織協調,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漁業漁政部門具體實施。
(二)成立「商漁共治2021」專項行動聯合指揮部,指揮長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局長曹德勝、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局長劉新中擔任,副指揮長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副局長楊新宅、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副局長袁曉初擔任,成員包括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局、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漁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分支海事管理機構和各市、縣(區)漁業漁政部門在直屬海事局和省級漁業漁政部門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四、行動任務
「商漁共治2021」專項行動重點聚焦商漁船聯合宣傳教育、商漁船聯合執法兩個領域,具體行動如下。
(一)聯合宣傳教育行動。
行動時段: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行動目標:進一步強化水上交通安全和漁業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促進廣大商漁船船長船員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切實增強法治意識、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自覺維護海上航行作業安全。
主要任務:
1.開展商漁船防碰撞專題培訓。採用專家講座的形式,以市縣為單位組織漁業船員開展集中教育培訓。邀請海事專家重點講解商船航道航路、禁止作業區等通航要素分布情況,普及船舶駕駛和航行規則、號燈號型、聲響和燈光信號等海上避碰知識和有關規章制度(省級漁業漁政部門牽頭,直屬海事局配合);邀請漁業專家進船員培訓機構講解漁船航行作業方式、主要漁區分布、安全需求等內容。(直屬海事局牽頭,省級漁業漁政部門配合)
2.開展商漁船船員警示教育。充分利用伏季休漁有利時機,開展漁業船員全覆蓋式警示警醒教育,組織觀看安全生產專題片和警示教育宣傳片,講解商漁船碰撞事故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事故原因、應急措施和防範對策,以案示警、以案釋法,強化企業主體、船東船長及船員安全生產責任意識,推動商漁船避碰宣傳工作走深走實。(省級漁業漁政部門牽頭,直屬海事局配合)
3.開展商漁船船長面對面活動。組織漁船船長參觀商船駕駛台,熟悉商船通信導航設備、人員值班、駕駛特點、視覺盲區等情況。組織商船船長參觀漁船駕駛室以及漁船網具等生產裝備,熟悉漁船通信導航設備、人員值班、駕駛及作業特點等情況。通過實船參觀、換位體驗、座談交流等活動,加深商漁船船長雙方的溝通理解,破解相互認知不足、溝通不暢、避讓不協調等難題。(直屬海事局、省級漁業漁政部門共同開展)
4.全面推廣《中國沿海航行船舶防範商漁船碰撞安全指引》。在各類宣教活動、現場執法、政務辦理過程中,推薦並分發《中國沿海航行船舶防範商漁船碰撞安全指引》,實現中國籍運輸和漁業船舶全覆蓋,抵港商船全覆蓋。(直屬海事局牽頭,省級漁業漁政部門配合)
(二)商漁船聯合執法行動。
行動時段: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行動目標:涉海涉漁安全基礎大幅提升,船舶設施設備安全隱患得到治理,出海漁船船員持證率明顯提高;重點水域海上船舶航行與作業安全水平得到優化提升;商漁船碰撞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主要任務:聚焦商漁船航行安全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1.深入分析轄區商漁船事故原因,統籌部署執法力量,研究制定聯合行動計劃,明確行動內容、人員、執法資源等相關安排,確保重點區域、主要事故原因全覆蓋。(直屬海事局、省級漁業漁政部門共同開展)
2.全面摸排轄區進出港航路、商漁船交匯密集區、事故多發水域等重點區域,開展巡航檢查,嚴厲查處船舶違反定線制、礙航養殖(捕撈)、不正常值守、不正確顯示號燈號型等行為。(直屬海事局牽頭,省級漁業漁政部門配合)
3.嚴厲打擊漁船職務船員「人證不符」、配員不足、導航通信設備配備不足等問題,對發現漁船職務船員配員不足、設備配備不符合技術規範的,禁止其離港並依法依規處理。(省級漁業漁政部門牽頭,直屬海事局配合)
4.規範商漁船甚高頻設備使用。加大海上商船VHF公共頻道守聽情況整治力度,嚴肅查處商船不按規定配備守聽VHF行為(直屬海事局負責);加大漁船VHF設備配備監管力度,督促其按照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要求配備,對漁船未按要求配備的,禁止其離港;對不按規定守聽使用VHF的漁船依法依規處理。(省級漁業漁政管理部門牽頭,直屬海事局配合)
5.強化海上安全信息播發。海事管理機構、漁業漁政部門共同商議編制防範商漁船碰撞安全信息,並分別做好商漁船舶海上安全信息播發工作。(直屬海事局、省級漁業漁政部門依職責分工負責)
6.推進航路與漁區界限劃定。共同推動各區域海事、漁業漁政部門落實全國航路總體規劃,引導商船使用、漁船避開,切實保障商漁船航行安全。(直屬海事局牽頭,省級漁業漁政部門配合)
(三)行動總結。(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
直屬海事局、省級漁業漁政部門要及時梳理聯合行動問題清單,聯合印發文件通報有關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抄報國務院安委辦、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並對整改情況進行督導。相關地區海事、漁業漁政部門負責督促船舶、漁業生產主體等進行整改,形成閉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漁業漁政部門要結合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要求,成立專項工作組,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職責分工,層層壓實責任,確保各項工作落實落細。要認真總結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形成工作總結和典型案例匯編,並在新聞媒體廣泛宣傳。
(二)強化工作協調。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漁業漁政部門要堅持部門分工協作、省市縣系統聯動,充分運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及聯合執法機制,統籌開展專項行動,加強溝通交流,互派執法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消除安全監管責任空檔和工作盲區,確保行動取得實效。
(三)構建長效機制。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漁業漁政部門要在聯合開展專項行動過程中,深入分析本年度在聯合宣傳教育、商漁船聯合執法等方面所面臨的突出問題,注重總結典型經驗和創新做法,研究後續針對措施,探索建立一批制度化、常態化、規範化的長效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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