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 第17號
2020年3月10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 第17號

為了推進物流業降本增效、進一步提升收費公路服務水平,現將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通行費電子發票編碼規則

通行費電子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2。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通行費電子發票票樣見附件。

二、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對象

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對象為辦理ETC卡的客戶,ETC卡的具體辦理流程和相關要求請諮詢各省(區、市)ETC客戶服務機構。未辦理ETC卡的客戶,仍按原有方式交納通行費和索取票據。

三、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流程

(一)發票服務平台賬戶註冊。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台網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憑手機號碼、手機驗證碼免費註冊,並按要求設置購買方信息。客戶如需變更購買方信息,應當於發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變更,確保開票信息真實準確。

(二)綁定ETC卡。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台,填寫ETC卡辦理時的預留信息(開戶人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經校驗無誤後,完成ETC卡綁定。

(三)發票開具。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台,選取需要開具發票的充值或消費交易記錄,申請生成通行費電子發票。發票服務平台免費向客戶提供通行費電子發票及明細信息下載、轉發、預覽、查詢等服務。

四、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規定

(一)通行費電子發票分為以下兩種:

1.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徵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徵稅發票)。

2.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徵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不徵稅發票)。

(二)ETC後付費客戶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台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台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徵稅發票。

(三)ETC預付費客戶可以自行選擇在充值後索取發票或者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

在充值後索取發票的,在發票服務平台取得由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徵稅發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均不再向其開具發票。

客戶在充值後未索取不徵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台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台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徵稅發票。

(四)客戶使用ETC卡通行收費公路並交納通行費的,可以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第10個自然日起,登錄發票服務平台,選擇相應通行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客戶可以在充值後實時登錄發票服務平台,選擇相應充值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

(五)發票服務平台應當將通行費電子發票對應的通行明細清單留存備查。

五、通行費電子發票其他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二)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按照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三)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六、業務諮詢

使用ETC卡交納的通行費,以及ETC卡充值費開具通行費電子發票,不再開具紙質票據。客戶可以撥打熱線電話進行業務諮詢與投訴。通行費電子發票的開票問題可撥打發票服務平台熱線95022;各省(區、市)ETC客戶服務機構熱線電話可以登錄發票服務平台查詢;通行費電子發票的查驗和抵扣等稅務問題可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發布的《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同時廢止。

附件: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

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3月10日

文檔附件:

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doc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