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匯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匯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0年第24號
2020年4月27日
發布機關:國家檔案局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匯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0年第24號

為進一步規範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便利ETC客戶和受票單位電子票據財務處理,推進物流業降本增效,現將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匯總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對象

通行費電子票據的開具對象為辦理ETC卡的客戶。ETC卡的具體辦理流程和相關要求,請諮詢各省(區、市)ETC客戶服務機構。未辦理ETC卡的客戶,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費站現場交納車輛通行費和獲取票據。

二、通行費電子票據分類

(一)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通行費電子發票)。通行費電子發票包括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徵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徵稅發票)以及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徵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簡稱不徵稅發票)。客戶通行經營性收費公路,由經營管理者開具徵稅發票,可按規定用於增值稅進項抵扣;客戶採取充值方式預存通行費,可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不徵稅發票,不可用於增值稅進項抵扣。

(二)收費公路通行費財政票據(電子)(以下簡稱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客戶通行政府還貸公路,由經營管理者開具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先行選擇部分地區進行試點。試點期間,非試點地區暫時開具不徵稅發票。試點完成後,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實行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

通行費電子發票、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統稱為通行費電子票據。針對收費公路分段建設、經營管理者多元等特性,為便利通行費電子票據財務處理,根據客戶需求,通行費電子票據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為單位,在匯總通行費電子發票和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信息基礎上,統一生成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匯總單(以下簡稱電子匯總單),作為已開具通行費電子票據的匯總信息證明材料。電子匯總單的匯總信息發生變更的,應重新開具電子匯總單,原電子匯總單自動作廢失效,電子匯總單可通過服務平台查詢。

三、通行費電子票據編碼規則

(一)通行費電子發票編碼規則。

通行費電子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2。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通行費電子發票票樣見附件1。

(二)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編碼規則。

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的票據代碼為8位,編碼規則:第1~2位代表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監管機構行政區劃編碼,第3~4位代表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分類編碼,第5~6位代表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種類編碼,第7~8位代表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年度編碼。票據號碼為10位,採用順序號,用於反映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賦碼順序。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票樣見附件2。

(三)電子匯總單編碼規則。

電子匯總單的單號為16位,編碼規則:第1~2位為ETC用戶所屬發行機構的省份編碼,第3~6代表年度,第7~8位代表月份,第9~16位採用順序號。電子匯總單式樣見附件3。

四、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流程

(一)服務平台賬戶註冊。客戶登錄服務平台網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憑手機號碼、手機驗證碼免費註冊,並按要求設置購買方信息。客戶如需變更購買方信息,應當於發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變更,確保開票信息真實準確。

(二)綁定客戶ETC卡。客戶登錄服務平台,填寫ETC卡辦理時的預留信息(開戶人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經校驗無誤後,完成ETC卡綁定。

(三)票據和匯總單開具。客戶登錄服務平台,選取需要開具票據的充值或通行交易記錄,申請生成通行費電子發票、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和電子匯總單(充值交易無電子匯總單)。其中,電子匯總單可按用戶需求匯總多筆通行交易信息,包括對應的行程信息、通行費電子發票和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信息、交易金額合計等。電子匯總單與其匯總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通過編碼相互進行綁定,可通過服務平台查詢關聯性。服務平台免費向客戶提供通行費電子發票、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電子匯總單查詢、預覽、下載、轉發等服務。

五、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規定

(一)ETC後付費客戶索取通行費電子票據的,通過經營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務平台取得由經營管理者開具的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公路的部分,在服務平台取得由經營管理者開具的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

(二)ETC預付費客戶可以自行選擇在充值後索取不徵稅發票或待實際發生通行交易後索取通行費電子票據。

客戶在充值後索取不徵稅發票的,在服務平台取得由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徵稅發票;實際發生通行交易後,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均不再向其開具通行費電子票據。

客戶在充值後未索取不徵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交易後索取電子票據的,參照本條第(一)項ETC後付費客戶執行。

(三)客戶使用ETC卡通行收費公路並交納通行費的,可以在實際發生通行交易後第7個自然日起,登錄服務平台,選擇相應通行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票據和電子匯總單;ETC預付費客戶可以在充值後實時登錄服務平台,選擇相應充值記錄取得不徵稅發票。

(四)服務平台應當將通行費電子票據、電子匯總單以及對應的通行明細記錄歸檔備查。

六、通行費電子票據其他規定

(一)通行費電子票據作為電子會計憑證具有與紙質會計憑證同等法律效力,是單位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在滿足相關條件基礎上,單位可以僅使用通行費電子票據進行報銷入賬歸檔,不再打印紙質件。具體報銷入賬和歸檔管理按照《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執行。

(二)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進項抵扣事項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三)納稅人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後,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確認發票用途。稅務總局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為納稅人提供通行費電子發票批量選擇確認服務。

(四)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 http://pjcy.mof.gov.cn), 對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信息進行查驗。

七、業務諮詢

使用ETC卡交納的通行費,以及ETC卡充值費開具通行費電子票據,不再開具紙質票據。客戶可以撥打熱線電話進行業務諮詢與投訴。通行費電子發票的開票問題可撥打發票服務平台熱線95022;各省(區、市)ETC客戶服務機構熱線電話可以登錄發票服務平台查詢;通行費電子發票的查驗和抵扣等稅務問題可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17號)同時廢止。

附件:1.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

2.收費公路通行費財政票據(電子)票樣

3.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匯總單示例

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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