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充分發揮市場作用促進人才順暢有序流動的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充分發揮市場作用促進人才順暢有序流動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9〕7號 2019年1月11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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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充分發揮市場作用
促進人才順暢有序流動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落實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人才順暢有序流動,最大限度保護和激發人才活力,提高人才資源配置效率,為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提供堅強的人才保證,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
人才是第一資源,促進人才順暢有序流動是激發人才創新創業創造活力的重要保障,是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任務,是實施人才強國戰略的重要內容。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人力資源市場體系不斷完善,人才流動日益活躍,已經實現從統包統配的計劃分配向市場化配置人才資源的根本性轉變,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人才流動配置機制尚不健全,妨礙人才順暢流動的體制機制性弊端尚未根除,人才無序流動的問題仍然存在。必須要站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全局高度,充分認識促進人才順暢有序流動配置的重要意義,按照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要求,破除妨礙人才流動的各類障礙和制度藩籬,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流動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人才順暢有序流動,不斷解放和增強人才活力,為推動實現高質量發展,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和智力保障。
(二)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強人才工作的總體要求,圍繞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促進人才順暢有序流動、激發人才創新創業創造活力為目標,以健全人才流動配置機制為重點,以充分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為保障,加快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才流動配置新格局,努力形成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良好局面,讓各類人才的創造活力競相迸發,聰明才智充分涌流。
(三)基本原則
——堅持黨管人才。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密切聯繫群眾優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對人才流動配置工作的領導,創新人才流動體制機制,讓各類人才都有施展才華的廣闊天地,把各方面優秀人才集聚到黨和人民的偉大奮鬥中來。
——堅持服務發展。始終把服從服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作為人才流動配置工作的首要任務,牢固樹立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意識,促進人才流動配置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不斷提升人才貢獻率。
——堅持市場主導。堅持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加快完善統一規範、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健全人才市場供求、價格、競爭機制,保障和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促進人才供求主體到位。
——堅持政府促進。樹立正確的人才政績觀,進一步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快建立完善人才流動配置宏觀調控機制,堅決破除妨礙人才流動的體制機制性弊端,引導人才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堅持規範有序。堅持正確的人才流動導向,堅持尊重人才流動規律,強化人才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引導人才依法依規良性有序流動,因地制宜制定人才政策,促進人才鏈與創新鏈、產業鏈精準對接,避免同質化和惡性競爭。
二、健全人才流動市場機制
(四)健全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
全面貫徹實施《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進一步健全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在實現人才流動中的主渠道作用。打破城鄉、地區、行業分割,消除身份、性別歧視,統一市場運行規則。持續深化政府人才公共服務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推動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分離。結合國家戰略新興產業布局和國家重點行業發展需要,大力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才市場,建設一批國家級人才市場。
(五)完善人才市場供求、價格和競爭機制
深化人才資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立產業發展、轉型升級與人才的供求匹配機制,充分保護人才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權利。健全合理體現人才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落實以知識、技術、管理、技能等創新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政策,實行股權、期權等中長期激勵政策,探索建立人才流動中對前期培養的補償機制。改進人才評價機制,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導向,科學客觀公正評價人才。堅持公平公正、競爭擇優,規範招人用人制度,取消妨礙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壁壘的各種規定。
(六)全面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
堅持向用人主體放權、為人才鬆綁,推進用人制度改革,充分尊重、保障和發揮各類用人主體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和激勵等方面的自主權,消除對用人主體的不當干預。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規範事業單位招聘行為,高校、科研院所可按規定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設置崗位條件、發布招聘信息、組織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流動崗位。合理增加國有企業經理層中市場化選聘職業經理人比例,暢通現有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與職業經理人身份轉換通道。企業吸引優秀人才開展重大產業關鍵共性技術、裝備和標準研發,引才所需費用可全額列入經營成本。
三、暢通人才流動渠道
(七)健全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才流動機制
支持引導黨政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合理流動。完善公務員考錄政策,有序開展公務員聘任工作。進一步暢通國有企事業單位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的渠道。完善黨政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交流制度,擴大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跨地區跨部門交流任職範圍。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兼職和離崗創新創業,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保障其在職稱評定、工資福利、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權益。
(八)暢通人才跨所有制流動渠道
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開發納入各級政府人才發展規劃,一視同仁、平等對待。鼓勵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才向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流動。拓寬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選人用人渠道,完善吸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優秀人才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途徑。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新興職業等領域人才申報評價渠道。
(九)完善人才柔性流動政策
強化柔性引才理念,堅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為。創新柔性引才方式,支持通過規劃諮詢、項目合作、成果轉化、聯合研發、技術引進、人才培養等方式,實現人才智力資源共享。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人才驛站,推行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員、特聘專家制度。完善柔性引才政策措施,建立以業績為導向的柔性引才激勵辦法,柔性引進人才與本地同類人才在創辦科技型企業、表彰獎勵、科研立項、成果轉化等方面可享受同等待遇。
(十)構建更加開放的國際人才交流合作機制
實行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引進政策,面向全球引進處於國際產業和科技發展前沿,具有世界眼光和深厚造詣、對華友好的各類優秀外國人才。積極開闢高端引才聚才渠道,建立國際人才資源對接平台。研究探索精準定向引進人才和走出去培養人才的有效策略和機制。簡化優化出入境管理機構外國人簽證證件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才提供辦理人才簽證、工作許可和長期居留許可的便利,完善外國專家人才住房、教育、醫療等服務保障措施。加強職業資格國際互認,推進職業資格雙邊或多邊互認。支持鼓勵優秀外國留學生畢業後直接在我國創業就業。鼓勵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新創業,實施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啟動支持計劃,鼓勵各地探索建立青年留學回國人員實習基地。鼓勵國內高層次人才和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以及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技術交流活動。事業單位可面向全球公開招聘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支持企業在海外建立研發機構,面向全球自主引才用才。
四、規範人才流動秩序
(十一)強化人才流動的法制保障
加快制定人才流動相關配套法規,完善人才流動法規制度體系,落實人才流動在服務期、競業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規定,堅決防止人才無序流動。強化人才流動工作法規與教育、科技、文化等立法的銜接,加大對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等保護力度。加強人才市場監管,及時依法依規查處人才流動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建設,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維護人才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十二)引導鼓勵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
聚焦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基層人才需求,實施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人才支持計劃、貧困地區本土人才培養計劃、人才服務基層行動計劃,探索建立鄉村振興專業化人才終身培訓機制,引導和支持各類人才向「三區三州」等人才薄弱地區和領域流動。進一步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和縣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落實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鄉鎮工作補貼,提高列入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範圍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水平。允許國有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按有關規定在艱苦邊遠地區兼職並取得合法報酬。對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農村專業人才,落實相關職稱評審優惠政策。推進東西部幹部人才交流,持續選派優秀年輕幹部援藏援疆援青、到扶貧攻堅的重點縣、老少邊窮的艱苦地區工作,採取雙向掛職、兩地培訓、「團隊式」支援等方式加大幹部人才支持力度。全面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成長計劃,持續推進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志願服務西部計劃和農技特崗計劃等基層服務項目,推動大學生村官工作與選調生工作銜接。
(十三)深化區域人才交流開發合作
根據國家主體功能區布局,建立協調銜接的區域人才流動政策體系和交流合作機制,打破阻礙人才跨區域流動的不合理壁壘,引導人才資源按照市場需求優化空間配置。加快「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區域人才開發一體化進程,實現人才標準統一、信息共享,推進評價結果互認,支持海南省打造對外人才開放高地。創新區域人才交流開發合作載體,開展人才公共服務機構、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和行業協會等多種形式的區域人才交流開發合作,促進與項目、資金、技術有效結合。構建區域人才交流開發合作信息網絡平台,實現人才供求信息、薪酬信息、政策信息、培訓信息等各類信息資源的互聯互通。
(十四)維護國家重點領域人才流動秩序
研究制定國家重點領域人才流動管理辦法,依法規範重點領域人才流動。面向從事涉及國家安全或掌握國家核心技術的人才,以及承擔國家重點項目、重大工程的人才,探索建立國家重點領域人才信息庫,完善動態管理工作機制。國家重點領域人才和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人才流動,須經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西部地區因政策傾斜獲得人才計劃支持的科研人員,在支持周期內離開相關崗位的,取消對其相應支持。健全國家重點領域人才激勵和獎勵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實施股權、期權、分紅激勵等中長期激勵。加大重點領域人才調配工作力度,實施重大專項支持計劃,着力解決國家重點發展領域的特殊急需人才需求。
(十五)建立完善政府人才流動宏觀調控機制
推進政府人才管理領域「放管服」改革,強化宏觀管理、政策法規制定、公共服務、監督保障職能。建立和完善政府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清理和規範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中的行政審批和收費事項。加強人才市場供求信息監測,依託人才公共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建立健全統一、動態的人才市場監測機制,探索定期發布人才流動報告。建設全國統一的人才資源大數據平台,實現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個人徵信系統、「信用中國」網站等互聯互通,建立完善個人信用記錄形成機制。
五、完善人才流動服務體系
(十六)推進人才流動公共服務便民化
深入推進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加強人才流動公共服務的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加快建立一體化的人才流動公共服務體系。完善推廣人才流動公共服務國家標準體系,提高公共服務標準化水平。適時修訂《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公共服務及基礎設施建設經費保障,為流動人員提供免費基本公共服務。加強人才流動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提升「互聯網+人才服務」水平。全面加強行風建設,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加快推行人才流動公共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不斷提升人才流動服務水平。
(十七)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
按照在人力資本服務等領域培育新增長點、形成新動能的要求,制定新時代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行動計劃,重點實施骨幹企業培育計劃、領軍人才培養計劃、產業園區建設計劃和「互聯網+」人力資源服務行動、「一帶一路」人力資源服務行動。支持各地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積極培育各類專業社會組織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培養、評價、流動、激勵等職能。鼓勵發展高端人才獵頭等專業化服務機構,為人才流動配置提供精準化、專業化服務。鼓勵行業組織和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為更好促進人才流動和優化配置提供服務。
(十八)創新急需緊缺人才目錄編製發布制度
建立人才需求預測預警機制,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產業人才資源儲備和需求情況的分析,強化對人才資源供給狀況和流動趨勢的研判。圍繞重大發展戰略、重大專項和重大工程,分地區、分行業、分領域創新編制急需緊缺人才目錄,發揮好引才、育才指引性作用。建立職業分類動態調整機制,適時將新興職業納入國家職業分類,加強國家職業分類的推廣和應用。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等新興信息技術,採取授權、委託、資助或購買服務等各種方式,開展人才需求預測預警和人才目錄編制。完善急需緊缺人才引進配置辦法,簡化優化引進程序,提高人才引進效率。
(十九)優化人才流動政策環境
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寬除極少數超大城市外的人才落戶條件,建立健全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積分落戶制度,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簡化優化落戶審批流程。加快推進人事制度改革,研究打破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的政策措施。加快推進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落實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加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為人才在城鄉、區域之間流動提供子女入學、住房安居、醫療服務、社會保險等保障。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在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領導下,在中央組織部指導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協調推進人才流動配置各項工作,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促進各項任務的落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才流動配置工作,要加強統籌協調,結合實際制定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落實意見。
(二十一)完善政策措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堅決清理妨礙人才順暢有序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廢除不利於人才流動的政策規定。健全人才流動市場機制,暢通人才流動渠道,規範人才流動秩序,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完善人才流動服務體系。
(二十二)狠抓督查落實。要認真貫徹落實促進人才流動工作部署,確保各項任務有序推進、按時完成。要加強督導檢查,針對重點任務、重點舉措,明確督查重點,及時跟蹤問效。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明確責任、掛號督辦、限期整改,對執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問責追責。
(二十三)強化宣傳引導。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促進人才流動的重大方針政策、各地各部門新舉措新成效、優秀人才紮根基層和創新創業的先進事跡,樹立正確人才流動導向。建立健全人才榮譽制度,加強輿論引導,形成全社會關心人才、支持人才的良好氛圍,引導廣大人才主動投身到黨和國家的偉大奮鬥中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1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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