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調整年金基金投資範圍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調整年金基金投資範圍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0﹞95號 2020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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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調整年金基金投資範圍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0﹞9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各計劃單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企業年金理事會:
為促進年金市場健康發展,實現年金基金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9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經商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現就調整年金基金投資範圍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建立的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基金和職業年金基金。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二、年金基金財產限於境內投資和香港市場投資。
境內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債券回購,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指期貨,國債期貨,養老金產品。
香港市場投資指年金基金通過股票型養老金產品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
三、年金基金可投資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指依法發行的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以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可交換債、(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票據、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上述資產發行方式包括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四、年金基金財產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國債,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型養老金產品等流動性資產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
(二)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存款,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債券基金,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等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135%。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40%。已計入流動性資產的不再重複計入固定收益類資產。
(三)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含股票專項型養老金產品)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40%。其中,投資港股通標的產品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20%;投資單只股票專項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10%。
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四)投資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以及信託產品型、債權投資計劃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30%。其中,投資信託產品以及信託產品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10%。
(五)專門投資組合是指將80%以上非現金資產投資於銀行存款、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或者存款型、信託產品型、債權投資計劃型養老金產品中的一類產品而專門設立的投資組合。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第(一)款5%流動性限制。投資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或信託產品型、債權投資計劃型養老金產品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第(四)款30%和10%規定的限制。
五、單個投資組合的年金基金財產,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單期發行的同一品種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單只證券投資基金,分別不得超過上述證券發行量、該基金份額(基金產品份額數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發行人正式說明為準)的5%,也分別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委託投資資產淨值的10%。其中,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或資產支持票據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只證券發行量的10%。
(二)投資單期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分別不得超過該期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資產管理規模的20%。投資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規定的限制。
六、單個計劃的年金基金財產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投資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信託產品、債權投資計劃,以及信託產品型、債權投資計劃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限制,參照本通知第四條管理。
法人受託機構可以設立受託直投組合,將部分或全部受託管理的年金計劃基金資產,直接分配給一個或多個養老金產品。單個受託直投組合配置本公司發行的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受託直投組合資產淨值的40%。
七、年金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股票型養老金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股票型養老金產品名稱中應含有「港股」字樣,且應有80%以上的權益類資產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
(二)發行含有「港股」字樣養老金產品的投資管理人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5年以上投資管理經驗且具有2年以上香港股票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其中至少應包括1名投資經理。
八、年金基金可投資的優先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證券投資組合及混合型、股票型(含股票專項型)養老金產品可投資優先股。
(二)優先股發行主體信用等級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且優先股信用等級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
(三)優先股發行主體公司章程或優先股募集說明書中應當包含明確的分紅條款。
九、年金基金可投資的同業存單的發行主體信用等級應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
十、年金基金可投資的永續債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永續債及發行主體的信用等級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其中,非公開募集的永續債可無債項評級,但其發行主體的信用等級需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
(二)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有利率跳升條款;其中,商業銀行發行的永續債可無利率跳升條款,但發行主體的信用等級需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
十一、年金基金可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票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證券交易所市場掛牌交易。
(二)限於產品評級為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票據的優先級份額。
十二、年金基金可投資的信託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限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和為年金基金設計、發行的單一資金信託。
(二)基礎資產限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三)投資相關合同應當包含固定頻率的信託利益分配表述及明確的「受益權轉讓」條款。
(四)信用等級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的信用級別。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評級:
1.償債主體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150億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且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
2.提供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擔保人,擔保人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150億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且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
(五)安排投資項目擔保機制,但符合上述第四款1條規定且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信用增級安排。
(六)發行信託產品的信託公司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近一年公司及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三、年金基金可投資的債權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履行完畢相關監管機構規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二)投資合同應當包含明確的「受益權轉讓」條款。
(三)信用等級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的信用級別。
(四)投資品種限於銀保監會認可的信用增級為保證擔保方式和免於信用增級的情況。
(五)發行債權投資計劃的公司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十四、投資組合、養老金產品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任一投資組合或者養老金產品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或者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的賬面價值。
(三)投資組合、養老金產品不得買入股指期貨或者國債期貨套期保值。
十五、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投資組合或產品規模變動等投資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年金基金投資不符合投資比例要求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因信用等級下降等因素致使年金基金所投金融產品不再符合投資條件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在評級報告等信息發布之日起3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六、金融產品的估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十七、年金基金投資應當按照穿透式管理要求,明確約定投資的底層資產符合年金基金投資範圍,不得多層嵌套。其中,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可不受本限制。
十八、投資管理人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募集資金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產品結構簡單,基礎資產清晰,信用增級安排確鑿,具有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並實行資產托(保)管。投資管理人應當優先投資在公開平台登記發行和交易轉讓的金融產品。
十九、企業年金計劃委託人、職業年金計劃代理人不得直接或間接指定管理人配置金融產品。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利用年金基金資金長期、穩定的優勢,發揮自身專業能力,着眼長期,實現年金基金保值增值。
法人受託機構、企業年金理事會應當做好計劃層面風險防控,確保資產配置比例符合相關規定,提高大類資產配置能力;託管人應當認真履行投資監督職責,督促合規運作,維護資產安全;投資管理人應當加強風險防範,持續跟蹤金融產品管理運作,投資有關金融產品時,不得與當事人發生涉及利益輸送、利益轉移等不當交易行為,不得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年金委託人的利益。
二十、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關於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範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3號)同時廢止。《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第六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92號)第三章、《關於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4號)以及《關於企業年金基金股權和優先股投資試點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64號)中與本通知不符的內容依照本通知相應調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0年12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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