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 關於深化民用航空飛行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 關於深化民用航空飛行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19〕19號
2019年2月26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 

關於深化民用航空飛行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19〕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通用)航空、服務保障公司,各機場公司,民航局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民用航空飛行技術人才隊伍,保障民航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深化民用航空飛行技術人員(以下簡稱飛行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飛行技術人員成長規律,健全完善符合飛行技術人員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暢通飛行技術人員職業發展通道,更加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飛行技術人員,為推進新時代民航強國建設提供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遵循規律,突出特點。遵循飛行技術人員成長規律,突出飛行技術職業特點,引導飛行技術人員提升專業技術能力,提升飛行技術人才隊伍整體素質。

2.統一制度,分類管理。健全完善統一的飛行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根據運輸航空和通用航空飛行技術人員的不同特點,統籌兼顧不同作業形式實際,分類施策,分別評價。

3.科學評價,激勵創新。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激勵飛行技術人員遵循飛行規律,學習鑽研業務,積極總結經驗,提高技術水平,保障飛行安全。

4.以用為本,發揮作用。圍繞用好用活人才,創新人才評價機制,促進人才評價與使用相結合,促進飛行技術人員職業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一)健全制度體系

1.明確評審範圍。飛行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範圍為民用航空器駕駛人員,包括民航飛行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和飛行機械員。其中,領航、飛行通信和飛行機械三類專業不再單獨設置評審條件,參照飛行員條件進行評審,其飛行時間按30%折算為飛行經歷時間。

2.健全層級設置。飛行技術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的名稱分別為三級飛行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飛行機械員)、二級飛行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飛行機械員)、一級飛行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飛行機械員)和正高級飛行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飛行機械員)。

3.飛行技術人員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評價飛行技術人員的首位,重點考察飛行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用人單位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飛行技術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積極引導飛行技術人員踐行當代民航精神。建立和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實行申報材料造假「一票否決制」,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

2.科學設置評審條件。以飛行技術職業屬性和崗位需求為基礎,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注重考察飛行技術人員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實踐性。三級飛行員、二級飛行員突出操作性和安全記錄考察,論文不做限制性要求;一級飛行員、正高級飛行員注重考察實際貢獻,突出實際能力,合理確定論文要求。鼓勵飛行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參與教學和科研工作。

根據運輸航空和通用航空職業特點,合理設置包括飛行總時間、飛行經歷時間等在內的專業條件要求。對於通用航空轉為運輸航空的飛行技術人員,其從事通用航空飛行的飛行時間可以用於申報運輸航空各級別職稱。

3.突出評價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將飛行技術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績效和安全飛行記錄作為考核重點內容,增加新技術應用、標準制定、決策諮詢、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業績條件,將業績成果的安全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

4.開闢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於在保障飛行安全、解決重大飛行技術難題、避免重大飛行事故、挽救人民生命財產中作出重大貢獻的飛行技術人員,開闢特殊通道,採取特殊方式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

5.對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對通用航空飛行技術人員外語能力不作要求;運輸航空飛行技術人員外語能力採用國際民航組織(ICAO)英語等級要求進行評價。對於年齡較大長期從事一線飛行技術工作的人員可不作外語要求。飛行技術人員各級別職稱評審,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要求。

(三)創新評價機制

1.完善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加強民航飛行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建設,積極吸納擁有豐富駕駛和管理經驗的優秀一線飛行員擔任評審專家。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進一步健全評委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根據飛行技術專業特點和安全要求,正高級飛行員和一級飛行員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一組織評審,評審委員會報人力資源社保障部核准備案。引導和鼓勵具備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成立二級飛行員評審委員會,經民航局核准備案後自主開展評審。

2.促進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的有效銜接。堅持以用為本,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飛行技術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的銜接。對於一級飛行員及以下職稱,在不實行崗位管理的單位中,可採用評聘分開方式;在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中,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評審。正高級飛行員數量由國家實行結構比例和總量控制。

(四)改進服務方式

1.探索建立社會化職稱評審服務機構。按照個人自主申報、單位擇優推薦、業內公正評價、政府指導監督的社會化評審機制,探索選擇有意願、有能力的飛行技術人員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組建二級飛行員職稱評審委員會,承擔不具備評審能力的航空企事業單位的職稱評審工作,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自由職業飛行技術人員職稱申報渠道。社會化評審機構的評審結果報民航局備案。

2.強化職稱評審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發揮民航專家管理辦公室作用,優化管理服務流程。推進飛行技術人員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繼續加強職稱申報及評審系統功能開發,逐步實現職稱網上申報、審核、評審、結果公示和查詢。加強行業內職稱評審基礎信息庫建設,探索推行職稱電子證書、電子專業技術檔案,逐步實現職稱證書網上查詢驗證。完善職稱證書管理辦法,優化辦理程序,職稱證書在民航行業內統一認可。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要充分認識飛行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改革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民航局負責飛行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職能做好相關工作。充分發揮國有大型民航企業、重點事業單位專業優勢,吸納其參與評價標準制定和評審工作,引導其有序開展自主評審,將評價結果與使用有機結合。

(二)精心組織,穩慎實施。對改革前由民航局試點評審的正高級飛行員(原民航特級飛行員),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一定程序進行確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經授權自主開展的二級飛行員評審工作,要嚴格按照本意見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降低評價標準條件,不得擅自擴大評審範圍。

(三)強化監督,確保公平。建立職稱評審公開制度,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建立職稱評審迴避制度和公示制度。完善退出機制,對違反制度、程序、超範圍評審及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保證評審質量的,視情況責令整改或暫停評審工作,直至取消職稱評審權。突出職稱評審公益性,加強評價能力建設,強化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嚴禁社會組織以營利為目的開展職稱評審。

附件:民用航空飛行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9年2月26日

附件

民用航空飛行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德才兼備,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能夠履行民用航空器駕駛等工作崗位職責,積極參加繼續教育。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飛行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四、民用航空飛行技術人員申報各層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標準條件:

三級飛行員

(一)飛行時間要求

1.從事運輸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應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並取得副駕駛資格,總飛行時間不少於500小時。

2.從事通用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應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總飛行經歷時間不少於500小時。

(二)專業條件

1.具有飛行技術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較熟練地掌握機上設備的工作原理、使用程序和操作方法,並熟知飛行手冊、有關條例細則和規章制度。

2.具有完成一般飛行任務的技能,能正確判斷和處理飛行中的特殊情況,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考核要求

本年度考核達到合格及以上,且未發生人為責任飛行事故或事故徵候。

(四)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從事飛行技術專業工作滿一年,經考核合格。

2.取得高中或同等學歷,從事飛行技術專業工作滿四年,經考核合格。

二級飛行員

(一)飛行時間要求

1.從事運輸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應取得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總飛行時間不少於3000小時。

2.從事通用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應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總飛行經歷時間不少於1500小時,其中擔任機長累計年限滿1年,累計機長飛行經歷時間不少於500小時。

(二)專業條件

1.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1)具有較系統的飛行技術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對某一分支領域有一定的研究,並了解相關專業的理論知識。

(2)基本掌握民航各項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範和程序。

(3)能了解國內外飛行專業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學習新知識、新理論和新技術,並應用於實際工作。

2.工作經歷和能力要求

(1)具有一定的飛行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能。

(2)具有完成較複雜飛行任務的技能,能夠利用本專業理論和技術處理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3)在培養和提高飛行技術人員的業務技術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一定的指導能力,具有組織和指導三級飛行員工作的經歷和能力。

3.工作業績要求

取得三級飛行員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參與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省、部級及以上相關項目一項,項目成果被採用。

(2)參與民航局組織的新技術推廣應用、行業標準制定、政策決策諮詢或民航公共服務等工作一項,業績顯著,獲得民航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3)發現影響飛行安全的重大隱患,對保證飛行安全成績突出,獲得所在單位集團(總公司)認可。

(4)參與制定過公司級及以上技術標準、技術手冊等,經批准已實施。

(5)獲省、部級及以上相關成果獎項一項。

(6)長期堅持在一線從事飛行技術工作,工作業績突出,且滿足以下條件:

①從事運輸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累計總飛行時間達到4000小時及以上,其中擔任機長累計年限滿1年,累計機長飛行經歷時間達到1000小時及以上。

②從事通用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飛行經歷時間達到2000小時及以上,其中擔任機長累計年限滿2年,累計機長飛行經歷時間達到1000小時及以上。

(三)外語條件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不作外語要求;從事運輸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外語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國際民航組織(ICAO)英語語言能力四級及以上合格證書。

2.對於年滿50周歲且長期從事一線飛行技術工作的申報人員,不作外語要求。

(四)考核要求

近四年年度考核達到合格及以上,且未發生人為責任飛行事故或事故徵候。

(五)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三級飛行員職稱後,從事飛行技術工作滿四年。

2. 具備高中及同等學歷,從事飛行技術專業工作滿十年,或取得三級飛行員職稱後,從事飛行技術工作滿四年。

一級飛行員

(一)飛行時間要求

1.從事運輸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應取得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總飛行時間不少於6000小時,其中擔任機長累計年限滿5年,累計機長飛行經歷時間不少於3000小時。

2.從事通用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應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總飛行經歷時間不少於3000小時,其中擔任機長累計年限滿5年,累計機長飛行經歷時間不少於2000小時。

(二)專業條件

1.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的飛行技術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對某一分支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並掌握相關專業的理論知識,有一定的理論水平。

(2)掌握民航各項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範和程序。

(3)能跟蹤國內外飛行專業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掌握新知識、新理論和新技術,並改進實際工作。

2.工作經歷和能力要求

(1)具有較豐富的飛行實踐經驗和較高水平的專業技能。

(2)具有完成複雜飛行任務的技能,能夠解決本專業範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3)在培養和提高飛行技術人員的業務技術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較強的指導能力,具有檢查和指導二級飛行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3.工作業績要求

取得二級飛行員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主持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省、部級及以上相關項目一項,項目成果被採用。

(2)參與民航局組織的新技術推廣應用、行業標準制定、政策決策諮詢或民航公共服務等工作一項,業績顯著,獲得民航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3)發現影響飛行安全的重大隱患,對保證飛行安全成績顯著、有較大貢獻,個人榮獲民航局通報嘉獎及以上獎勵。

(4)作為主要執筆人之一制定過本專業技術標準、技術手冊等,經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或其派出機構(局方)批准已實施。

(5)飛行安全紀錄好,個人榮獲民航局授予的安全獎勵。

(6)獲省、部級及以上相關成果獎項一項。

(7)長期堅持在一線從事飛行技術工作,工作業績突出,且滿足以下條件:

①從事運輸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累計總飛行時間達到8000小時及以上,其中擔任機長累計年限滿5年,累計機長飛行經歷時間達到4000小時及以上,擔任飛行教員累計年限滿2年。

②從事通用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飛行經歷時間達到5000小時及以上,其中擔任機長累計年限滿8年,累計機長飛行經歷時間達到3000小時及以上。

(三)外語條件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不做外語要求;從事運輸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外語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國際民航組織(ICAO)英語語言能力四級及以上合格證書。

2.對於年滿55周歲且長期從事一線飛行技術工作的申報人員,不做外語要求。

(四)考核要求

近五年年度考核達到合格及以上,且未發生人為責任飛行事故或事故徵候。

(五)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二級飛行員職稱後,從事飛行技術工作滿五年。

正高級飛行員

(一)飛行時間要求

1.從事運輸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應取得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總飛行時間不少於10000小時,其中擔任機長累計年限滿10年,累計機長飛行經歷時間不少於6000小時,擔任飛行教員累計年限滿2年。

2.從事通用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應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總飛行經歷時間不少於5000小時,其中擔任機長累計年限滿10年,累計機長飛行經歷時間不少於3000小時。

(二)專業條件

1.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紮實的飛行技術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對某一分支領域有深入的研究,並熟練地掌握相關專業的理論知識,有較高的理論水平。

(2)熟練掌握民航各項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範和程序。

(3)能及時跟蹤國內外飛行專業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研究新知識、新理論和新技術,並指導實際工作。

2.工作經歷和能力要求

(1)具有豐富的飛行實踐經驗和高水平的專業技能。

(2)具有完成各種複雜飛行任務的技能,能夠幫助指導和具體解決本專業範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3)在培養和提高飛行技術人員的業務技術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非常強的指導能力,具有檢查和督導一級飛行員工作和研究的能力。

3.工作業績要求

取得一級飛行員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主持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省、部級及以上相關項目兩項,項目成果被採用。

(2)參與民航局組織的新技術推廣應用、行業標準制定、政策決策諮詢或民航公共服務等工作兩項,業績顯著,獲得民航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3)發現影響飛行安全的重大隱患,對保證飛行安全成績顯著、有重要貢獻,個人榮獲民航局二等功及以上。

(4)在飛行處於危急關頭或設備面臨損毀的情況下,或在搶險救災中採取果斷有效的措施,使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危免受重大損失,成績卓著。

(5)作為主要執筆人之一制定過兩部及以上本專業技術標準、技術手冊等,經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或其派出機構(局方)批准已實施。

(6)飛行安全紀錄好,個人榮獲民航局授予的安全獎勵。

(7)獲省、部級及以上相關成果獎項兩項。

(8)長期堅持在一線從事飛行技術工作,工作業績突出,且滿足以下條件:

①從事運輸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累計總飛行時間達到12000小時及以上,其中擔任機長累計年限滿10年,累計機長飛行經歷時間達到8000小時及以上,擔任飛行教員累計年限滿5年。

②從事通用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飛行經歷時間達到8000小時及以上,其中擔任機長累計年限滿10年,累計機長飛行經歷時間達到5000小時及以上。

(三)外語條件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不做外語要求;從事運輸航空飛行的申報人員,外語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國際民航組織(ICAO)英語語言能力四級及以上合格證書。

2.對於年滿55周歲且長期從事一線飛行技術工作的申報人員,不做外語要求。

(四)考核要求

近五年年度考核達到合格及以上,且未發生人為責任飛行事故或事故徵候。

(五)學歷、資歷條件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一級飛行員職稱後,從事飛行技術工作滿五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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