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深化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深化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0〕54號
2020年6月24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深化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0〕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各引航機構,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各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健全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完善評價標準,充分調動廣大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切實加強船舶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現就深化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遵循船舶專業技術人員成長規律,把握船員職業特點,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方式,建立符合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特點的職稱制度,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海洋強國、海運強國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發展、國際通行。引導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牢固樹立服務宗旨,全心全意服務航運、服務交通運輸事業發展。適應國際公約標準要求,建立船員資格與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對應關係,促進船員國際交流與合作。

2.堅持分層分類、科學評價。根據船舶等級及航區特點,分層分類制定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不斷提高船舶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的專業性、針對性和科學性。

3.堅持結合實際、注重業績。結合船舶工作實際,突出職稱評價的品德、能力、業績導向。重點考核職業道德、從業行為、應急能力、實踐經驗,引導船舶專業技術人員注重職業行為表現、注重應急處置水平、注重服務質量、注重工作業績。

二、主要內容

通過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改革管理服務方式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覆蓋各類船舶專業技術人才的職稱制度。

(一)健全制度體系

1.明確專業類別。適應船舶電子電氣技術發展,設立船舶電子專業,將原電機、報務專業一併納入船舶電子專業。調整後的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劃分為船舶駕駛、船舶輪機、船舶電子和船舶引航四個專業類別。

2.增設正高級職稱。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駕駛員(輪機員、船舶電子員、引航員)、助理駕駛員(助理輪機員、助理船舶電子員、助理引航員)、中級駕駛員(中級輪機員、中級船舶電子員、中級引航員)、高級船長(高級輪機長、高級船舶電子員、高級引航員)和正高級船長(正高級輪機長、正高級船舶電子員、正高級引航員)。

3.實現職稱制度與船員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船舶專業技術人員取得船員資格,可對應初級、中級職稱。圍繞船舶專業技術人才服務未來發展方向,按照《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相關規定,動態調整船舶系列初級、中級職稱與船員職業資格對應關係。對應關係由交通運輸部制定公布,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4.船舶專業技術人員各級別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助理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員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突出評價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業道德。堅持把職業道德放在評價首位,將船員日常工作中的預防處理安全事故、遵守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規等情況作為重要評價內容,引導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自覺遵紀守法、勤勉盡責、參與管理、強化服務,不斷提高職業操守和專業能力。建立誠信管理評價機制,對失信人員加大懲戒力度。杜絕學術造假、資歷造假,通過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

2.充分體現職業特點,突出評價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針對船舶系列實操性強的職業特點,着眼船員隊伍長遠發展需要,將安全記錄、工作實績、實踐經歷和貢獻作為評價的主要內容,增加技術創新、專利、技術推廣、標準制定等評價指標權重,注重考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推行代表作制度,重點考察成果質量。以職業分類為基礎,以應用為導向,強化船員實際操作能力和綜合素質評價,客觀反映船舶專業技術人才的適任能力。

3.注重向基層一線傾斜。對長期堅持在基層一線工作的人員,特別是執行急、難、險、重任務的船舶專業技術人才,適當放寬學歷和資歷要求,重點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

4.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船舶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基本標準》(附後)。各省(區、市)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本地區標準。具備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初級、中級職稱評價標準按照船員資格考試標準執行。

(三)創新評價機制

1.豐富評價方式。綜合採用考試、專家評審等多種評價方式,建立適應不同層級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業特點的評價機制。船舶初級、中級職稱採取考試方式,與船員資格考試合併進行。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採取評審方式,堅持同行專家評審,注重對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能力素質、工作業績等進行評價。

2.加強評審委員會建設。完善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和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加強評審專家庫建設,積極吸納擁有豐富經驗的一線船舶專業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健全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明確界定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責任,加強對評審委員會的組織管理。建立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確保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客觀公正。

(四)改進管理服務方式

1.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根據船舶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需要,以確保評審質量為前提,正高級職稱一般由交通運輸部組織評審。發揮用人單位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逐步將副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至有條件有意願的大型企事業單位。各單位組建的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要按照程序進行核准備案,規範開展職稱評審工作。

2.暢通職稱申報渠道。探索選擇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或學會、公共人才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為民營企業船員以及社會船員提供職稱申報服務,確保民營企業船員、社會船員公平公正地參與船舶職稱的申報和評審。

3.加強職稱管理信息化建設。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結合船員職業特點,具有船員適任證書即可視為具有船舶系列初級、中級職稱,發放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證書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製作並組織發放,逐步實行電子化證書。加強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推行船舶職稱專業技術檔案電子化,逐步實現職稱網上申報、受理、結果查詢、證書查驗等。

三、組織實施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進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工作責任,確保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平穩推進。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負責全國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宣傳,做好相關工作。

(二)精心組織,穩慎實施。各地、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落實好各項改革舉措,開展的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要嚴格按照本意見規定進行,不得隨意降低評價標準,不得擅自擴大評審範圍。本指導意見出台前已取得的船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按照職稱層級直接對應新的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原則上不再換發證書。

(三)強化監督,確保公平。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涉及廣大船員切身利益。各評審機構要嚴格規範評審程序。健全完善評聘監督機制,認真執行職稱評審迴避制度、公示制度、隨機抽查制度,建立複查、投訴機制,充分發揮紀檢監察部門和廣大船員的監督作用,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確保職稱評審程序公正規範,評聘過程公開透明。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在以下各類船舶上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1.100總噸及以上海船、內河船舶、海上非自航一、二、三等工程船舶的駕駛和船舶電子專業技術人員。

2.海港(內河)引航員。

3.主推進動力裝置220千瓦及以上海船、主推進動力裝置75千瓦及以上內河船舶、海上非自航一、二、三等工程船舶的輪機專業技術人員。

漁業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附件:1.船舶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2.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與船員適任證書對應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交通運輸部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

船舶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德才兼備,愛崗敬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四、取得相應有效的船員(引航員)職業資格適任證書。

五、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各專業高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高級船長

(一)崗位服務年限要求

近5年在相應船舶擔任船長職務12個月及以上,取得船舶駕駛中級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實際擔任無限航區船長職務滿24個月;

2.實際擔任沿海航區船長職務滿30個月;

3.實際擔任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船長或海上非運輸船舶船長職務滿36個月;

4.實際擔任內河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或內河1500千瓦及以上拖輪船長職務滿24個月;

5.實際擔任內河1000總噸至3000總噸船舶或內河500千瓦至1500千瓦拖輪船長職務滿30個月;

6.實際擔任內河600總噸至1000總噸船舶或內河441千瓦至500千瓦拖輪船長職務滿36個月。

(二)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紮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並有較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較高;

2.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範和相應的管理要求;

3.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相關新知識、新理論。

(三)能力要求

1.熟練船舶操作技術,具有豐富的船舶駕駛專業工作實踐經驗,能夠解決本專業範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2.熟悉船舶駕駛專業基礎理論及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在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技術交流;

3.具有跟蹤船舶駕駛專業技術發展前沿水平和開拓新研究領域的能力,在培養和提高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績突出,能指導船舶駕駛專業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學習和技術工作。

(四)業績要求

獲得船舶駕駛中級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在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工作中,業務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經濟效益;

2.在船舶失控、遇險等危急關頭或設施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採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員生命或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顯著;

3.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滿28年,在船時間累計滿216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並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4.參加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國家級相關項目或省、部級相關項目,項目成果被採用;

5.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

6.在國際組織與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文件制修訂過程中,牽頭提出書面提案並被充分採納;

7.船舶安全管理有創新,近3年管理船舶不少於5艘,未發生一般及以上責任事故,PSC/FSC檢查涉及分管項目無ISM缺陷,無滯留;

8.參與國家重大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中,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稱號或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能手錶彰或榮譽獎勵。

(五)考核要求

自申報之日起近3年內無船員違法記分,近5年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且未發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責任事故。

(六)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取得船舶駕駛中級職稱後,從事船舶駕駛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正高級船長

(一)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紮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熟練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並有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高;

2.對船舶駕駛技術專業有獨到的見解,在本地區、本部門同行專家中有較高知名度;

3.熟悉相關國際公約,熟練掌握國家各項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規範、程序和標準;

4.能準確把握並及時跟蹤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能力要求

1.具有豐富的崗位工作實踐經驗和高水平的專業技術能力,能夠完成各種複雜情況下的工作任務,能夠幫助指導和具體解決船舶駕駛專業範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2.堅持在生產和安全管理一線工作,在培養和提高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技術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較強的指導能力,具備檢查督導高級船長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業績要求

獲得高級船長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主持及主要承擔3項以上船舶技術改造、設備改進或規劃設計工作,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2.在船舶生產科研實踐中,解決重大關鍵技術難題或填補國內同行某一技術領域的空白;

3.主持制訂本專業或本行業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技術發展規劃,撰寫國家級工程、科研課題立項論證報告或技術方案;

4.主持起草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程(規範)、規劃,並正式公布實施;

5.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滿33年,在船時間累計滿240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在本專業技術與理論方面有獨到見解,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並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6.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實施後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7.多次在船舶失控、遇險等危急關頭或設施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採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員生命或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卓著;

8.主持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國家級、省、部級相關項目,項目成果被採用;

9.在國際組織或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文件制修訂過程中,擔任會議、工作組、起草組主席或通信組、專家組協調人。

(四)考核要求

近5年應在相應船舶具有3個月及以上相應職務的船上工作經歷。自申報之日起近5年內無船員違法記分,近5年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且在任高級船長期間至少有1年優秀,未發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責任事故。

(五)學歷、資歷要求

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取得高級船長職稱後,從事船舶駕駛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高級輪機長

(一)崗位服務年限要求

近5年在相應船舶擔任輪機長職務12個月及以上,取得船舶輪機中級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實際擔任無限航區輪機長職務滿24個月;

2.實際擔任沿海航區輪機長職務滿30個月;

3.實際擔任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或海上非運輸船舶輪機長職務滿36個月;

4.實際擔任內河500千瓦及以上船舶輪機長職務滿30個月;

5.實際擔任內河441千瓦至500千瓦船舶輪機長職務滿36個月。

(二)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紮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並有較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較高;

2.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範和相應的管理要求;

3.掌握本專業船舶資源管理知識並在工作中熟練應用;

4.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相關新知識、新理論。

(三)能力要求

1.熟練船舶輪機管理技術,具有豐富的本專業工作實踐經驗,能夠解決本專業範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2.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及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在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交流;

3.具有跟蹤船舶輪機技術發展前沿水平和開拓新研究領域的能力,在培養和提高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績突出,能指導船舶輪機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學習和技術工作。

(四)業績要求

獲得船舶輪機中級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在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工作中,業務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經濟效益;

2.在船舶失控、遇險等危急關頭或設施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採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員生命或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顯著;

3.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滿28年,在船時間累計滿216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並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4.參加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國家級相關項目或參加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省、部級相關項目,項目成果被採用;

5.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

6.在國際組織與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文件制修訂過程中,牽頭提出書面提案並被充分採納;

7.參與國家重大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中,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稱號或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能手錶彰或榮譽獎勵;

8.管理船舶不少於4艘,近5年內PSC檢查通過率100%;在船舶修理及監造中,主持及主要承擔2艘及以上船舶的監造工作,在上述修造船工作中利用新技術並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五)考核要求

自申報之日起近3年內無船員違法記分,近5年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且未發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責任事故。

(六)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取得船舶輪機中級職稱後,從事船舶輪機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正高級輪機長

(一)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紮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熟練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並有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高;

2.對所從事的專業有獨到的見解,在本地區、本部門同行專家中有較高知名度;

3.熟悉相關國際公約,熟練掌握國家各項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規範、程序和標準;

4.熟練掌握本專業船舶資源管理知識並在工作中熟練運用;

5.能準確把握並及時跟蹤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能力要求

1.具有豐富的崗位工作實踐經驗和高水平的專業技術能力,能夠完成各種複雜情況下的工作任務,能夠幫助指導和具體解決本專業範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2.堅持在生產和安全管理一線工作,在培養和提高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技術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較強的指導能力,具備檢查督導高級輪機長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業績要求

獲得高級輪機長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主持及主要承擔3項以上船舶技術改造、設備改進或規劃設計工作,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2.在船舶生產科研實踐中,解決重大關鍵技術難題或填補國內同行某一技術領域的空白;

3.主持制訂本專業或本行業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技術發展規劃,撰寫國家級工程、科研課題立項論證報告或技術方案;

4.主持起草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程(規範)、規劃,並正式公布實施;

5.從事船舶輪機專業技術工作滿33年,在船時間累計滿240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在輪機專業技術與理論方面有獨到見解,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並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6.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實施後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7.多次在船舶失控、遇險等危急關頭或設施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採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員生命或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卓著;

8.主持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國家級、省、部級相關項目,項目成果被採用;

9.在國際組織或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文件制修訂過程中,擔任會議、工作組、起草組主席或通信組、專家組協調人。

(四)考核要求

近5年應在相應船舶具有相應職務3個月及以上船上工作經歷。自申報之日起近5年內無船員違法記分,近5年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且在擔任高級輪機長期間至少有1年優秀,未發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責任事故。

(五)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取得高級輪機長職稱後,從事船舶輪機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高級船舶電子員

(一)崗位服務年限要求

近5年應在相應船舶具有相應職務12個月及以上,取得船舶電子中級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實際擔任一級無線電電子員職務滿24個月;

2.實際擔任船舶電子電氣員職務滿72個月。

(二)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紮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並有較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較高;

2.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範和相應的管理要求;

3.掌握本專業船舶資源管理知識並在工作中熟練應用;

4.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相關新知識、新理論。

(三)能力要求

1.熟練船舶電子專業操作技術,具有豐富的本專業工作實踐經驗,能夠解決船舶電子專業範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2.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及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在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交流;

3.具有跟蹤本專業技術發展前沿水平和開拓新研究領域的能力,在培養和提高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績突出,能指導船舶電子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學習和技術工作。

(四)業績要求

獲得船舶電子中級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在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工作中,業務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經濟效益;

2.在船舶失控、遇險等危急關頭或設施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採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員生命或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顯著;

3.從事船舶電子專業技術工作滿28年,在船時間累計滿216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並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4.參加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國家級相關項目或參加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省、部級相關項目,項目成果被採用;

5.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

6.在國際組織或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文件制修訂過程中,牽頭提出書面提案並被充分採納;

7.參與國家重大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中,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稱號或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能手錶彰或榮譽獎勵。

(五)考核要求

自申報之日起近3年內無船員違法記分,近5年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且未發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責任事故。

(六)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取得船舶電子中級職稱後,從事船舶電子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正高級船舶電子員

(一)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紮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熟練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並有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高;

2.對所從事的專業有獨到的見解,在本地區、本部門同行專家中有較高知名度;

3.熟悉相關國際公約,熟練掌握國家各項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規範、程序和標準;

4.熟練掌握本專業船舶資源管理知識並在工作中熟練運用;

5.能準確把握並及時跟蹤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能力要求

1.具有豐富的崗位工作實踐經驗和高水平的專業技術能力,能夠完成各種複雜情況下的工作任務,能夠幫助指導和具體解決船舶電子專業範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2.堅持在生產和安全管理一線工作,在培養和提高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技術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較強的指導能力,具備檢查督導高級船舶電子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業績要求

獲得高級船舶電子員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主持及主要承擔3項以上船舶技術改造、設備改進或規劃設計工作,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2.在船舶生產科研實踐中,解決重大關鍵技術難題或填補國內同行某一技術領域的空白;

3.主持制訂本專業或本行業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技術發展規劃,撰寫國家級工程、科研課題立項論證報告或技術方案;

4.主持起草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程(規範)、規劃,並正式公布實施;

5.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滿33年,在船時間累計滿240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在船舶電子專業技術與理論方面有獨到見解,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並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6.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實施後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7.多次在船舶失控、遇險等危急關頭或設施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採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員生命或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卓著;

8.主持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國家級、省、部級相關項目,項目成果被採用;

9.在國際組織或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文件制修訂過程中,擔任會議、工作組、起草組主席或通信組、專家組協調人;

10.近5年管理船舶不少於5艘,未發生責任事故,PSC檢查涉及分管項目無缺陷。船舶電氣採取降本增效,節能降耗,技術改進的措施,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

(四)考核要求

近5年應在相應船舶具有相應職務3個月及以上船上工作經歷。自申報之日起近5年內無船員違法記分,近5年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且在擔任高級船舶電子員期間至少有1年優秀,未發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責任事故。

(五)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取得高級船舶電子員職稱後,從事船舶電子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高級引航員

(一)崗位服務年限要求

實際擔任海港或內河一級引航員職務滿24個月;近5年應具有不低於240個艘次(或12個月)的引航經歷或引航安全業務管理工作經歷。

(二)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紮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並有較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較高;

2.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有關公約,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範和相應的管理要求;

3.掌握本專業船舶資源管理知識並在工作中熟練應用;

4.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相關新知識、新理論。

(三)能力要求

1.有熟練的船舶引航操作能力,具有豐富的引航實踐經驗,能夠解決船舶引航專業範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2.熟悉船舶引航專業基礎理論及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在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交流;

3.具有跟蹤本專業技術發展前沿水平和開拓新研究領域的能力,在培養和提高引航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績突出,能指導船舶引航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業務理論與操作技能學習和開展引航技術工作。

(四)業績要求

獲得船舶引航中級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為其所服務的港口建設做出突出貢獻,多次承擔急、難、險、重引航任務,參與解決引航疑難問題,成績顯著;

2.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滿28年,安全記錄良好,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並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3.參加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國家級相關項目或參加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省、部級相關項目,項目成果被採用;

4.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

5.在國際組織或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文件制修訂過程中,牽頭提出書面提案並被充分採納;

6.參與國家重大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中,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稱號或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能手錶彰或榮譽獎勵。

(五)考核要求

自申報之日起近3年內無船員違法記分,近5年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且未發生無承擔對等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六)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取得船舶中級職稱後,從事船舶引航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正高級引航員

(一)專業知識要求

1.具有系統、紮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熟練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並有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高;

2.對所從事的專業有獨到的見解,在本地區、本部門同行專家中有較高知名度,為船舶引航領域學術帶頭人或引航技術發展引領人;

3.熟悉相關國際公約,熟練掌握國家各項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規範、程序和標準;

4.能準確把握並及時跟蹤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能力要求

1.具有豐富的引航實踐經驗和高水平的專業技術能力,能夠完成各種複雜情況下的工作任務,能夠幫助指導和具體解決本專業範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2.堅持在生產和安全管理一線工作,在培養和提高引航人員的業務技術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較強的指導能力,具備檢查督導高級引航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業績要求

獲得高級引航員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主持及主要承擔3項以上引航技術改造、設備改進或規劃設計工作,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2.在引航生產科研實踐中,解決重大關鍵技術難題或填補國內同行某一技術領域的空白;

3.在引航機構的生產科研中,對引航事業的發展規劃、採取重大的生產技術措施、解決引航服務質量等重大問題起過關鍵性作用,明顯地提高了引航機構的經濟效益;

4.主持制訂本專業或本行業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技術發展規劃,撰寫國家級工程、科研課題立項論證報告或技術方案;

5.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滿33年,安全記錄良好,在船舶引航專業技術與理論方面有獨到見解,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並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6.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實施後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7.主持起草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程(規範)、規劃,並正式公布實施;

8.多次在船舶失控、遇險等危急關頭或設施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採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員生命或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卓著;

9.主持完成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有影響的國家級、省、部級相關項目,項目成果被採用;

10.在國際組織或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文件制修訂過程中,擔任會議、工作組、起草組主席或通信組、專家組協調人;

11.在引航安全管理領域具有典型經驗,行業內有一定影響,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12.對引航安全業務管理工作有突出貢獻,多次參與港口建設、水上水下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安全諮詢評估或多次主持制訂特殊船舶引領方案,解決重大技術難題,取得重大社會效益,並經同行專家一致認可。

(四)考核要求

近5年應具有不低於60艘次(或3個月)的引航工作經歷。自申報之日起近5年內無船員違法記分,近5年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且在擔任高級引航員期間至少有1年優秀,未發生無承擔對等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五)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取得高級引航員職稱後,從事船舶引航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附件2


備註:本表由交通運輸部根據船員(引航員)適任證書有關類別、等級、職務設置變化情況做相應調整,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後發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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