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司法部關於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司法部關於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1〕59號
2021年7月27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司法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司法部關於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1〕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司法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各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隊伍建設,為公共法律服務事業改革發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撐,現就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圍繞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總目標,堅持黨管人才,遵循公共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規律,完善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更好地滿足公共法律服務需求,充分發揮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遵循規律。遵循公共法律服務人才成長規律,統籌設計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建立適應發展需要的動態調整機制,引導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提升理論水平,拓展專業能力。

2.堅持科學評價。突出評價職業道德、能力素質和工作業績,分級分類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豐富評價方式,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

3.注重評用結合。將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評價與培養、使用相結合,鼓勵用人單位將選人用人制度與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有機銜接,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業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一)健全職稱體系

1.完善專業類別。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專業類別分為公證員和司法鑑定人。公證員是指符合法定條件,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司法鑑定人是指在司法鑑定機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2.健全職稱層級。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公證員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的名稱分別為四級公證員、三級公證員、二級公證員、一級公證員。司法鑑定人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的名稱為初級司法鑑定人、中級司法鑑定人、副高級司法鑑定人、正高級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人職稱按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分為四個專業方向,分別為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其中,法醫類的職稱名稱為法醫師、主檢法醫師、副主任法醫師、主任法醫師。其他專業方向在職稱名稱後標註,如初級司法鑑定人(物證類)等。

原司法鑑定人職稱與統一後的司法鑑定人職稱對應關係為:原助理工程師對應初級司法鑑定人,原工程師對應中級司法鑑定人,原高級工程師對應副高級司法鑑定人,原正高級工程師對應正高級司法鑑定人。法醫類司法鑑定人職稱名稱不變。

3.動態調整專業設置。各地、各有關部門可根據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實際,動態調整職稱專業設置。對從業人員數量較大、評價需求穩定、發展良好的專業,持續穩定開展評價工作;對發展勢頭良好,評價需求旺盛的新興公共法律服務行業,如法律援助、仲裁等,符合條件的增設為新的職稱專業;對未來評價需求縮減、從業人員減少的專業,及時調整或取消。

4.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級至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政治品德和職業道德放在評價標準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愛崗敬業,科學公正,勤勉盡責。通過個人述職、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強對職業道德、從業操守等方面的評價,強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的社會責任,對學術和執業不端行為實行「零容忍」。

2.突出對能力水平和實際貢獻的評價。充分體現公共法律服務職業特點,突出評價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的專業能力、業績和貢獻。破除唯論文、唯學歷、唯資歷、唯獎項傾向,分類完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評價標準。改變在成果評價中過分依賴論文、論著的局面,推行代表作制度,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單,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對於公證員,探索引入公證書、理論文章、指導案例、創新業務等成果形式,重點考察成果質量,注重公證員的實際貢獻。對於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意見書、指導案例、標準規範制定等可作為業績,重點評價司法鑑定實務、解決疑難複雜司法鑑定案件、新技術新方法運用、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導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不斷更新知識,創新思路,提高專業素養,積極投身法治建設。

3.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以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業屬性和崗位需求為基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司法部負責制定《公證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和《司法鑑定人職稱評價基本標準》。各地區可根據實際制定本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

(三)創新評價機制

1.豐富職稱評價方式。建立以同行專家評議為基礎、個人評價和團隊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機制,通過考試考核、個人述職、面試答辯、業績展示、案卷抽樣評估等多種評價方式開展評價。為涉密部門和特殊技術人才開闢特殊通道,採取特殊評價辦法。

2.暢通職稱申報渠道。進一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檔案等限制,暢通各類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才的職稱申報渠道,民辦機構與公立機構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公立機構中各種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在職稱評審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在促進法治建設中作出重大貢獻,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適當放寬學歷、科研能力要求,重點考察工作業績。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放寬資歷和任職年限要求,可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不得參加公共法律服務人才職稱評審。對在公證機構改革中由行政編制轉為事業編制的公證員,可不受職稱層級限制,依據學歷資歷條件和業績成果直接申報評審相應級別職稱。職稱評審工作一般每年度組織開展一次。

3.明確職稱評審權限。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組建公證員職稱評審委員會,並可根據需要將中級和初級公證員職稱評審工作交由地市或直轄市的區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不具備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委託相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評審。有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組建司法鑑定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對本地區司法鑑定人進行評審。司法部組建司法鑑定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可接受不具備高級職稱評審條件的地區委託評審。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

(四)促進職稱制度與人才培養使用有效銜接

1.促進職稱制度與人才使用相銜接。各類公共法律服務機構應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才。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體制公共法律服務機構,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推薦符合條件的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參加職稱評審。不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聘用、考核、晉升、待遇等有效結合。加強聘後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2.促進職稱制度與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才培養相結合。充分發揮職稱評價對提高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才培養質量的導向作用,結合公共法律服務事業發展需求,加快人才培養。推進職稱評審與公共法律服務人才繼續教育制度相銜接,創新和豐富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形式,促進公共法律服務人才更新知識,提升能力。

(五)加強職稱評審監督和服務

1.加強職稱評審委員會建設。完善評審委員會的組織管理辦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合理確定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範圍,明確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責任,強化評審考核,建立倒查追責機制。加強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建設,注重遴選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務專家,定期對專家庫進行更新,形成專家庫動態優化機制。

2.嚴肅職稱評審工作紀律。探索建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健全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建立職稱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建立職稱評審迴避制度、公示制度和評審結果備案制度。建立複查、投訴機制,加強對評審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構建機關、行業協會監管,公共法律服務機構自律,社會監督的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評審綜合監管體系。

3.優化職稱評審服務。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探索建立職稱評審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職稱網上申報、網上審核、網上評審、網上公示和查詢。進一步簡化職稱申報渠道和審核環節,精減申報材料。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庫建設,探索推行職稱電子證書,逐步實現職稱證書網上查詢驗證。加強人才評價、機構評估等相關業務統籌,加強申報材料和業績成果信息共享,實行材料一次報送、一表多用,減少重複提供材料和重複審核。

三、組織實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地區要充分認識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確保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二)結合實際,周密部署

各地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緊密結合實際,落實好各項改革措施,妥善做好新舊政策銜接工作,按照改革前後的職稱對應關係做好過渡。在推進改革過程中,各地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區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隊伍現狀,全面考慮改革推進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和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

(三)加強宣傳,營造環境

各地區要加強宣傳引導,鼓勵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爭當公共法律服務領域創新的推動者和實踐者,充分調動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的積極性,激發創新活力和潛力,為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參加職稱評審提供便利,引導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支持和參與改革,營造有利於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

附件:

1.公證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2.司法鑑定人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司法部

2021年7月27日

附件1

公證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一、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依法、規範、誠信執業。

三、恪守公證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勇於擔當,勤勉敬業,廉潔自律,作風端正,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四、公證員申報各層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四級公證員

1.基本掌握公證相關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證員執業技能,能夠獨立承辦基本的公證事項和公證事務。

3.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擔任公證員滿1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擔任公證員滿3年。

(二)三級公證員

1.熟練掌握公證相關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能夠準確理解、熟練運用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較豐富的公證業務經驗,熟悉辦證流程,能夠獨立承辦公證事項和事務,近三年內在質量檢查中無不合格卷。

3.具有較豐富的公證管理經驗,能夠獨立負責某領域公證工作,在推動公證機構依法決策、依法經營、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貢獻。

4.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擔任四級公證員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擔任四級公證員滿4年。

(三)二級公證員

1.全面系統掌握相關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與公證業務相關的其他學科知識,全面了解掌握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豐富的公證業務經驗,辦理過一定數量的有較大影響的公證法律事務,能夠組織和協調處理較為重大、複雜、疑難公證法律事務,業務辦理質量良好,近三年內在質量檢查中無不合格卷。

3.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三級公證員、四級公證員開展公證工作。具有豐富的公證管理工作經驗,在推動公證機構依法決策、依法運營、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較大貢獻。

4.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公證法律事務政策、實務研究,主持完成公證法律事務相關課題研究、調研報告,或參與公證法律事務相關重大課題研究、重大調研報告,有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5.具備博士學位,擔任三級公證員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擔任三級公證員滿5年。

(四)一級公證員

1.具備系統、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精通本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及本單位相關制度,並掌握同本職工作相適應的其他學科知識。

2.具有豐富的公證業務經驗和公證管理工作經驗,辦理過一定數量的本專業領域有重大影響的公證法律事務,業務辦理質量良好,近五年內在質量檢查中無不合格卷。

3.能夠獨立負責某領域的公證員管理工作,能夠有效地組織和協調處理重大、複雜、疑難公證法律事務,能夠辦理、指導開拓新興公證業務。

4.工作業績突出,能夠指導二級公證員、三級公證員、四級公證員開展公證工作,在推動公證機構依法決策、依法運營、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較大貢獻。

5.理論研究能力強,能夠組織領導公證事務理論、政策和實務重大課題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動公證制度改革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具有較高影響力的代表性成果。

6.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擔任二級公證員滿5年。

附件2

司法鑑定人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一、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

二、熱愛本職工作,恪守司法鑑定人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科學公正,勤勉敬業,廉潔自律,作風端正。

三、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四、司法鑑定人申報各層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初級司法鑑定人、法醫師

1.基本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

2.具備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的能力,能夠勝任基礎性工作,參與完成的司法鑑定業務符合質量要求。

3.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滿1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滿3年。

(二)中級司法鑑定人、主檢法醫師

1.熟練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了解本專業領域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2.具有承擔較複雜司法鑑定工作的能力,能準確理解、熟練運用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範,能夠獨立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文書。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報告或發表論文,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4.具備博士學位,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滿1年;或具備碩士學位,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滿3年,或取得初級司法鑑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及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滿5年,或取得初級司法鑑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及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初級司法鑑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及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滿4年。

(三)副高級司法鑑定人、副主任法醫師

1.系統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蹤本專業領域科技發展動態的能力,能夠吸取最新科研成果應用於實際工作,是本專業的技術業務骨幹。

2.具有豐富的司法鑑定工作經驗,能深刻理解和熟練運用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範,業績突出,能主持或獨立完成複雜疑難司法鑑定工作。

3.有較強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承擔或參與較高水平的技術研究項目,獨立完成的較高水平研究報告或發表的較高學術價值論文或研製發布的技術標準規範等技術成果,受到同行專家認可。

4.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司法鑑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鑑定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司法鑑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鑑定工作滿5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司法鑑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鑑定工作滿10年。

(四)正高級司法鑑定人、主任法醫師

1.具備全面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精通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專業領域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領域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學術造詣深,學術影響力大,是本專業領域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

2.具有豐富的司法鑑定工作經驗,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範,有效地組織和處理本專業領域有重大影響的複雜疑難司法鑑定工作,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業績顯著。

3.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研究項目的能力和經歷,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響力的代表性研究報告、學術論文和著作、技術標準規範。

4.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副高級司法鑑定人職稱後,從事司法鑑定工作滿5年。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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