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關於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關於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1]51號
2021年6月30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健康委 中醫藥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關於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幹部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是我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時代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的中堅力量。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現就深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新時代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遵循衛生健康行業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以促進人才發展為目標,以科學評價為核心,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為科學客觀公正評價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制度保障,為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提供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醫德醫風放在人才評價首位,充分發揮職稱評價的「指揮棒」作用,鼓勵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鑽研醫術、弘揚醫德、匡正醫風。

2.堅持實踐導向、科學評價。科學設置評價標準,突出實踐能力業績導向,破除唯論文、唯學歷、唯獎項、唯「帽子」傾向,鼓勵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紮根防病治病一線。

3.堅持以用為本、服務發展。圍繞用好用活人才,促進人才評價與使用相結合,滿足各類用人單位選才用才需要,服務人民群眾健康,服務健康中國戰略。

二、主要內容

(一)健全評價體系

1.明確各級別職稱名稱。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分設士級和師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劃分為醫、藥、護、技四個專業類別。醫療類各級別職稱名稱分別為:醫士、醫師、主治(主管)醫師、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藥學類各級別職稱名稱分別為: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護理類各級別職稱名稱分別為:護士、護師、主管護師、副主任護師、主任護師;技術類各級別職稱名稱分別為:技士、技師、主管技師、副主任技師、主任技師。

2.促進衛生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護士條例》參加醫師、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士職稱;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師職稱;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可視同取得護士職稱。按照《中醫藥法》參加中醫醫師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師職稱。

3.動態調整專業設置。圍繞衛生健康事業發展需要和醫學學科發展,動態調整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職稱評審專業,並做好與醫學教育的銜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調整中、初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高級職稱評審專業。

(二)完善評價標準

1.注重醫德醫風考核。加強對醫德醫風和從業行為的評價,將醫務人員在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表現作為醫德醫風考核的重要內容。用人單位須建立健全醫德醫風考核制度,將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納入考核範圍。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

2.建立完善臨床醫生執業能力評價指標。將門診工作時間、收治病人數量、手術數量等作為申報條件;將診療疾病覆蓋範圍、開展手術或操作的覆蓋範圍、單病種診療例數、平均住院日、次均費用、併發症發生例數等作為重要指標,科學準確評價臨床醫生的執業能力和水平。強化病案作為評價載體,採取隨機抽取與個人提供相結合的方式,通過一定數量的病案加強對臨床醫生執業能力的評價。探索引入患者對醫生的評價指標。

3.突出評價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針對衛生行業實踐性強的特點,重點評價業務工作的數量和質量。對公共衛生類別醫師單獨制定評價標準,重點考核公共衛生現場處置、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證決策、完成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方面的能力。對中醫藥人員重點考察其掌握運用中醫經典理論、運用中醫診療手段診療的能力,中藥處方運用以及師帶徒等情況。

4.破除唯論文、唯學歷、唯獎項、唯「帽子」等傾向。不把論文、科研項目、獲獎情況、出國(出境)學習經歷、博士學位等作為申報的必要條件。科學合理對待論文,在職稱評審和崗位聘任各個環節,不得把論文篇數和SCI(科學引文索引)等相關指標作為前置條件和評審的直接依據。對在國內和國外期刊發表的論文要同等對待,鼓勵更多成果在具有影響力的國內期刊發表。不得將人才榮譽性稱號與職稱評審直接掛鉤。

5.實行成果代表作制度。臨床病案、手術視頻、護理案例、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應急處置情況報告、論文、衛生標準、技術規範、科普作品、技術專利、科研成果轉化等均可作為業績成果代表作參加評審。

6.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單位標準相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負責制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附後)。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健康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申報條件地區標準、單位標準原則上不得低於國家標準,評審條件在國家標準框架內,由各地各單位確定地區標準、單位標準。

(三)創新評價機制

1.完善職稱評價方式。中、初級職稱繼續實行以考代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已統一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各省(區、市)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確定本地區聘用標準。副高級職稱原則上採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正高級職稱可採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或採取答辯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完善以同行專家評議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確定。

2.暢通職稱評價渠道。社會辦醫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稱申報、評審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戶籍、人事檔案、不同辦醫主體等限制。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內的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稱申報、評審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台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

3.提升職稱工作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醫療衛生機構信息系統,收集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工作量、病案、績效考核、工作時間等數據,作為職稱評價的重要依據。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職稱申報、職稱評審、證書查詢驗證等工作。中、初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高級職稱評審結果納入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信息系統。

(四)促進評價與使用相結合

1.合理確定評聘模式。各地充分考慮現有評聘模式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需求,保持政策延續性,確定醫療衛生機構評價和聘用的銜接關係。

2.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用人單位根據職稱評審結果合理使用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實現職稱評審結果與崗位聘用、考核、晉升等銜接。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強聘後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3.優化崗位結構比例。根據衛生健康事業的發展、學科建設和各地實際,科學、合理、動態設置專業技術崗位,合理增加醫療機構特別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高級崗位比例,拓寬醫務人員職業發展空間。

(五)鼓勵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

1.完善基層評價標準。凡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的醫師、護師,可提前一年參加相應專業的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本科及以上學歷、經全科專業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併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可直接參加全科醫學專業中級職稱考試,考試通過的直接聘任中級職稱。對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論文、科研和職稱外語不作要求,重點評價基層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對長期在基層服務、業績突出、表現優秀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要求,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具體評價標準可適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94號)。

2.改進評價方式。各地可單獨設立基層職稱評審委員會或評審組,對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取得的職稱限定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基層有效。

3.落實服務基層制度。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職稱的,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以及在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中表現優秀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評聘。

(六)改進職稱管理服務方式

1.推動完善行業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衛生專業職稱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國務院各部門、中央企業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等組建的衛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徵求國家衛生健康委意見後核准備案,評價標準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高校附屬醫院等其他用人單位確需組建衛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徵求衛生健康部門意見後核准備案,評價標準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2.下放職稱評審權限。以確保評審質量為前提,科學界定、合理下放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權。醫療水平高、技術能力強、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評審意願的三級醫院(含中醫醫院)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試點開展高級職稱自主評審,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徵求衛生健康部門意見後核准備案,評價標準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積極發揮專業化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在職稱評審和評價標準制定等方面的作用。

3.加強全過程監督。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加強評審專家庫建設,實行職稱評審迴避制度。健全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嚴肅評審紀律,明確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責任。實行職稱評審公開、公示制度,落實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建立職稱評審巡查制度,建立複查、投訴、倒查追責機制,加強對自主評審單位的監管,對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評審權予以收回。

三、組織實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職稱制度改革涉及廣大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複雜敏感。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工作職責,確保改革平穩順利推進。

(二)精心組織,穩慎推進。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健康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密切配合,結合本地實際,紮實做好各項改革舉措的落實,認真總結經驗,及時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

(三)加強宣傳,營造環境。各地要深入細緻地做好職稱政策的宣傳與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做好輿論引導,營造有利於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軍隊可以參照本意見制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具體辦法。

附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貫徹新時代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自覺踐行「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於奉獻、大愛無疆」的職業精神,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協作精神、敬業精神和醫德醫風。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質良好,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

三、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醫療類、護理類職稱,應取得相應職業資格,並按規定進行註冊,取得相應的執業證書。

四、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各層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初級職稱

醫士(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士職稱;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師職稱。按照《中醫藥法》參加中醫醫師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可視同取得醫師職稱。

護士(師):按照《護士條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可視同取得護士職稱;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從事護士執業活動滿一年,可直接聘任護師職稱。具備大專學歷,從事護士執業活動滿3年;或具備中專學歷,從事護士執業活動滿5年,可參加護師資格考試。

藥(技)士:具備相應專業中專、大專學歷,可參加藥(技)士資格考試。

藥(技)師:具備相應專業碩士學位;或具備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或具備相應專業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或具備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取得藥(技)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可參加藥(技)師資格考試。

(二)中級職稱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中級職稱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具備相應專業學歷,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報名參加考試:

臨床、口腔、中醫類別主治醫師:具備博士學位,並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或具備碩士學位,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後從事醫療執業活動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後從事醫療執業活動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經執業醫師註冊後從事醫療執業活動滿4年;或具備大專學歷,經執業醫師註冊後從事醫療執業活動滿6年;或具備中專學歷,經執業醫師註冊後從事醫療執業活動滿7年。

公共衛生類別主管醫師:具備博士學位並經執業醫師註冊後從事公共衛生執業活動;或具備碩士學位,經執業醫師註冊後從事公共衛生執業活動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經執業醫師註冊後從事公共衛生執業活動滿4年;或具備大專學歷,經執業醫師註冊後從事公共衛生執業活動滿6年;或具備中專學歷,經執業醫師註冊後從事公共衛生執業活動滿7年。

主管護師:具備博士學位並註冊從事護理執業活動;或具備碩士學位經註冊後從事護理執業活動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經註冊並取得護師職稱後,從事護理執業活動滿4年;或具備大專學歷,經註冊並取得護師職稱後,從事護理執業活動滿6年;或具備中專學歷,經註冊並取得護師職稱後,從事護理執業活動滿7年。

主管藥(技)師: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取得藥(技)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藥(技)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專學歷,取得藥(技)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6年;或具備中專學歷,取得藥(技)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7年。

(三)副高級職稱

1. 副主任醫師

(1)申報條件:學歷、資歷及臨床工作量要求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受聘擔任主治(主管)醫師職務滿5年;或具備大專學歷,在縣級及以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受聘擔任主治(主管)醫師職務滿7年。

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要求(詳見附表1)。

(2)評審條件:專業能力要求

臨床、口腔、中醫類別: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不斷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並用於醫療實踐,熟悉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與技術規範。具有較豐富的本專業工作經驗,能熟練正確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導本專業下級醫師的能力。強化病案作為評價載體,採取隨機抽取與個人提供相結合的方式,提供5-10份申報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夠反映其專業技術水平的搶救、死亡或疑難病案,加強對臨床醫生執業能力的評價。

基於病案首頁數據,重點從技術能力、質量安全、資源利用、患者管理四個維度,利用診治病種範圍和例數、手術級別和例數、術後併發症發生率、單病種平均住院日、單病種次均費用等指標,科學準確評價醫生的執業能力和水平。其中,中醫專業還應基於中醫病案首頁數據,重點圍繞以中醫為主治療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藥飲片處方比、中醫治療疑難危重病患者數量、中醫非藥物療法使用率等中醫藥特色指標,評價中醫醫師的中醫藥診療能力和水平。具體指標見附表2。

公共衛生類別: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不斷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並推廣應用,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與技術規範。具有較豐富的本專業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複雜或重大技術問題,具有指導本專業下級醫師的能力。

基於參與的業務工作內容,重點考核公共衛生現場能力、計劃方案制定能力、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南制定能力、業務管理技術報告撰寫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證決策能力、專業技術成果產出、科研教學能力、完成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報告、疾病與健康危害因素監測(分析預警)報告、制定公共衛生應急處置預案和風險評估報告、業務工作計劃、技術指導方案制定等內容。

2. 副主任護師

(1)申報條件:學歷、資歷及臨床工作量要求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受聘擔任主管護師職務滿5年;或具備大專學歷,受聘擔任主管護師職務滿7年。

擔任主管護師期間,平均每年參加臨床護理、護理管理、護理教學工作時間總計不少於40周,病歷首頁責任護士和質控護士記錄累計不少於480條(急診、重症、手術室、血透、導管室等科室從相應記錄單提取護士記錄)。

(2)評審條件:專業能力要求

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不斷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並推廣應用,熟悉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與技術規範。能夠正確按照護理程序開展臨床護理工作,熟練掌握本專科病人的護理要點、治療原則,能熟練地配合醫生搶救本專業危重病人。具有指導本專業下級護理人員的能力。

3. 副主任藥師

(1)申報條件:學歷、資歷及臨床工作量要求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受聘擔任主管藥師職務滿5年;或具備大專學歷,受聘擔任主管藥師職務滿7年。

擔任主管藥師職務期間,平均每年參加藥學專業工作時間不少於40周。

(2)評審條件:專業能力要求

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不斷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並推廣應用。熟悉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與技術規範。能夠參與制定藥物治療方案,對臨床用藥結果做出準確分析,能及時發現並處理處方和醫囑中出現的各種不合理用藥現象,及時提出臨床用藥調整意見。具有指導下級藥師的能力。其中,中藥專業還應具備中藥驗收、保管、調劑、臨方炮製、煎煮等中藥藥學服務能力,能夠提供中藥藥物諮詢服務,具有中藥處方點評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藥建議。

4. 副主任技師

(1)申報條件:學歷、資歷及臨床工作量要求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受聘擔任主管技師職務滿5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受聘擔任主管技師職務滿7年。

擔任主管技師期間,平均每年參加本專業工作時間不少於40周。

(2)評審條件:專業能力要求

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不斷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並推廣應用,熟悉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與技術規範。具有較豐富的本專業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複雜或重大技術問題,具有指導本專業下級技師的能力。

(四)正高級職稱

1.主任醫師

(1)申報條件:學歷、資歷及臨床工作量要求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受聘擔任副主任醫師職務滿5年。

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要求(詳見附表1)。

(2)評審條件:專業能力要求

臨床、口腔、中醫類別:在具備所規定的副主任醫師水平的基礎上,系統掌握本專業某一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與技術,並有所專長。深入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不斷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並用於醫療實踐。具有豐富的本專業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複雜或重大技術問題,具有指導本專業下級醫師的能力。強化病案作為評價載體,採取隨機抽取與個人提供相結合的方式,提供5-10份申報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夠反映其專業技術水平的搶救、死亡或疑難病案,加強對臨床醫生執業能力的評價。

基於病案首頁數據,重點從技術能力、質量安全、資源利用、患者管理四個維度,利用診治病種範圍和例數、手術級別和例數、術後併發症發生率、單病種平均住院日、單病種次均費用等指標,科學準確評價醫生的執業能力和水平。其中,中醫專業還應基於中醫病案首頁數據,重點圍繞以中醫為主治療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藥飲片處方比、中醫治療疑難危重病患者數量、中醫非藥物療法使用率等中醫藥特色指標,評價中醫醫師的中醫藥診療能力和水平。具體指標見附表2。

公共衛生類別:在具備所規定的副主任醫師水平的基礎上,系統掌握本專業某一領域的基礎理論知識與技術,並有所專長。深入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不斷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並用於實踐。具有豐富的本專業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複雜或重大技術問題,具有指導本專業下級醫師的能力。

基於參與的業務工作內容,重點考核公共衛生現場能力、計劃方案制定能力、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南制定能力、業務管理技術報告撰寫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證決策能力、專業技術成果產出、科研教學能力、完成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報告、疾病與健康危害因素監測(分析預警)報告、制定公共衛生應急處置預案和風險評估報告、業務工作計劃、技術指導方案制定等內容。

2. 主任護師

(1)申報條件:學歷、資歷及臨床工作量要求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受聘擔任副主任護師職務滿5年。

擔任副主任護師期間,平均每年參加臨床護理、護理管理、護理教學工作時間總計不少於35周,病歷首頁責任護士和質控護士記錄累計不少於240條(急診、重症、手術室、血透、導管室等科室從相應記錄單提取護士記錄)。

(2)評審條件:專業能力要求

在具備所規定的副主任護師水平的基礎上,精通護理學某一專科的基本理論知識與技能,並有所專長。深入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不斷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並用於臨床實踐。具有豐富的本專業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複雜或重大技術問題,具有指導本專業下級護理人員的能力。

3.主任藥師

(1)申報條件:學歷、資歷及臨床工作量要求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受聘擔任副主任藥師職務滿5年。

擔任副主任藥師職務期間,平均每年參加藥學專業工作時間不少於35周。

(2)評審條件:專業能力要求

在具備所規定的副主任藥師水平的基礎上,精通本專業某一領域的基本理論知識與技能,並有所專長。深入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不斷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並用於實踐。具有豐富的本專業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複雜或重大技術問題,具有指導本專業下級藥師的能力。其中,中藥專業還應具備中藥驗收、保管、調劑、臨方炮製、煎煮等中藥藥學服務能力,能夠提供中藥藥物諮詢服務,具有中藥處方點評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藥建議。

4. 主任技師

(1)申報條件:學歷、資歷及臨床工作量要求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受聘擔任副主任技師職務滿5年。

擔任副主任技師期間,平均每年參加本專業工作時間不少於35周。

(2)評審條件:專業能力要求

在具備所規定的副主任技師水平的基礎上,精通本專業某一領域的基本理論知識與技能,並有所專長。深入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及發展趨勢,不斷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並用於實踐。具有豐富的本專業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複雜或重大技術問題,具有指導本專業下級技師的能力。

五、工作業績要求。

以下業績成果可作為代表作:

(一)解決本專業複雜問題形成的臨床病案、手術視頻、護理案例、應急處置情況報告、流行病學調查報告等。

(二)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形成的與本專業相關的技術專利。

(三)結合本專業實踐開展科研工作形成的論文等成果。

(四)向大眾普及本專業科學知識形成的科普作品。

(五)參與研究並形成的技術規範或衛生標準。

(六)人才培養工作成效(包括帶教本專業領域的下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和質量,以及所承擔教學課題和所獲成果等)。

(七)其它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標誌性工作業績。

附表:

1.醫師晉升工作量要求

2.臨床、中醫、口腔專業高級職稱評價指標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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