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統計局關於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統計局關於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0〕16號
2020年3月2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統計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統計局關於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0〕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各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統計專業人員是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統計事業和統計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智力基礎。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現就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完善統計體制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總體要求,遵循統計專業人員成長規律,健全科學化、規範化的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完善評價機制,為客觀科學公正評價統計專業人員、不斷壯大統計人才隊伍提供制度保障,為統計事業發展和統計服務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發展。緊緊圍繞服務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圍繞統計事業發展和統計人才隊伍建設需求,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營造有利於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的評價制度環境,用好用活人才,促進統計專業人員職業發展,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統計人才活力。

2.堅持科學評價。優化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豐富評價方式,以職業道德、能力素質和工作業績為重點,科學設置符合統計專業人員特點的評價條件。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加強對業績成果的考察,鼓勵和引導統計專業人員立足本職工作,深耕專業,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和獲得感。

3.堅持評用結合。加強對科學精神、職業道德和從業行為等方面的評價考核,引導統計專業人員知法守法,堅持職業操守,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可靠。促進評價結果與統計人才培養、使用相結合,鼓勵用人單位將選人用人制度與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有機銜接,促進人崗相適、人盡其才。

二、主要內容

通過健全統計評價體系、完善評價標準、規範評價程序、改革評價方式、豐富評價手段,形成設置合理、評價科學、管理規範、運轉協調的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

(一)健全評價體系

1.完善職稱層級設置。統計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只設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的名稱分別為助理統計師、統計師、高級統計師和正高級統計師。

2.統計專業人員各級別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二)優化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政治品德和職業道德放在評價標準的首位,要求統計專業人員堅持實事求是、不出假數、廉潔自律的職業操守。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存在嚴重失信的統計專業人員進行聯合懲戒,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職稱一律撤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2.突出對能力水平和實際貢獻的評價。改變在科研成果評價中過分依賴學術論文的做法,實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各地區、各相關單位可結合實際建立科研成果代表作清單,引入統計理論文章、分析報告、項目報告、行業標準、調查方案、發展規劃等成果形式,重點考察成果質量。強化統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導向,引導統計專業人員不斷提高統計分析研究能力,促進統計數據在決策管理等方面更好發揮作用。提高技術創新、專利、技術推廣、標準制定等評價指標權重,將科研、業績成果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

3.實行分類差異化評價。對基礎統計理論研究人員,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注重評價其原創能力和解決重大科學問題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學價值、學術水平和業內影響。對應用統計研究和技術開發人員,突出市場和社會評價,注重評價其技術創新與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和重大技術突破、成果轉化及對產業發展的實際貢獻。對從事大數據、微觀數據等統計科技服務的人員,將行業評價作為重要參考,注重評價其工作績效、項目成果和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探索對教育、衛生、金融等不同行業領域從事統計研究、行業統計等工作的統計專業人員實行分類評價。

4.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負責制定《統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見附件)。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統計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單位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

(三)完善評價機制

1.豐富職稱評價方式。助理統計師、統計師實行以考代評,高級統計師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正高級統計師一般採取評審方式。研究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價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綜合運用個人述職、面試答辯、業績展示等多種形式,提高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2.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在綜合評估基礎上,逐步將高級職稱評審權限下放至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市地。自主評審單位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須按照管理權限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對開展自主評審的單位,政府部門不再審批評審結果,改為事後備案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統計部門加強對自主評審工作的監管,對於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將暫停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

3.向艱苦邊遠地區統計專業人員和特殊人才傾斜。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統計專業人員,重點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貢獻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適當放寬學歷要求。開展基層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定向評價、定向使用」。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國家級統計高端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技術難題、在統計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可直接申報參加正高級統計師職稱評審。

4.暢通職稱評價渠道。打破戶籍、所有制、身份、檔案等制約,不斷壯大統計專業人員隊伍。非公有制領域與公立機構的統計專業人員,公立機構中各種方式使用的統計專業人員在職稱申報、評審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事業單位統計專業人員經批准離崗創業的,3年內與原單位人員享有同等的職稱評審權利,離崗創業期間所取得的業績成果可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四)促進職稱評價與人才培養使用有效銜接

1.促進職稱制度與統計專業人員使用有效銜接。用人單位應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統計專業人員。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聘用具有相應職稱的統計專業人員到相應統計崗位。不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統計專業人員從事相關崗位統計工作。

2.促進職稱制度與統計人才培養相結合。推進職稱評審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相銜接,加快統計專業人員知識更新。推動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與高端統計人才培養、統計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機銜接,促進統計職稱與經濟、會計、審計等相近職稱以及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系列中統計研究相關職稱的銜接,減少重複評價。

(五)加強評審管理,優化評審服務

1.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堅持同行專家評審,注重遴選統計一線專家,吸收一定比例的高校、科研機構的高水平專家加入統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優化職稱評審委員會結構。

2.規範開展職稱評審工作。規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細化評審規則,嚴肅評審紀律,強化評審考核,明確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責任,建立倒查追責機制。健全完善職稱評審公示制度、迴避制度和隨機抽查、巡查制度,建立複查、投訴機制;加強對評價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做到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

3.優化評審服務。規範和優化申報程序,簡化申報證明材料,推行職稱申報、評審、公示、查詢等一站式服務,減輕職稱申報人員負擔,消除統計專業人員職稱申報的流程障礙。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周密組織

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是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抓緊落實。要加強調查研究、細化工作措施,保證各項政策的一致性,注重配套辦法的實用性。對改革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要妥善處理,重大問題及時上報。

(二)有序推進,穩步實施

要妥善做好新老人員過渡和新舊政策銜接工作,改革前各地自行試點評審的正高級統計師,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一定程序進行確認。在新的職稱評審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本意見有關要求進行,不得隨意降低評價標準或擅自擴大評審範圍。各地區和各相關單位要堅持質量第一、寧缺毋濫的原則,對本地區、本單位正高級職稱數量進行嚴格把控,統籌考慮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的長遠規劃,合理確定比例。

(三)擴大宣傳,加強引導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統計部門要加強輿論宣傳,做好政策解讀,引導統計專業人員積極參與統計職稱制度改革,進一步壯大基層統計專業人員力量,提升統計專業人員能力素質。引導社會各有關方面支持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氛圍。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專業優勢,逐步推動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和專業機構有序承接統計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價工作。

本意見適用於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符合條件的公務員可以參加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軍隊可參照本意見制定統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具體辦法。

附件:統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統計局

2020年3月2日

附件

統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統計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

二、具備良好的統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自覺維護統計數據真實性,堅決抵制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四、統計專業人員申報各層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助理統計師

1.掌握基本統計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

2.能夠完成一個崗位或負責一個專業某一方面的統計業務工作。

3.了解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能準確及時填報或匯總報表。

4.能夠擬定簡單的統計調查方案,獨立進行調查研究。

5.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學歷。

(二)統計師

1.掌握比較系統的統計理論知識和業務知識,熟悉計算技術。

2.能夠負責組織和指導一個單位、一個專業的統計業務工作,能夠擬定統計調查方案並組織實施。

3.熟悉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能夠設計、匯總專業性較強的統計報表。

4.能夠對本專業有關的社會經濟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5.能夠指導助理統計師開展統計調查工作。

6.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從事統計工作滿1年; 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統計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統計工作滿4年; 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統計工作滿6年;或高中畢業,取得助理統計師職稱,從事統計相關工作滿10年。

(三)高級統計師

1.掌握系統的統計理論和比較豐富的業務知識。

2.能夠負責組織和指導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一個專業的統計業務工作,帶領、指導統計師及其他統計工作人員完成擬定調查方案、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等任務。有較為豐富的統計工作經驗和解決統計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能力,能為生產經營活動、經濟管理工作或領導決策提供指導或諮詢。

3.能夠對社會經濟問題進行系統的調查研究,寫出較高水平的統計調查、分析研究報告或較高應用價值和學術水平的論文、論著等。能夠對社會經濟的現狀和發展作出科學的分析和預測。

4.為加強本領域統計基礎、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提升經濟效益起到積極作用。能夠指導培養中、初級統計專業人才。

5.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統計師職稱後,從事與統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第二學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統計師職稱後,從事與統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統計師職稱後,從事與統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6.具有經濟、會計、審計及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理論經濟學、應用經濟學、數學、統計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與統計相近專業中級職稱,可依據上述學歷資歷和業績條件,申報高級統計師職稱。

(四)正高級統計師

1.熟練掌握系統的統計知識,理論功底深厚,業務知識豐富。掌握統計發展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將國內外最新技術應用於工作實踐。

2.在統計專業技術團隊中發揮領軍作用,在指導、培養中青年技術骨幹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在統計人才培養方面具有重要影響力。

3.熟練掌握統計方法制度、調查理論和操作技能。能夠對社會經濟問題進行系統的調查研究,寫出高水平的統計調查報告或高應用價值和學術水平的論文、論著,能夠對統計理論、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進行科學研究,提出有重要價值的建議。

4.組織完成統計理論、改革、技術等方面調查研究和課題設計,獨立指導解決本領域關鍵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

5.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統計師職稱後,從事與高級統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6.具有經濟、會計、審計及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理論經濟學、應用經濟學、數學、統計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與統計相近專業副高級職稱,可依據上述學歷資歷和業績條件,申報正高級統計師職稱。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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