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科技部關於深化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科技部關於深化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19〕40號 2019年4月23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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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科技部關於深化
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科技廳(委、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各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自然科學研究人員是我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科技創新發展、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現就深化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激發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為核心,尊重科研人員成長規律,建立符合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培養造就高水平創新型自然科學研究人員隊伍,為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遵循規律。遵循自然科學研究人員成長規律和科技創新規律,尊重科學研究靈感瞬間性、方式隨意性、路徑不確定性的特點,引導自然科學研究人員攻堅克難、追求卓越。
2.堅持科學評價。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科學制定評價標準,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堅持分類評價,豐富評價方式,注重同行和業內認可,探索引入國際同行評價,客觀科學公正評價科研人員。
3.堅持鼓勵創新。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形成並實施有利於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和創新的人才評價制度,充分釋放科研人員創新活力,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氛圍。
4.堅持以用為本。着眼於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充分發揮用人主體的主導作用,把科研人員職稱評價與使用緊密結合,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促進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業發展,滿足用人單位選才用才需求。
二、主要內容
通過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促進與用人制度有效銜接、加強職稱評審監督服務等措施,進一步健全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
(一)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評價的首位,通過個人述職、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強對科學精神、職業道德、從業操守等方面的評價。強化科研人員的愛國情懷和社會責任,倡導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學精神,樹立勇於創新、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堅守道德底線,對科研不端行為實行「零容忍」。
2.實行分類評價。根據不同類型科研活動特點,分類制定職稱評價標準。對主要從事基礎研究的人員,着重評價提出和解決重大科學問題、開展原創性科技創新的能力,重點考察研究成果的科學價值、學術水平和影響力等內容。對主要從事應用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的人員,着重評價技術創新與集成能力、重大技術突破、成果轉化效益、技術推廣成效和對產業發展的實際貢獻等。對主要從事科技諮詢與科技管理服務的人員,着重評價其戰略和政策研究能力、決策諮詢服務水平、行業評價認可度和科技服務滿意度等。
3.推行代表作制度。將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的代表性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注重標誌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改變片面將論文、著作、專利、資金數量等與職稱評審直接掛鉤的做法。豐富代表作形式,項目成果、研究報告、專著譯著、技術標準規範等均可作為代表作。嚴格實行代表作審核制度,代表作應在本研究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力,受到同行專家的認可。
4.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科學技術部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附後)。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
(二)創新評價機制
1.豐富職稱評價方式。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注重引入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發揮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人員以同行評價為主,倡導小同行評價,探索引入國際同行評價。應用研究人員、技術開發與推廣人員、科技諮詢人員等突出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對特殊人才要打破常規、簡化手續,採取特殊方式進行評價。注重個人評價與團隊評價相結合,尊重、認可和科學評價個人在團隊中的實際貢獻。採取個人述職、面試答辯、業績展示、專家評議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2.暢通職稱評價渠道。進一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人事關係等制約,創造便利條件,暢通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申報渠道。民辦機構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與公立機構自然科學研究人員在職稱評審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科研院所、高校等事業單位中經批准離崗創業或兼職的科研人員,3年內可在原單位按規定正常申報職稱,離崗創業或兼職期內工作業績及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可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
3.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取得重大原創性研究成果或關鍵核心技術突破,以及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自然科學研究人員,可直接申報評審副研究員、研究員職稱。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在職稱評審中可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其在國外從事科研工作的經歷和貢獻可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簡單等同於科研水平。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野外台站和基層一線工作的自然科學研究人員,側重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放寬學歷、論文等要求。
(三)促進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有效銜接
1.堅持以用促評。用人單位應當結合用人需求,將職稱評審結果作為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實現職稱制度與崗位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相銜接。全面實行崗位管理、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不實行崗位管理的單位和人員,可採用評聘分開方式,自主擇優聘用具有相應職稱的人員從事研究工作。
2.加強聘後管理。堅持「按需設崗、按崗聘用、競爭擇優、合同管理」的原則,結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結果,對不符合崗位要求、不能履行崗位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然科學研究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改變給人才貼上「永久牌」標籤的做法。
(四)加強職稱評審監督和服務
1.加強職稱評審委員會建設。落實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核准備案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按規定成立自然科學研究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成立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准備案,其他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明確評審專家責任,強化評審考核,建立倒查追責機制,提高職稱評審的公平性和權威性。
2.進一步下放職稱評審權限。科學界定、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逐步將自然科學研究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到市地或符合條件的科研單位,充分發揮科研單位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推動用人單位按照管理權限自主開展職稱評審。自主評審單位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自主評審結果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3.嚴肅職稱評審工作紀律。健全職稱申報誠信承諾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建立職稱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加強對自主評審工作的監管,對於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將暫停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
4.優化職稱評審服務。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減少各類申報表格和紙質證明材料。科研項目、人才支持計劃等申報材料中與職稱相關的內容,可作為職稱評審的參考。在團隊科研項目作出貢獻的科研人員,在參加職稱評審時,可提供團隊科研項目情況、科研單位或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對其在項目中作出實際貢獻的情況說明等,作為業績證明材料。
三、組織實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職稱制度改革涉及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改革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科學技術部門負責職稱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機制,確保改革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圍繞改革重點任務,緊密結合實際,抓緊制定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和配套辦法,明確時間表、路線圖、操作流程,把各項具體改革任務落實到責任人、責任部門,確保改革舉措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三)加強宣傳,營造環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入細緻地做好政策解釋和宣傳引導工作,廣泛聽取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回應社會關切,統籌處理好改革推進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引導科研人員積極支持和參與改革,營造共同推進改革的良好氛圍。
軍隊可結合自身實際制定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評審的具體辦法。
附件: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科技部
2019年4月23日
附件
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學風端正,恪守科研誠信,具有獻身於科學研究事業的精神。
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五、自然科學研究人員參加各層級職稱評審,除必須達到上述標準條件,還應分別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研究實習員(初級)
1.基本掌握本學科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初步了解本領域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2.具備從事科學研究、技術應用、開發與推廣、科技諮詢與科技管理服務等工作的能力,能夠勝任基礎性工作。
3.具備碩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1年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
(二)助理研究員(中級)
1.系統掌握本學科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實驗技術,了解本學科領域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2.從事基礎研究的人員,參與選定科研項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夠獨立撰寫研究報告或發表研究論文,取得具有科學意義或實用價值的研究成果。
從事應用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的人員,參與研究課題、科技成果轉化或技術推廣項目,為解決實際應用中的問題提供理論依據或技術支持,獲得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或在野外科學工作中獲得有意義的科學積累。
從事科技諮詢與科技管理服務的人員,形成一定水平的技術諮詢報告並被採納,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
3.能夠指導初級研究人員開展工作。
4.具備博士學位;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後,從事研究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後,從事研究工作滿4年。
(三)副研究員(副高級)
1.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較豐富的研究工作積累,能夠創造性地開展研究工作,是本學科領域的學術骨幹。
2.從事基礎研究的人員,能夠提出有較大學術影響和應用價值的研究項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徑,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決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義的理論問題;或能夠撰寫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或發表較高學術價值的研究論文。
從事應用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的人員,作為技術骨幹能夠取得具有較高實用價值或較大社會和經濟效益的科技成果、關鍵技術成果、技術推廣成效等;或作為主要發明人能夠取得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省級(行業)以上技術標準,並頒布實施。
從事科技諮詢與科技管理服務的人員,在科技諮詢和戰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較大影響的學術成果,能夠撰寫較高水平的諮詢報告。
3.具有指導、培養中初級研究人員或研究生的能力。
4.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後,從事研究工作滿2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後,從事研究工作滿5年。
(四)研究員(正高級)
1.科研工作能力強,研究工作積累深厚,學術造詣深,學科領域活躍度和影響力強,是本學科領域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
2.從事基礎研究的人員,作為學術帶頭人能夠組織帶領科研團隊從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響的原創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夠開拓新的研究領域,創造性地解決學術問題,提出的學術觀點或研究方法被國內外學術界公認和廣泛引用,促進學科的發展;或能夠撰寫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研究報告或發表產生較大學術影響的研究論文。
從事應用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的人員,作為技術帶頭人取得具有顯著社會和經濟效益的關鍵技術成果,或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的科技推廣項目達到顯著規模、獲得突出效益,或在解決國民經濟、國家安全和社會發展的問題上,提出有價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為第一編制人撰寫省級(行業)以上技術標準,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國家級技術標準,並頒布實施。
從事科技諮詢與科技管理服務的人員,在服務宏觀決策方面有較大影響力,在諮詢研究的理論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響的原創性成果,能夠撰寫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研究報告。
3.具有指導、培養副高級及以下研究人員或研究生的能力。
4.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後,從事研究工作滿5年。
六、不具備第五條規定的學歷、年限等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由2名以上同行專家推薦破格申報,具體辦法由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另行制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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