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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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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第6/2008號法律
。
人口販運防制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制定45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
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9281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45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院臺治字第0980029315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
第 4 條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6 日
修正第2, 4, 20條
第4條自105年5月27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027091號令
發布第 4 條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第2條、第20條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048304號令
發布第 2、20 條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號公告]]第 5 條第 4 款所列屬「海岸巡防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5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598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2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修正全文4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14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511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4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權字第1125024894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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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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