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 (2019年)

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 (2005年) 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發布於2019年10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2號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幣圖樣使用行為,維護人民幣信譽和流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幣圖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貨幣的完整圖案或者局部圖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民幣圖樣是指通過各種形式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人民幣圖樣的行為。

第四條 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及自然人以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和反映國內外科學文化成果、宣傳愛護人民幣和人民幣防偽知識、展示人民幣設計藝術、促進錢幣文化健康發展為目的,可以申請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六條 使用人民幣圖樣實行屬地管理、一事一批。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審批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是使用人民幣圖樣申請的受理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對其分支機構的審批工作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第七條 申請使用人民幣圖樣的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幣圖樣使用申請表》(見附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法人登記證書。

(三)擬使用人民幣圖樣產品的設計稿。

(四)擬使用人民幣圖樣產品的廣告宣傳文案。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審批機構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時間內完成人民幣圖樣使用申請的受理及審核工作,作出是否准予使用人民幣圖樣的決定。

第九條 使用人民幣圖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面使用。

(二)不損害人民幣形象、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不使公眾誤認為是人民幣。

(四)保證人民幣圖樣中人物頭像、國徽的原有比例,不變形、失真、破壞或者被替換。

(五)使用人民幣圖樣,須在圖樣中部明顯位置標註清晰可辨的「圖樣」字樣。「圖樣」字樣的長度、寬度分別不低於圖樣長度、寬度的三分之一。以下情形除外:

1.使用人民幣硬幣圖樣;

2.使用人民幣紙幣圖樣單面面積小於原大小的50%;

3.在有形載體上使用各邊長放大和縮小比例超過原邊長50%的人民幣紙幣圖樣;

4.在數字載體上使用分辨率小於28像素/厘米(72dpi)的人民幣紙幣圖樣。

(六)使用人民幣圖樣製作商品時,不得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行名和貨幣單位。

第十條 被許可人應當在產品面市前將產品照片及說明產品製作單位、規格材質、宣傳方式等情況的材料報審批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許可批准文件核准的範圍使用人民幣圖樣,並與申請事項保持一致。被許可人應當在使用人民幣圖樣時註明被許可人名稱、許可批准文件號及產品製作單位名稱。

第十二條 依法取得的人民幣圖樣使用許可不得轉讓。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人民幣圖樣使用許可批准文件。

被許可人應當妥善保管圖樣製作模具和圖樣源信息,防止人民幣圖樣被非法使用。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銷售經批准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時,不得濫用許可進行虛假宣傳和炒作。

第十五條 出於以下目的在宣傳品、出版物上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網站人民幣圖樣庫中公布的人民幣圖樣的行為可以不經審批,但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並隨時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圖書出版、教學研究、新聞媒體、文博機構等單位出於教學、學術研究、人民幣知識普及、公益宣傳目的使用人民幣圖樣。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印製企業出於人民幣宣傳目的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給予警告,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未按規定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未按要求將相關材料報審批機構備案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未按照許可批准文件核准的範圍使用人民幣圖樣、使用人民幣圖樣與申請事項不一致或者未在使用人民幣圖樣時註明規定信息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轉讓人民幣圖樣使用許可,塗改、倒賣、出租、出借人民幣圖樣使用許可批准文件的。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拒絕、阻撓、逃避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檢査,或者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4號發布)同時廢止。

附件:人民幣圖樣使用申請表(略,詳情請登錄人民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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