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文處理辦法 (2012年)

人民法院公文處理辦法 (1996年) 人民法院公文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16日
發布於2012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法發〔2012〕22號)
有效期:2013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推進人民法院的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提高公文處理工作質量和效率,參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法院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 人民法院的公文(包括電子公文和傳真電報)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公務文書,是傳達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法律,發布司法解釋,指導、部署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覆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 公文處理工作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 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辦公廳(室)主管本院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機要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文秘機要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保守秘密、作風嚴謹,具備相應的法律和文秘等專業知識。

第八條 公文處理應當充分利用現代化辦公手段,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編輯

第九條 人民法院公文的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

(三)命令(令)。適用於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五)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

(六)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七)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辦理、周知或執行的事項,任免和聘用機關工作人員,批轉、轉發公文。

(八)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九)報告。適用於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詢問。

(十)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一)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事項。

(十二)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三)函。適用於人民法院之間或人民法院同其他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四)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編輯

第十條 人民法院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註「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註「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誌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時,按照規範順序排列或者主辦機關名稱排列在前。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註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會議通過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標題之下、正文之上註明會議名稱和通過日期。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公文如有附件,應當在正文之後、成文日期之前註明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批轉、轉發公文及其批語均屬於正文.不得作為附件。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誌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的,發文機關署名按照規範順序排列或者主辦機關名稱排列在前;發文機關標誌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的,發文機關署名應當與發文機關標誌的排列順序一致。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聯合向下行文時,聯合行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公章。

(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範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應當加圓括號標註。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十一條 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符、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公文,可以並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 公文用紙幅面採用國際標準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印發公文的主要版式及適用範圍如下:

(一)《中共×××人民法院黨組》。用於人民法院黨組向上級請示、報告工作,任免幹部等。

(二)《×××人民法院文件》。用於人民法院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或重要工作部署,發布重要的決定、通知等。

(三)《×××人民法院》。用於人民法院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工作,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下發通知、通報,與有關單位商洽工作等。

(四)《×××人民法院辦公廳(室)文件》。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廳(室)根據授權,傳達或代院發布重要規範性事項。

(五)《×××人民法院辦公廳(室)》。用於人民法院辦公廳(室)請示、報告工作,下發通知、通報等工作事項,與有關單位相關部門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

(六)《×××人民法院××會議紀要》。用於人民法院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七)人民法院各內設部門行文,一般使用本院信箋版頭。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編輯

第十五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的行文關係,應當根據管轄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一)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與其他同級機關之間可以相互行文。

(二)人民法院辦公廳(室)根據授權,可以對下級人民法院和其他機關行文;其他內設部門不得直接對下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行文。

(三)人民法院內設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以對本院其他部門行文;可以與上下級人民法院業務對口部門之間相互行文;可以與其他同級機關相關部門行文。

(四)人民法院與其他同級機關、人民法院辦公廳(室)與其他同級機關辦公廳 (室)之間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

第十七條 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院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三)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四)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院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院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第十八條 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涉及人民法院多個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第五章 公文擬制 編輯

第十九條 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序。

第二十條 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遵循司法基本規律,準確反映人民法院工作指導思想以及院黨組決策意圖、工作要求。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練。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範,定密恰當。

(五)公文涉及其他機關、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起草部門必須徵求相關機關、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第二十一條 以人民法院名義和以辦公廳(室)名義代院發文的公文文稿在報院領導簽發前,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及本院有關規定;是否與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其他單位的事項是否經過協調並取得一致意見。

(四)文種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辦法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並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二十三條 公文的簽發:

(一)以院黨組名義印發的公文,由黨組書記或者黨組書記授權的黨組副書記簽發。

(二)以院名義印發的重要的或涉及全局性的公文,由院長或者院長授權的副院長簽發;其他以院名義印發的公文,由分管副院長簽發。

(三)以辦公廳(室)名義代院發文,由院領導簽發,或者經院領導同意後,由辦公廳(室)主任簽發。

(四)以辦公廳(室)名義印發的其他公文,由辦公廳(室)主任簽發或者授權副主任簽發。重要公文,辦公廳(室)主任認為需要報院領導審批的,應當報經批准後簽發。

(五)各內設部門就主管工作發文,由部門負責人簽發;重要公文,需報分管院領導簽發。

(六)紀要,由主持會議的領導簽發。

(七)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八)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

第六章 公文辦理 編輯

第二十四條 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二十五條 收文辦理主要程序: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並註明簽收時間。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簽等,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擬辦、批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範圍後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和性質提出擬辦意見報院領導批示或者直接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

(五)承辦。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屬承辦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提出明確意見;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範圍的事項,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共同提出明確意見,送分管院領導審批。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向批辦院領導說明;辦公廳(室)直接交辦的,應當迅速退回交辦的辦公廳(室)並說明理由。

(六)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七)催辦。人民法院辦公廳(室)應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跟蹤催辦。對下發的重要公文,人民法院辦公廳(室)應當及時了解和反饋執行情況。

(八)答覆。需要答覆的公文,應當將辦理進展情況和辦理結果及時答覆來文單位,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六條 發文辦理主要程序:

(一)覆核。已經人民法院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由辦公廳(室)和承辦部門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密級、格式、附件材料等進行覆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覆審。

(二)登記。對覆核後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範圍和印製份數並詳細記載。

(三)校對。公文正式印製前,應當校對文稿清樣。

(四)印製。公文印製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絕密公文應當指定專人負責。

(五)核發。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第二十七條 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二十八條 公文辦理完畢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及《人民法院檔案工作規定》,及時立卷、歸檔。電報隨同文件一起立卷、歸檔。

人民法院和其他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立卷、歸檔,其他機關保存複製或者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編輯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範,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公文由文秘機要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一條 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

公文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的公文印發傳達範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

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

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複製、匯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本院領導批准。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複製、匯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複製、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註。

第三十四條 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範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五條 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三十六條 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准後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七條 機關合併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併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則 編輯

第三十八條 訴訟文書、司法解釋等人民法院特定法律公文,依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公文處理辦法》(法發〔1996〕9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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