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 編輯

  為指導全國法院民事裁判文書的製作,確保文書撰寫做到格式統一、要素齊全、結構完整、繁簡得當、邏輯嚴密、用語準確,提高文書質量,制定本規範。

  一、基本要素

  文書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標題包括法院名稱、文書名稱和案號。

  正文包括首部、事實、理由、裁判依據、裁判主文、尾部。首部包括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等;事實包括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定的證據及事實;理由是根據認定的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進行分析評述,闡明理由;裁判依據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據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條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對案件實體、程序問題作出的明確、具體、完整的處理決定;尾部包括訴訟費用負擔和告知事項。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標題

  標題由法院名稱、文書名稱和案號構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民事裁定書)+案號」。

  (一)法院名稱

  法院名稱一般應與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名稱前應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但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書,法院名稱前一般應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名;案件當事人中如果沒有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的,地方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製作的裁判文書標題中的法院名稱無需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案號

  案號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類型代字、案件編號組成。

  案號=「(」+收案年度+「)」+法院代字+類型代字+案件編號+「號」。

  案號的編制、使用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等執行。

  三、正文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訴訟地位和基本信息。

  2.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姓名、性別等身份事項以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為準。

  當事人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不明確的,可以不表述。

  當事人住所以其戶籍所在地為準;離開戶籍所在地有經常居住地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連續兩個當事人的住所相同的,應當分別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3.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當在當事人之後另起一行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並在姓名後用括號註明其與當事人的關係。代理人為單位的,寫明其名稱及其參加訴訟人員的基本信息。

  4.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名稱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經營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並寫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當事人是起字號的個人合夥的,在其姓名之後用括號註明「系……(寫明字號)合伙人」。

  5.法人、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的名稱應寫全稱,以其註冊登記文件記載的內容為準。

  6.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

  7.當事人為外國人的,應當寫明其經過翻譯的中文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並用括號註明其外文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外國自然人應當註明其國籍。國籍應當用全稱。無國籍人,應當註明無國籍。

  港澳台地區的居民在姓名後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台灣地區居民」。

  外國自然人的姓名、性別等基本信息以其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記載的內容為準;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基本信息以其註冊登記文件記載的內容為準。

  8.港澳地區當事人的住所,應當冠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台灣地區當事人的住所,應當冠以「台灣地區」。

  9.當事人有曾用名,且該曾用名與本案有關聯的,裁判文書在當事人現用名之後用括號註明曾用名。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姓名或名稱變更的,裁判文書應當列明變更後的姓名或名稱,變更前姓名或名稱無需在此處列明。對于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事實,在查明事實部分寫明。

  10.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繼受人參加訴訟的,訴訟地位從其承繼的訴訟地位。裁判文書中,繼受人為當事人;被繼受人在當事人部分不寫,在案件由來中寫明繼受事實。

  11.在代表人訴訟中,被代表或者登記權利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採取名單附後的方式表述,「原告×××等×人(名單附後)」。

  當事人自行參加訴訟的,要寫明其訴訟地位及基本信息。

  12.當事人訴訟地位在前,其後寫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兩者之間用冒號。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之後,用逗號。

  (二)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1.當事人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在當事人之後另起一行寫明為「委託訴訟代理人」,並寫明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姓名和其他基本情況。有兩個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分行分別寫明。

  2.當事人委託近親屬或者本單位工作人員擔任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列在第一位,委託外單位的人員或者律師等擔任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列在第二位。

  3.當事人委託本單位人員作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寫明姓名、性別及其工作人員身份。其身份信息可表述為「該單位(如公司、機構、委員會、廠等)工作人員」。

  4.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寫明律師、基層法院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稱、法律服務所的名稱及執業身份。其身份信息表述為「××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屬於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寫明法律援助情況。

  5.委託訴訟代理人是當事人近親屬的,應當在姓名後用括號註明其與當事人的關係,寫明住所。代理人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住所,並在住所之後註明具體由何社區、單位、社會團體推薦。

  6.委託訴訟代理人變更的,裁判文書首部只列寫變更後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對於變更的事實可根據需要寫明。

  7.委託訴訟代理人後用冒號,再寫委託訴訟代理人姓名。委託訴訟代理人姓名後用逗號。

  (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1.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表述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先寫原告,後寫被告,再寫第三人。有多個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按照起訴狀列明的順序寫。起訴狀中未列明的當事人,按照參加訴訟的時間順序寫。

  提出反訴的,需在本訴稱謂後用括號註明反訴原告、反訴被告。反訴情況在案件由來和事實部分寫明。

  2.二審民事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表述為「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先寫上訴人,再寫被上訴人,後寫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按照原審訴訟地位和順序寫明。被上訴人也提出上訴的,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後,用括號註明原審訴訟地位。

  3.再審民事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表述為「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其他當事人按照原審訴訟地位表述,例如,一審終審的,列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二審終審的,列為「二審上訴人」「二審被上訴人」等。

  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訴訟地位之後,用括號註明一審、二審訴訟地位。

  抗訴再審案件(再審檢察建議案件),應當寫明抗訴機關(再審檢察建議機關)及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訴訟地位。案件由來部分寫明檢察機關出庭人員的基本情況。對於檢察機關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損而依職權啟動程序的案件,應列明當事人的原審訴訟地位。

  4.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表述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告」之後用括號註明原審訴訟地位。

  5.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表述為「原告」「被告」「第三人」,並用括號註明當事人在執行異議程序中的訴訟地位。

  6.特別程序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表述為「申請人」。有被申請人的,應當寫明被申請人。

  選民資格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表述為「起訴人」。

  7.督促程序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表述為「申請人」「被申請人」。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表述為「申請人」;有權利申報人的,表述為「申報人」。申請撤銷除權判決的案件,當事人表述為「原告」「被告」。

  8.保全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表述為「申請人」「被申請人」。

  9.複議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表述為「複議申請人」「被申請人」。

  10.執行案件,執行實施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表述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

  執行異議案件,提出異議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訴訟地位表述為「異議人」,異議人之後用括號註明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其他未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亦應分別列明。

  案外人異議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表述為「案外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

  (四)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1.案件由來部分簡要寫明案件名稱與來源。

  2.案件名稱是當事人與案由的概括。民事一審案件名稱表述為「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

  訴訟參加人名稱過長的,可以在案件由來部分第一次出現時用括號註明其簡稱,表述為「(以下簡稱×××)」。裁判文書中其他單位或組織名稱過長的,也可在首次表述時用括號註明其簡稱。

  訴訟參加人的簡稱應當規範,需能夠準確反映其名稱的特點。

  3.案由應當準確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

  經審理認為立案案由不當的,以經審理確定的案由為準,但應在本院認為部分予以說明。

  4.民事一審案件來源包括:

  (1)新收;

  (2)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

  (3)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

  (4)上級人民法院指令立案受理;

  (5)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審理;

  (6)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7)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轄;

  (8)提級管轄。

  5.書寫一審案件來源的總體要求是:

  (1)新收、重新起訴的,應當寫明起訴人;

  (2)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本院提級管轄的,除應當寫明起訴人外,還應寫明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報請移送上級人民法院)日期或者下級法院報請指定管轄(下級法院報請移送)日期,以及上級法院或者本院作出管轄裁定日期;

  (3)上級法院發回重審、上級法院指令受理、上級法院指定審理、移送管轄的,應當寫明原審法院作出裁判的案號及日期,上訴人,上級法院作出裁判的案號及日期、裁判結果,說明引起本案的起因。

  6.一審案件來源為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寫明「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作出……(寫明案號)民事判決。×××不服該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於××××年××月××日作出……(寫明案號)裁定,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

  7.審理經過部分應寫明立案日期及庭審情況。

  8.立案日期表述為:「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後」。

  9.庭審情況包括適用程序、程序轉換、審理方式、參加庭審人員等。

  10.適用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和非訟程序。

  非訟程序包括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

  11.民事一審案件由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審理經過表述為:「於××××年××月××日公開/因涉及……不公開(寫明不公開開庭的理由)開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於××××年××月××日再次公開/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12.審理方式包括開庭審理和不開庭審理。開庭審理包括公開開庭和不公開開庭。

  不公開開庭的情形包括:

  (1)因涉及國家秘密不公開開庭;

  (2)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

  (3)因涉及商業秘密,經當事人申請,決定不公開開庭;

  (4)因離婚,經當事人申請,決定不公開開庭;

  (5)法律另有規定的。

  13.開庭審理的應寫明當事人出庭參加訴訟情況(包括未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情況);不開庭的,不寫。不開庭審理的,應寫明不開庭的原因。

  14.當事人未到庭應訴或者中途退庭的,寫明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

  15.一審庭審情況表述為:「本院於××××年××月××日公開/因涉及……(寫明不公開開庭的理由)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

  16.對於審理中其他程序性事項,如中止訴訟情況應當寫明。對中止訴訟情形,表述為:「因……(寫明中止訴訟事由),於××××年××月××日裁定中止訴訟,××××年××月××日恢復訴訟。」

  (五)事實

  1.裁判文書的事實主要包括: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被告答辯的事實和理由,法院認定的事實和據以定案的證據。

  2.事實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依次表述當事人的起訴意見、答辯意見、陳述意見。訴辯意見應當先寫明訴訟請求,再寫事實和理由。

  二審案件先寫明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等訴辯意見。然後再概述一審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裁判理由、裁判結果。

  再審案件應當先寫明當事人的再審請求等訴辯意見,然後再簡要寫明原審基本情況。生效判決為一審判決的,原審基本情況應概述一審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的事實、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生效判決為二審判決的,原審基本情況先概述一審訴訟請求、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裁判結果,再寫明二審上訴請求、認定的事實、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

  3.訴辯意見不需原文照抄當事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代理詞內容或起訴、答辯時提供的證據,應當全案考慮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訴辯意見和提供的證據綜合表述。

  4.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新的請求的,應當在訴稱部分中寫明。

  5.被告承認原告主張的全部事實的,寫明「×××承認×××主張的事實」。被告承認原告主張的部分事實的,寫明「×××承認×××主張的……事實」。

  被告承認全部訴訟請求的,寫明:「×××承認×××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承認部分訴訟請求的,寫明被告承認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的具體內容。

  6.在訴辯意見之後,另起一段簡要寫明當事人舉證、質證的一般情況,表述為:「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7.當事人舉證質證一般情況後直接寫明人民法院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情況。對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原則上不一一列明,可以附錄全案證據或者證據目錄。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寫明「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應當寫明爭議的證據名稱及人民法院對爭議證據認定的意見和理由;對有爭議的事實,應當寫明事實認定意見和理由。

  8.對於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鑑定意見,經庭審質證後,按照當事人是否有爭議分別寫明。對逾期提交的證據、非法證據等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9.爭議證據認定和事實認定,可以合併寫,也可以分開寫。分開寫的,在證據的審查認定之後,另起一段概括寫明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表述為:「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0.認定的事實,應當重點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展開。按照民事舉證責任分配和證明標準,根據審查認定的證據有無證明力、證明力大小,對待證事實存在與否進行認定。要說明事實認定的結果、認定的理由以及審查判斷證據的過程。

  11.認定事實的書寫方式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層次清楚,重點突出,繁簡得當,避免遺漏與當事人爭議有關的事實。一般按時間先後順序敘述,或者對法律關係或請求權認定相關的事實着重敘述,對其他事實則可歸納、概括敘述。

  綜述事實時,可以劃分段落層次,亦可根據情況以「另查明」為引語敘述其他相關事實。

  12.召開庭前會議時或者在庭審時歸納爭議焦點的,應當寫明爭議焦點。爭議焦點的擺放位置,可以根據爭議的內容處理。爭議焦點中有證據和事實內容的,可以在當事人訴辯意見之後在當事人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中寫明。爭議焦點主要是法律適用問題的,可以在本院認為部分,先寫明爭議焦點。

  13.適用外國法的,應當敘述查明外國法的事實。

  (六)理由

  1.理由部分的核心內容是針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認定的案件事實,依照法律規定,明確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闡述原告請求權是否成立,依法應當如何處理。裁判文書說理要做到論理透徹,邏輯嚴密,精煉易懂,用語準確。

  2.理由部分以「本院認為」作為開頭,其後直接寫明具體意見。

  3.理由部分應當明確糾紛的性質、案由。原審確定案由錯誤,二審或者再審予以改正的,應在此部分首先進行敘述並闡明理由。

  4.說理應當圍繞爭議焦點展開,逐一進行分析論證,層次明確。對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爭議的法律關係、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進行分析,作出認定,闡明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

  5.爭議焦點之外,涉及當事人訴訟請求能否成立或者與本案裁判結果有關的問題,也應在說理部分一併進行分析論證。

  6.理由部分需要援引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時,應當準確、完整地寫明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項序號和條文內容,不得只引用法律條款項序號,在裁判文書後附相關條文。引用法律條款中的項的,一律使用漢字不加括號,例如:「第一項」。

  7.正在審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應當將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理由引述,並寫明指導性案例的編號和裁判要點。

  8.司法指導性文件體現的原則和精神,可在理由部分予以闡述或者援引。

  9.在說理最後,可以另起一段,以「綜上所述」引出,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支持進行評述。

  (七)裁判依據

  1.引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時,應當嚴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2.引用多個法律文件的,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同時引用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3.確需引用的規範性文件之間存在衝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作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4.裁判文書不得引用憲法和各級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會議紀要、各審判業務庭的答覆意見以及人民法院與有關部門聯合下發的文件作為裁判依據,但其體現的原則和精神可以在說理部分予以闡述。

  5.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時,應當按照公告公布的格式書寫。

  6.指導性案例不作為裁判依據引用。

  (八)裁判主文

  1.裁判主文中當事人名稱應當使用全稱。

  2.裁判主文內容必須明確、具體、便於執行。

  3.多名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應當寫明各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形式、範圍。

  4.有多項給付內容的,應當先寫明各項目的名稱、金額,再寫明累計金額。如:「交通費……元、誤工費……元、……,合計……元」。

  5.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且內容相同的,應當另起一段寫明抵付情況。

  6.對於金錢給付的利息,應當明確利息計算的起止點、計息本金及利率。

  7.一審判決未明確履行期限的,二審判決應當予以糾正。

  判決承擔利息,當事人提出具體請求數額的,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的數額作出相應判決;當事人沒有提出具體請求數額的,可以表述為「按×××利率,自××××年××月××日起計算至××××年××月××日止」。

  (九)尾部

  1.尾部應當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和告知事項。

  2.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收取訴訟費用的,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情況。如:「案件受理費……元,由……負擔;申請費……元,由……負擔」。

  3.訴訟費用不屬於訴訟爭議的事項,不列入裁判主文,在判決主文後另起一段寫明。

  4.一審判決中具有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在所有判項之後另起一行寫明:「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審判決具有金錢給付義務的,屬於二審改判的,無論一審判決是否寫入了上述告知內容,均應在所有判項之後另起一行寫明上述告知內容。二審維持原判的判決,如果一審判決已經寫明上述告知內容,可不再重複告知。

  5.對依法可以上訴的一審判決,在尾部表述為:「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6.對一審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尾部表述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四、落款

  (一)署名

  訴訟文書應當由參加審判案件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署名。

  合議庭的審判長,不論審判職務,均署名為「審判長」;合議庭成員有審判員的,署名為「審判員」;有助理審判員的,署名為「代理審判員」;有陪審員的,署名為「人民陪審員」。獨任審理的,署名為「審判員」或者「代理審判員」。書記員,署名為「書記員」。

  (二)日期

  裁判文書落款日期為作出裁判的日期,即裁判文書的簽發日期。當庭宣判的,應當寫宣判的日期。

  (三)核對戳

  本部分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的印戳。

  五、數字用法

  (一)裁判主文的序號使用漢字數字,例:「一」「二」;

  (二)裁判尾部落款時間使用漢字數字,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三)案號使用阿拉伯數字,例:「(2016)京0101民初1號」;

  (四)其他數字用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5835-2011出版物上數字用法》執行。

  六、標點符號用法

  (一)「被告辯稱」「本院認為」等詞語之後用逗號。

  (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本院認定如下」「判決如下」「裁定如下」等詞語之後用冒號。

  (三)裁判項序號後用頓號。

  (四)除本規範有明確要求外,其他標點符號用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5834-2011標點符號用法》執行。

  七、引用規範

  (一)引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應書寫全稱並加書名號。

  (二)法律全稱太長的,也可以簡稱,簡稱不使用書名號。可以在第一次出現全稱後使用簡稱,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

  (三)引用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條文有序號的,書寫序號應與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正式文本中的寫法一致。

  (四)引用公文應先用書名號引標題,後用圓括號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註明中文譯文。

  八、印刷標準

  (一)紙張標準,A4型紙,成品幅面尺寸為:210mm×297mm。

  (二)版心尺寸為:156mm×225mm,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

  (三)採用雙面印刷;單頁頁碼居右,雙頁頁碼居左;印品要字跡清楚、均勻。

  (四)標題位於版心下空兩行,居中排布。標題中的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一般用二號小標宋體字;標題中的法院名稱與文書名稱分兩行排列。

  (五)案號之後空二個漢字空格至行末端。

  (六)案號、主文等用三號仿宋體字。

  (七)落款與正文同處一面。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時,可以適當調整行距、字距,不用「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審判長、審判員每個字之間空二個漢字空格。審判長、審判員與姓名之間空三個漢字空格,姓名之後空二個漢字空格至行末端。

  (八)院印加蓋在日期居中位置。院印上不壓審判員,下不壓書記員,下弧騎年壓月在成文時間上。印章國徽底邊緣及上下弧以不覆蓋文字為限。公章不應歪斜、模糊。

  (九)凡裁判文書中出現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的,未送達的應重新製作,已送達的應以裁定補正,避免使用校對章。

  (十)確需加裝封面的應印製封面。封面可參照以下規格製作:

  1.國徽圖案高55mm,寬50mm。

  2.上頁邊距為65mm,國徽下沿與標題文字上沿之間距離為75mm。

  3.標題文字為「××××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等)」,位於國徽圖案下方,字體為小標宋體字;標題分兩行或三行排列,法院名稱字體大小為30磅,裁判文書名稱字體大小為36磅。

  4.封面應莊重、美觀,頁邊距、字體大小及行距可適當進行調整。

  九、其他

  (一)本規範可以適用於人民法院製作的其他訴訟文書,根據具體文書性質和內容作相應調整。

  (二)本規範關於裁判文書的要素和文書格式、標點符號、數字使用、印刷規範等技術化標準,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執行。對於裁判文書正文內容、事實認定和說理部分,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合理確定。

  (三)逐步推行裁判文書增加二維條形碼,增加裁判文書的可識別性。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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