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和敘利亞部隊脫離接觸協定

以色列和敘利亞部隊脫離接觸協定
1974年5月31日於日內瓦
發布於S/11302/Add.1


A. 以色列和敘利亞為了執行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338號決議,自簽字本文件時起,在陸海空嚴格遵守停火,並避免採取一切對抗的軍事行動。

B. 以色列和敘利亞軍事部隊將按照下列各項原則隔離:

1.所有以色列的軍事部隊將駐在所附地圖上稱為A線的界線以西。但庫奈特拉地區除外,在這個地區,以色列軍事部隊駐在A-1線以西。

2.A線以東的所有地區,都歸敘利亞管理,敘利亞的平民將回到這個地區。

3.所附地圖上從A線到稱為B線之間的地區,是隔離區。在這個地區中,將駐有按照後附議定書成立的聯合國觀察脫離接觸的部隊。

4.所有敘利亞的軍事部隊將駐在所附地圖上稱為B線的界線以東。

5.經協定將有兩個相等的限制武裝和部隊的地區,一個在A線以西,一個在B線以東。

6.雙方的空軍可以在各自一方的界線以內活動,不受對方干擾。

C. 在所附地圖上A線到A-1線之間的地區,不許駐紮軍事部隊。

D. 本協定和所附地圖將由以色列和敘利亞的軍事代表在日內瓦至遲於一九七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在聯合國主持下的日內瓦和平會議埃及——以色列軍事工作小組內簽訂,但該小組須先由敘利亞軍事代表參加,並由美國和蘇聯代表參加。詳細地圖的精確界限和部隊脫離接觸的執行計劃將由以色列和敘利亞軍事代表在埃及——以色列軍事工作小組內擬訂,而工作小組將對此項過程的各階段取得協議。上述軍事工作小組將在聯合國主持下於本協定簽字後二十四小時內在日內瓦為達成此項目的開始工作。小組將於五日內完成其任務。脫離接觸將於軍事工作小組任務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開始,脫離接觸過程至遲將於此項過程開始後二十日內完成。

E. A,B和C各段的規定將由聯合國人員予以檢查,聯合國人員包括依本協定組成的聯合國觀察脫離接觸的部隊。

F. 在本協定於日內瓦簽字後二十四小時內,將遣返雙方所拘留並經紅十字會國際委員會所證實的全部受傷戰俘。

G. 在本協定簽字後十日內,雙方所保存的,全部死亡士兵的屍體都將送還本國安葬。

H. 本協定不是和平協定,它是在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安全理事會第338號決議的基礎上朝向公正和永久和平邁進的第一步。


以色列方:
敘利亞方:
聯合國見證:


以色列和敘利亞部隊脫離接觸協定關於聯合國觀察脫離接觸的部隊的議定書

編輯

以色列和敘利亞同意:

按照協定聯合國觀察脫離接觸的部隊(觀察脫離的部隊)的職務,是運用它的最大努力,維持停火,並務使雙方嚴格遵守停火。觀察脫離的部隊將監督協定及其議定書中關於隔離地區和限制地區的規定。在執行任務時,觀察脫離的部隊應遵守一般適用的敘利亞法律規章,並不妨礙當地的民事行政。觀察脫離的部隊應享有執行職務所必需的移動自由,通信自由和其他的便利。觀察脫離的部隊應具有機動性,且擁有防衛性的個人武器,但只在自衛時才能使用這種武器。觀瘵脫離的部隊人數應約ー千二百五十人,由聯合國秘書長商同當事各方,從聯合國非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會員國中選派。

觀察脫離的部隊應置於聯合國指揮之下,由秘書長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權力執行。

觀察脫離的部隊應按照協定,進行檢查,並向當事各方經常提出檢查報告,至少每十五天一次,遇當事任何一方要求時,亦應額外提出報告。觀察脫離的部隊應在地面上標出協定所附地圖上劃出的各界線。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將通過一項決議,規定設立協定所擬設的觀察脫離的部隊,以色列和敘利亞願支持該決議。第一次授權將為六個月,以後經安全理事會決議得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