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夏,訪趙君兄弟於龍山之江樓,留數日,文酒之樂,殆七八年間所未有也,將散,趙君兄弟各賦詩識別,余悤悤未及和,既歸,用韻卻寄

仲夏,訪趙君兄弟於龍山之江樓,留數日,文酒之樂,殆七八年間所未有也,將散,趙君兄弟各賦詩識別,余悤悤未及和,既歸,用韻卻寄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聚散元常理,逢場偶滯淫。
山如詩骨聳,江與酒杯深。
萍水此爲別,鴻泥何處尋。
唯餘白頭計,耿耿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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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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