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
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公布 根據2017年3月31日《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的通知》(財會〔2017〕9號)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套期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套期,是指企業為管理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特定風險引起的風險敞口,指定金融工具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風險管理活動。
第三條 套期分為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
公允價值套期,是指對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上述項目組成部分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該公允價值變動源於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其中,影響其他綜合收益的情形,僅限於企業對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
現金流量套期,是指對現金流量變動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該現金流量變動源於與已確認資產或負債、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與上述項目組成部分有關的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
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是指對境外經營淨投資外匯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境外經營淨投資,是指企業在境外經營淨資產中的權益份額。
對確定承諾的外匯風險進行的套期,企業可以將其作為公允價值套期或現金流量套期處理。
第四條 對於滿足本準則第二章和第三章規定條件的套期,企業可以運用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套期會計方法,是指企業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在相同會計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以反映風險管理活動影響的方法。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編輯第五條 套期工具,是指企業為進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可抵銷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衍生工具,但簽出期權除外。企業只有在對購入期權(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購入期權)進行套期時,簽出期權才可以作為套期工具。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為單獨的套期工具。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但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且其自身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負債除外。
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屬於企業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能作為套期工具。
第六條 對於外匯風險套期,企業可以將非衍生金融資產(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除外)或非衍生金融負債的外匯風險成分指定為套期工具。
第七條 在確立套期關係時,企業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金融工具整體指定為套期工具,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對於期權,企業可以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將期權的內在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
(二)對於遠期合同,企業可以將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開,只將即期要素的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
(三)對於金融工具,企業可以將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單獨分拆,只將排除外匯基差後的金融工具指定為套期工具。
(四)企業可以將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但不可以將套期工具剩餘期限內某一時段的公允價值變動部分指定為套期工具。
第八條 企業可以將兩項或兩項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組合指定為套期工具(包括組合內的金融工具形成風險頭寸相互抵銷的情形)。
對於一項由簽出期權和購入期權組成的期權(如利率上下限期權),或對於兩項或兩項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組合,其在指定日實質上相當於一項淨簽出期權的,不能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只有在對購入期權(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購入期權)進行套期時,淨簽出期權才可以作為套期工具。
第九條 被套期項目,是指使企業面臨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且被指定為被套期對象的、能夠可靠計量的項目。企業可以將下列單個項目、項目組合或其組成部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一)已確認資產或負債。
(二)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確定承諾,是指在未來某特定日期或期間,以約定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三)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預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諾但預期會發生的交易。
(四)境外經營淨投資。
上述項目組成部分是指小於項目整體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部分,企業只能將下列項目組成部分或其組合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一)項目整體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中僅由某一個或多個特定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部分(風險成分)。根據在特定市場環境下的評估,該風險成分應當能夠單獨識別並可靠計量。風險成分也包括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的變動僅高於或僅低於特定價格或其他變量的部分。
(二)一項或多項選定的合同現金流量。
(三)項目名義金額的組成部分,即項目整體金額或數量的特定部分,其可以是項目整體的一定比例部分,也可以是項目整體的某一層級部分。若某一層級部分包含提前還款權,且該提前還款權的公允價值受被套期風險變化影響的,企業不得將該層級指定為公允價值套期的被套期項目,但企業在計量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時已包含該提前還款權影響的情況除外。
第十條 企業可以將符合被套期項目條件的風險敞口與衍生工具組合形成的匯總風險敞口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一條 當企業出於風險管理目的對一組項目進行組合管理、且組合中的每一個項目(包括其組成部分)單獨都屬於符合條件的被套期項目時,可以將該項目組合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在現金流量套期中,企業對一組項目的風險淨敞口(存在風險頭寸相互抵銷的項目)進行套期時,僅可以將外匯風險淨敞口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並且應當在套期指定中明確預期交易預計影響損益的報告期間,以及預期交易的性質和數量。
第十二條 企業將一組項目名義金額的組成部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時,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一)企業將一組項目的一定比例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時,該指定應當與該企業的風險管理目標相一致。
(二)企業將一組項目的某一層級部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該層級能夠單獨識別並可靠計量。
2.企業的風險管理目標是對該層級進行套期。
3.該層級所在的整體項目組合中的所有項目均面臨相同的被套期風險。
4.對於已經存在的項目(如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進行的套期,被套期層級所在的整體項目組合可識別並可追蹤。
5.該層級包含提前還款權的,應當符合本準則第九條項目名義金額的組成部分中的相關要求。
本準則所稱風險管理目標,是指企業在某一特定套期關係層面上,確定如何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以及如何運用指定的套期工具對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特定風險敞口進行套期。
第十三條 如果被套期項目是淨敞口為零的項目組合(即各項目之間的風險完全相互抵銷),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可以將該組項目指定在不含套期工具的套期關係中:
(一)該套期是風險淨敞口滾動套期策略的一部分,在該策略下,企業定期對同類型的新的淨敞口進行套期;
(二)在風險淨敞口滾動套期策略整個過程中,被套期淨敞口的規模會發生變化,當其不為零時,企業使用符合條件的套期工具對淨敞口進行套期,並通常採用套期會計方法;
(三)如果企業不對淨敞口為零的項目組合運用套期會計,將導致不一致的會計結果,因為不運用套期會計方法將不會確認在淨敞口套期下確認的相互抵銷的風險敞口。
第十四條 運用套期會計時,在合併財務報表層面,只有與企業集團之外的對手方之間交易形成的資產、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才能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在合併財務報表層面,只有與企業集團之外的對手方簽訂的合同才能被指定為套期工具。對於同一企業集團內的主體之間的交易,在企業個別財務報表層面可以運用套期會計,在企業集團合併財務報表層面不得運用套期會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合併財務報表層面,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的投資性主體與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子公司之間的交易,可以運用套期會計。
(二)企業集團內部交易形成的貨幣性項目的匯兌收益或損失,不能在合併財務報表中全額抵銷的,企業可以在合併財務報表層面將該貨幣性項目的外匯風險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三)企業集團內部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按照進行此項交易的主體的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標價,且相關的外匯風險將影響合併損益的,企業可以在合併財務報表層面將該外匯風險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三章 套期關係評估
編輯第十五條 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一)套期關係僅由符合條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組成。
(二)在套期開始時,企業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並準備了關於套期關係和企業從事套期的風險管理策略和風險管理目標的書面文件。該文件至少載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套期有效性評估方法(包括套期無效部分產生的原因分析以及套期比率確定方法)等內容。
(三)套期關係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能夠抵銷被套期風險引起的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程度。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大於或小於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部分為套期無效部分。
第十六條 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認定套期關係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一)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之間存在經濟關係。該經濟關係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價值因面臨相同的被套期風險而發生方向相反的變動。
(二)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經濟關係產生的價值變動中,信用風險的影響不占主導地位。
(三)套期關係的套期比率,應當等於企業實際套期的被套期項目數量與對其進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實際數量之比,但不應當反映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相對權重的失衡,這種失衡會導致套期無效,並可能產生與套期會計目標不一致的會計結果。例如,企業確定擬採用的套期比率是為了避免確認現金流量套期的套期無效部分,或是為了創造更多的被套期項目進行公允價值調整以達到增加使用公允價值會計的目的,可能會產生與套期會計目標不一致的會計結果。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套期開始日及以後期間持續地對套期關係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進行評估,尤其應當分析在套期剩餘期限內預期將影響套期關係的套期無效部分產生的原因。企業至少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及相關情形發生重大變化將影響套期有效性要求時對套期關係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 套期關係由於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該套期關係的風險管理目標沒有改變的,企業應當進行套期關係再平衡。
本準則所稱套期關係再平衡,是指對已經存在的套期關係中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的數量進行調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基於其他目的對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數量進行變動,不構成本準則所稱的套期關係再平衡。
企業在套期關係再平衡時,應當首先確認套期關係調整前的套期無效部分,並更新在套期剩餘期限內預期將影響套期關係的套期無效部分產生原因的分析,同時相應更新套期關係的書面文件。
第十九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運用套期會計:
(一)因風險管理目標發生變化,導致套期關係不再滿足風險管理目標。
(二)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
(三)被套期項目與套期工具之間不再存在經濟關係,或者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經濟關係產生的價值變動中,信用風險的影響開始占主導地位。
(四)套期關係不再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其他條件。在適用套期關係再平衡的情況下,企業應當首先考慮套期關係再平衡,然後評估套期關係是否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終止套期會計可能會影響套期關係的整體或其中一部分,在僅影響其中一部分時,剩餘未受影響的部分仍適用套期會計。
第二十條 套期關係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不得撤銷套期關係的指定並由此終止套期關係:
(一)套期關係仍然滿足風險管理目標;
(二)套期關係仍然滿足本準則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其他條件。在適用套期關係再平衡的情況下,企業應當首先考慮套期關係再平衡,然後評估套期關係是否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套期工具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一)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而且該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書面文件所載明的風險管理目標的組成部分。
(二)由於法律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套期工具的原交易對手方變更為一個或多個清算交易對手方(例如清算機構或其他主體),以最終達成由同一中央交易對手方進行清算的目的。如果存在套期工具其他變更的,該變更應當僅限於達成此類替換交易對手方所必須的變更。
第四章 確認和計量
編輯第二十二條 公允價值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套期工具是對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或其組成部分)進行套期的,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二)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未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已確認被套期項目的賬面價值。被套期項目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或其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風險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賬面價值已經按公允價值計量,不需要調整;被套期項目為企業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或其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風險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其賬面價值已經按公允價值計量,不需要調整。
被套期項目為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其組成部分)的,其在套期關係指定後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負債,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各相關期間損益。當履行確定承諾而取得資產或承擔負債時,應當調整該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以包括已確認的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
第二十三條 公允價值套期中,被套期項目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的,企業對被套期項目賬面價值所作的調整應當按照開始攤銷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進行攤銷,並計入當期損益。該攤銷可以自調整日開始,但不應當晚於對被套期項目終止進行套期利得和損失調整的時點。被套期項目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或其組成部分)的,企業應當按照相同的方式對累計已確認的套期利得或損失進行攤銷,並計入當期損益,但不調整金融資產(或其組成部分)的賬面價值。
第二十四條 現金流量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套期有效的部分,作為現金流量套期儲備,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按照下列兩項的絕對額中較低者確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開始的累計利得或損失;
2.被套期項目自套期開始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累計變動額。
每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為當期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變動額。
(二)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套期無效的部分(即扣除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後的其他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五條 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後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或者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一項適用於公允價值套期會計的確定承諾時,企業應當將原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轉出,計入該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二)對於不屬於本條(一)涉及的現金流量套期,企業應當在被套期的預期現金流量影響損益的相同期間,將原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三)如果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是一項損失,且該損失全部或部分預計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的,企業應當在預計不能彌補時,將預計不能彌補的部分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六條 當企業對現金流量套期終止運用套期會計時,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累計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被套期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期仍然會發生的,累計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予以保留,並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被套期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期不再發生的,累計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被套期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期不再極可能發生但可能預期仍然會發生,在預期仍然會發生的情況下,累計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予以保留,並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境外經營淨投資的套期,包括對作為淨投資的一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的貨幣性項目的套期,應當按照類似於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的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套期有效的部分,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全部或部分處置境外經營時,上述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相應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於套期無效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八條 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對套期關係作出再平衡的,應當在調整套期關係之前確定套期關係的套期無效部分,並將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套期關係再平衡可能會導致企業增加或減少指定套期關係中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的數量。企業增加了指定的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的,增加部分自指定增加之日起作為套期關係的一部分進行處理;企業減少了指定的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的,減少部分自指定減少之日起不再作為套期關係的一部分,作為套期關係終止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於被套期項目為風險淨敞口的套期,被套期風險影響利潤表不同列報項目的,企業應當將相關套期利得或損失單獨列報,不應當影響利潤表中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損益列報項目金額(如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
對於被套期項目為風險淨敞口的公允價值套期,涉及調整被套期各組成項目賬面價值的,企業應當對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做相應調整。
第三十條 除本準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對於被套期項目為一組項目的公允價值套期,企業在套期關係存續期間,應當針對被套期項目組合中各組成項目,分別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所引起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計入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涉及調整被套期各組成項目賬面價值的,企業應當對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做相應調整。
除本準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對於被套期項目為一組項目的現金流量套期,企業在將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相關現金流量套期儲備轉出時,應當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將轉出金額在被套期各組成項目中分攤,並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根據本準則第七條規定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將期權的內在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時,應當區分被套期項目的性質是與交易相關還是與時間段相關。被套期項目與交易相關的,對其進行套期的期權時間價值具備交易成本的特徵;被套期項目與時間段相關的,對其進行套期的期權時間價值具備為保護企業在特定時間段內規避風險所需支付成本的特徵。企業應當根據被套期項目的性質分別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一)對於與交易相關的被套期項目,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將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中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部分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對於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與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相同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二)對於與時間段相關的被套期項目,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將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中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部分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同時,企業應當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將期權被指定為套期工具當日的時間價值中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部分,在套期關係影響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僅限於企業對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的期間內攤銷,攤銷金額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若企業終止運用套期會計,則其他綜合收益中剩餘的相關金額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期權的主要條款(如名義金額、期限和標的)與被套期項目相一致的,期權的實際時間價值與被套期項目相關;期權的主要條款與被套期項目不完全一致的,企業應當通過對主要條款與被套期項目完全一致的期權進行估值確定校準時間價值,並確認期權的實際時間價值中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部分。
第三十二條 在套期關係開始時,期權的實際時間價值高於校準時間價值的,企業應當以校準時間價值為基礎,將其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並將這兩個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在套期關係開始時,期權的實際時間價值低於校準時間價值的,企業應當將兩個時間價值中累計公允價值變動的較低者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如果實際時間價值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扣減累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金額後尚有剩餘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 企業根據本準則第七條規定將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開、只將即期要素的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的,或者將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單獨分拆、只將排除外匯基差後的金融工具指定為套期工具的,可以按照與前述期權時間價值相同的處理方式對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或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進行會計處理。
第五章 信用風險敞口的公允價值選擇權
編輯第三十四條 企業使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信用衍生工具管理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的信用風險敞口時,可以在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初始確認時、後續計量中或尚未確認時,將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並同時作出書面記錄,但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金融工具信用風險敞口的主體(如借款人或貸款承諾持有人)與信用衍生工具涉及的主體相一致;
(二)金融工具的償付級次與根據信用衍生工具條款須交付的工具的償付級次相一致。
上述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的,企業應當在指定時將其賬面價值(如有)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該金融工具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企業應當將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五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對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終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一)本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不再適用,例如信用衍生工具或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或企業的風險管理目標發生變化,不再通過信用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管理。
(二)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仍然不滿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的條件。
當企業對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終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時,該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在終止時的公允價值應當作為其新的賬面價值。同時,企業應當採用與該金融工具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之前相同的方法進行計量。
第六章 銜接規定
編輯第三十六條 本準則施行日之前套期會計處理與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企業不作追溯調整,但本準則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在本準則施行日,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對所存在的套期關係進行評估。在符合本準則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再平衡,再平衡後仍然符合本準則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將其視為持續的套期關係,並將再平衡所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七條 下列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對在比較財務報表期間最早的期初已經存在的、以及在此之後被指定的套期關係進行追溯調整:
(一)企業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將期權的內在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
(二)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二)規定的情形。
此外,企業將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開、只將即期要素的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的,或者將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單獨分拆、只將排除外匯基差後的金融工具指定為套期工具的,可以按照與本準則關於期權時間價值相同的處理方式對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的會計處理進行追溯調整。如果選擇追溯調整,企業應當對所有滿足該選擇條件的套期關係進行追溯調整。
第七章 附則
編輯第三十八條 本準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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