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公布 根據2014年1月27日《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財會〔2014〕8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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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係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業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後十二個月內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職工薪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除外。短期薪酬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短期帶薪缺勤,短期利潤分享計劃,非貨幣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帶薪缺勤,是指企業支付工資或提供補償的職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利潤分享計劃,是指因職工提供服務而與職工達成的基於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提供薪酬的協議。

離職後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除外。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於職工的範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年金基金,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第二章 短期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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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實際發生的短期薪酬確認為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計入資產成本的除外。

第六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職工福利費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第七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並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第八條 帶薪缺勤分為累積帶薪缺勤和非累積帶薪缺勤。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並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企業應當在職工實際發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

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缺勤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

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缺勤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並且職工離開企業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

第九條 利潤分享計劃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確認相關的應付職工薪酬:

(一)企業因過去事項導致現在具有支付職工薪酬的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

(二)因利潤分享計劃所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義務

金額能夠可靠估計。屬於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視為義務金額能夠可靠估計:

1.在財務報告批准報出之前企業已確定應支付的薪酬金額。

2.該短期利潤分享計劃的正式條款中包括確定薪酬金額的方式。

3.過去的慣例為企業確定推定義務金額提供了明顯證據。

第十條職工只有在企業工作一段特定期間才能分享利潤的,企業在計量利潤分享計劃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時,應當反映職工因離職而無法享受利潤分享計劃福利的可能性。

如果企業在職工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後十二個月內,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潤分享計劃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該利潤分享計劃應當適用本準則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離職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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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將離職後福利計劃分類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

離職後福利計劃,是指企業與職工就離職後福利達成的協議,或者企業為向職工提供離職後福利制定的規章或辦法等。其中,設定提存計劃,是指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後,企業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後福利計劃;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後福利計劃。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根據設定提存計劃計算的應繳存金額確認為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根據設定提存計劃,預期不會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後十二個月內支付全部應繳存金額的,企業應當參照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折現率,將全部應繳存金額以折現後的金額計量應付職工薪酬。

第十三條 企業對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通常包括下列四個步驟:

(一)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採用無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設對有關人口統計變量和財務變量等做出估計,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並確定相關義務的歸屬期間。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折現率將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予以折現,以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和當期服務成本。

(二)設定受益計劃存在資產的,企業應當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減去設定受益計劃資產公允價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餘確認為一項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

設定受益計劃存在盈餘的,企業應當以設定受益計劃的盈餘和資產上限兩項的孰低者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淨資產。其中,資產上限,是指企業可從設定受益計劃退款或減少未來對設定受益計劃繳存資金而獲得的經濟利益的現值。

(三)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四)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

在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下,每一服務期間會增加一個單位的福利權利,並且需對每一個單位單獨計量,以形成最終義務。企業應當將福利歸屬於提供設定受益計劃的義務發生的期間。這一期間是指從職工提供服務以獲取企業在未來報告期間預計支付的設定受益計劃福利開始,至職工的繼續服務不會導致這一福利金額顯著增加之日為止。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確定的公式將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福利義務歸屬於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並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當職工後續年度的服務將導致其享有的設定受益計劃福利水平顯著高於以前年度時,企業應當按照直線法將累計設定受益計劃義務分攤確認於職工提供服務而導致企業第一次產生設定受益計劃福利義務至職工提供服務不再導致該福利義務顯著增加的期間。在確定該歸屬期間時,不應考慮僅因未來工資水平提高而導致設定受益計劃義務顯著增加的情況。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設定受益計劃義務予以折現,包括預期在職工提供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後的十二個月內支付的義務。折現時所採用的折現率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期限和幣種相匹配的國債或活躍市場上的高質量公司債券的市場收益率確定。

第十六條 報告期末,企業應當將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確認為下列組成部分:

(一)服務成本,包括當期服務成本、過去服務成本和結算利得或損失。其中,當期服務成本,是指職工當期提供服務所導致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額;過去服務成本,是指設定受益計劃修改所導致的與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或減少。

(二)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的利息淨額,包括計劃資產的利息收益、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利息費用以及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

(三)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所產生的變動。

除非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職工福利成本計入資產成本,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應計入當期損益;第(三)項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並且在後續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但企業可以在權益範圍內轉移這些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金額。

第十七條 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所產生的變動包括下列部分:

(一)精算利得或損失,即由於精算假設和經驗調整導致之前所計量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或減少。

(二)計劃資產回報,扣除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的利息淨額中的金額。

(三)資產上限影響的變動,扣除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的利息淨額中的金額。

第十八條 在設定受益計劃下,企業應當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將過去服務成本確認為當期費用:

(一)修改設定受益計劃時。

(二)企業確認相關重組費用或辭退福利時。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設定受益計劃結算時,確認一項結算利得或損失。

設定受益計劃結算,是指企業為了消除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部分或所有未來義務進行的交易,而不是根據計劃條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設向職工支付福利。設定受益計劃結算利得或損失是下列兩項的差額:

(一)在結算日確定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

(二)結算價格,包括轉移的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和企業直接發生的與結算相關的支付。

第四章 辭退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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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在下列兩者孰早日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

(一)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

(二)企業確認與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並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預期在其確認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後十二個月內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短期薪酬的相關規定;辭退福利預期在年度報告期結束後十二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本準則關於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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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企業向職工提供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符合設定提存計劃條件的,應當適用本準則第十二條關於設定提存計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除上述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應當適用本準則關於設定受益計劃的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淨負債或淨資產。在報告期末,企業應當將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確認為下列組成部分:

(一)服務成本。

(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淨負債或淨資產的利息淨額。

(三)重新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淨負債或淨資產所產生的變動。

為簡化相關會計處理,上述項目的總淨額應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第二十四條 長期殘疾福利水平取決於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的,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計量時應當考慮長期殘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預期支付的期限;長期殘疾福利與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無關的,企業應當在導致職工長期殘疾的事件發生的當期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

第六章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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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短期職工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二)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三)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四)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五)依據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提供的職工薪酬金額及其計算依據。

(六)其他短期薪酬。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披露所設立或參與的設定提存計劃的性質、計算繳費金額的公式或依據,當期繳費金額以及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設定受益計劃有

關的下列信息:

(一)設定受益計劃的特徵及與之相關的風險。

(二)設定受益計劃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金額及其變動。

(三)設定受益計劃對企業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的影響。

(四)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所依賴的重大精算假設及有關敏感性分析的結果。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披露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系所提供辭退福利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披露提供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性質、金額及其計算依據。

第七章 銜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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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對於本準則施行日存在的離職後福利計劃、辭退福利、其他長期職工福利,除本準則三十一條規定外,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採用追溯調整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比較財務報表中披露的本準則施行之前的信息與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調整。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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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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