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9號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9號 ——關於權益法下投資淨損失的會計處理 財會﹝2017﹞1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7年6月12日 有效期:2018年1月1日至今 |
一、涉及的主要準則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號,以下簡稱第2號準則)。
二、涉及的主要問題
第2號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投資方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損,應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淨投資的長期權益(簡稱其他長期權益)沖減至零為限,投資方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被投資單位以後實現淨利潤的,投資方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後,恢復確認收益分享額。
根據上述規定,投資方在權益法下因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其他綜合收益減少淨額而產生未確認投資淨損失的,是否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三、會計確認、計量和列報要求
投資方按權益法確認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淨虧損或被投資單位其他綜合收益減少淨額,將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沖減至零並產生了未確認投資淨損失的,被投資單位在以後期間實現淨利潤或其他綜合收益增加淨額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以前確認或登記有關投資淨損失時的相反順序進行會計處理,即依次減記未確認投資淨損失金額、恢復其他長期權益和恢復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投資方還應當重新覆核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一)投資方當期對被投資單位淨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增加淨額的分享額小於或等於前期未確認投資淨損失的,根據登記的未確認投資淨損失的類型,彌補前期未確認的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淨虧損或其他綜合收益減少淨額等投資淨損失。
(二)投資方當期對被投資單位淨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增加淨額的分享額大於前期未確認投資淨損失的,應先按照以上(一)的規定彌補前期未確認投資淨損失;對於前者大於後者的差額部分,依次恢復其他長期權益的賬面價值和恢復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按權益法確認該差額。
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有關規定,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覆核,並根據覆核後的最佳估計數予以調整。
四、生效日期和新舊銜接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的有關業務未按照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應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本解釋施行前已處置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無需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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