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3號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3號——業務外包
財會〔2010〕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0年4月15日
有效期:2010年4月15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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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業務外包管理,規範業務外包行為,防範業務外包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業務外包,是指企業利用專業化分工優勢,將日常經營中的部分業務委託給本企業以外的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承包方)完成的經營行為。

本指引不涉及工程項目外包。

第三條 企業應當對外包業務實施分類管理,通常劃分為重大外包業務和一般外包業務。重大外包業務是指對企業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外包業務。

外包業務通常包括:研發、資信調查、可行性研究、委託加工、物業管理、客戶服務、IT服務等。

第四條 企業的業務外包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外包範圍和價格確定不合理,承包方選擇不當,可能導致企業遭受損失。

(二)業務外包監控不嚴、服務質量低劣,可能導致企業難以發揮業務外包的優勢。

(三)業務外包存在商業賄賂等舞弊行為,可能導致企業相關人員涉案。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業務外包管理制度,規定業務外包的範圍、方式、條件、程序和實施等相關內容,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強化業務外包全過程的監控,防範外包風險,充分發揮業務外包的優勢。

企業應當權衡利弊,避免核心業務外包。

第二章 承包方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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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業務外包管理制度,結合確定的業務外包範圍,擬定實施方案,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核批准。

總會計師或分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參與重大業務外包的決策。

重大業務外包方案應當提交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審批。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業務外包實施方案選擇承包方。承包方至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包方是依法成立和合法經營的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經濟組織,具有相應的經營範圍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承包方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其從業人員符合崗位要求和任職條件,並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三)承包方的技術及經驗水平符合本企業業務外包的要求。

第八條 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內外部因素,合理確定外包價格,嚴格控制業務外包成本,切實做到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九條 企業應當引入競爭機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用適當方式,擇優選擇外包業務的承包方。採用招標方式選擇承包方的,應當符合招投標法的相關規定。

企業及相關人員在選擇承包方的過程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企業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候選承包方中確定最終承包方,並簽訂業務外包合同。業務外包合同內容主要包括:外包業務的內容和範圍,雙方權利和義務,服務和質量標準,保密事項,費用結算標準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一條 企業外包業務需要保密的,應當在業務外包合同或者另行簽訂的保密協議中明確規定承包方的保密義務和責任,要求承包方向其從業人員提示保密要求和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章 業務外包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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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業務外包實施的管理,嚴格按照業務外包製度、工作流程和相關要求,組織開展業務外包,並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確保承包方嚴格履行業務外包合同。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做好與承包方的對接工作,加強與承包方的溝通與協調,及時搜集相關信息,發現和解決外包業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對於重大業務外包,企業應當密切關注承包方的履約能力,建立相應的應急機制,避免業務外包失敗造成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斷。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加強對外包業務的核算與監督,做好業務外包費用結算工作。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對承包方的履約能力進行持續評估,有確鑿證據表明承包方存在重大違約行為,導致業務外包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及時終止合同。

承包方違約並造成企業損失的,企業應當按照合同對承包方進行索賠,並追究責任人責任。

第十六條 業務外包合同執行完成後需要驗收的,企業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或人員對完成的業務外包合同進行驗收,出具驗收證明。

驗收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報告,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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