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社會責任 財會〔2010〕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0年4月15日 有效期:2010年4月15日至今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實現企業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社會職責和義務,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含服務,下同)、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促進就業、員工權益保護等。
第三條 企業至少應當關注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下列風險:
(一)安全生產措施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可能導致企業發生安全事故。
(二)產品質量低劣,侵害消費者利益,可能導致企業巨額賠償、形象受損,甚至破產。
(三)環境保護投入不足,資源耗費大,造成環境污染或資源枯竭,可能導致企業巨額賠償、缺乏發展後勁,甚至停業。
(四)促進就業和員工權益保護不夠,可能導致員工積極性受挫,影響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
第四條 企業應當重視履行社會責任,切實做到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自身發展與社會發展相互協調,實現企業與員工、企業與社會、企業與環境的健康和諧發展。
第二章 安全生產
編輯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操作規範和應急預案,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做到安全生產。
企業應當設立安全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督機構,負責企業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企業應當重視安全生產投入,在人力、物力、資金、技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檢查監督機制,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不得隨意降低保障標準和要求。
第七條 企業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採用多種形式增強員工安全意識,重視崗位培訓,對於特殊崗位實行資格認證制度。
企業應當加強生產設備的經常性維護管理,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八條 企業如果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妥善處理,排除故障,減輕損失,追究責任。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嚴禁遲報、謊報和瞞報。
第三章 產品質量
編輯第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行業相關產品質量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切實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努力為社會提供優質安全健康的產品和服務,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企業應當規範生產流程,建立嚴格的產品質量控制和檢驗制度,嚴把質量關,禁止缺乏質量保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產品流向社會。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加強產品的售後服務。售後發現存在嚴重質量缺陷、隱患的產品,應當及時召回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缺陷、隱患產品的社會危害。
企業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提出的投訴和建議,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第四章 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
編輯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制度,認真落實節能減排責任,積極開發和使用節能產品,發展循環經濟,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
企業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斷提高員工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意識。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重視生態保護,加大對環保工作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和技術支持,不斷改進工藝流程,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實現清潔生產。
企業應當加強對廢氣、廢水、廢渣的綜合治理,建立廢料回收和循環利用制度。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重視資源節約和資源保護,着力開發利用可再生資源,防止對不可再生資源進行掠奪性或毀滅性開發。
企業應當重視國家產業結構相關政策,特別關注產業結構調整的發展要求,加快高新技術開發和傳統產業改造,切實轉變發展方式,實現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的監控制度,定期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有關規定的,企業應當承擔治理或相關法律責任。
發生緊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時,應當啟動應急機制,及時報告和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促進就業與員工權益保護
編輯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貫徹人力資源政策,保護員工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保持工作崗位相對穩定,積極促進充分就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企業應當避免在正常經營情況下批量辭退員工,增加社會負擔。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與員工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建立科學的員工薪酬制度和激勵機制,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員工薪酬。
企業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與員工薪酬的正常增長機制,切實保持合理水平,維護社會公平。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及時辦理員工社會保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員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健康管理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按期對員工進行非職業性健康監護,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性健康監護。
企業應當遵守法定的勞動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確保員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加強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組織建設,維護員工合法權益,積極開展員工職業教育培訓,創造平等發展機會。
企業應當尊重員工人格,維護員工尊嚴,杜絕性別、民族、宗教、年齡等各種歧視,保障員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產學研用相結合的社會需求,積極創建實習基地,大力支持社會有關方面培養、鍛煉社會需要的應用型人才。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積極履行社會公益方面的責任和義務,關心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支持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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