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 (2006年)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 ——業務質量控制 財會〔2006〕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
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 (2010年)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質量控制,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的質量控制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和審閱業務、其他鑑證業務及相關服務業務。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本準則制定質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證:
(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以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審閱準則、中國註冊會計師其他鑑證業務準則和中國註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以下分別簡稱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其他鑑證業務準則和相關服務準則;本準則將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其他鑑證業務準則和相關服務準則統稱為業務準則)的規定;
(二)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項目負責人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中負責某項業務及其執行,並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在業務報告上簽字的主任會計師或經授權簽字的註冊會計師。
第四條 質量控制制度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為實現本準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目標而制定的政策,以及為執行政策和監控政策的遵守情況而設計的必要程序。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制定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時,應當考慮自身規模和業務特徵等因素。
第二章 質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編輯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應當包括針對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對業務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
(二)職業道德規範;
(三)客戶關係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
(四)人力資源;
(五)業務執行;
(六)業務工作底稿;
(七)監控。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書面文件,並傳達到全體人員。
第三章 對業務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
編輯第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質量為導向的內部文化。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對質量控制制度承擔最終責任。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領導層及其作出的示範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文化有重大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各級管理層應當通過清晰、一致及經常的行動示範和信息傳達,強調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
(一)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工作;
(二)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領導層應當樹立質量至上的意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通過下列措施實現質量控制的目標:
(一)合理確定管理責任,以避免重商業利益輕業務質量;
(二)建立以質量為導向的業績評價、薪酬及晉升的政策和程序;
(三)投入足夠的資源制定和執行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並形成相關文件記錄。
第十一條 受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委派承擔質量控制制度運作責任的人員,應當具有足夠、適當的經驗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權限以履行其責任。
第四章 職業道德規範
編輯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職業道德規範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恪守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並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應當強調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的重要性,並通過下列途徑予以強化:
(一)會計師事務所領導層的示範;
(二)教育和培訓;
(三)監控;
(四)對違反職業道德規範行為的處理。
獨立性對於鑑證業務非常重要,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本準則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製定政策和程序,以保持獨立性。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包括聘用的專家和其他需要滿足獨立性要求的人員,保持職業道德規範要求的獨立性。
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
(一)向相關人員傳達獨立性要求;
(二)識別和評價對獨立性造成威脅的情況和關係,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消除對獨立性的威脅,或將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時,解除業務約定。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
(一)項目負責人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與客戶委託業務相關的信息,以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評價這些信息對保持獨立性的總體影響;
(二)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立即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對獨立性造成威脅的情況和關係,以便會計師事務所採取適當行動;
(三)會計師事務所收集相關信息,並向適當人員傳達。
會計師事務所向適當人員傳達收集的相關信息,有助於:
(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確定是否滿足獨立性要求;
(二)會計師事務所保持並更新有關獨立性的記錄;
(三)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已識別的對獨立性的威脅採取適當的行動。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能夠獲知違反獨立性要求的情況,並採取適當行動予以解決。
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下列要求:
(一)所有應當保持獨立性的人員,將注意到的違反獨立性要求的情況立即告知會計師事務所;
(二)會計師事務所將已識別的違反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況,立即傳達給需要與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處理這些情況的項目負責人,以及需要採取適當行動的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其他相關人員和受獨立性要求約束的人員;
(三)項目負責人、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其他相關人員,以及需要保持獨立性的其他人員,在必要時,立即向會計師事務所告知他們為解決有關問題採取的行動,以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決定是否應當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第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相關項目負責人採取的適當行動,包括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消除對獨立性的威脅或將威脅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解除業務約定。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為需要保持獨立性的人員提供關於獨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培訓。
第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獨立性要求約束的人員獲取其遵守獨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書面確認函。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範同一高級人員由於長期執行某一客戶的鑑證業務可能對獨立性造成的威脅:
(一)建立適當的標準,以便確定是否需要採取防護措施,將由於關係密切造成的威脅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對所有的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期輪換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條 在建立適當的標準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一)鑑證業務的性質,包括涉及公眾利益的範圍;
(二)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該項鑑證業務的服務年限。
第五章 客戶關係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
編輯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有關客戶關係和具體業務接受與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戶關係和具體業務:
(一)已考慮客戶的誠信,沒有信息表明客戶缺乏誠信;
(二)具有執行業務必要的素質、專業勝任能力、時間和資源;
(三)能夠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在接受新客戶的業務前,或決定是否保持現有業務或考慮接受現有客戶的新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獲取本條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信息。
當識別出問題而又決定接受或保持客戶關係或具體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記錄問題如何得到解決。
第二十二條 針對有關客戶的誠信,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下列主要事項:
(一)客戶主要股東、關鍵管理人員、關聯方及治理層的身份和商業信譽;
(二)客戶的經營性質;
(三)客戶主要股東、關鍵管理人員及治理層對內部控制環境和會計準則等的態度;
(四)客戶是否過分考慮將會計師事務所的收費維持在儘可能低的水平;
(五)工作範圍受到不適當限制的跡象;
(六)客戶可能涉嫌洗錢或其他刑事犯罪行為的跡象;
(七)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第二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獲取與客戶誠信相關的信息:
(一)與為客戶提供專業會計服務的現任或前任人員進行溝通,並與其討論;
(二)向會計師事務所其他人員、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和客戶的同行等第三方詢問;
(三)從相關數據庫中搜索客戶的背景信息。
第二十四條 在確定是否具有接受新業務所需的必要素質、專業勝任能力、時間和資源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下列事項,以評價新業務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關級別的現有人員的基本情況:
(一)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是否熟悉相關行業或業務對象;
(二)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是否具有執行類似業務的經驗,或是否具備有效獲取必要技能和知識的能力;
(三)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擁有足夠的具有必要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
(四)在需要時,是否能夠得到專家的幫助;
(五)如果需要項目質量控制覆核,是否具備符合標準和資格要求的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
(六)會計師事務所是否能夠在提交報告的最後期限內完成業務。
第二十五條 在確定是否接受新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考慮接受該業務是否會導致現實或潛在的利益衝突。
如果識別出潛在的利益衝突,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接受該業務是否適當。
第二十六條 在確定是否保持客戶關係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在本期或以前業務執行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項,及其對保持客戶關係可能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業務後獲知了某項信息,而該信息若在接受業務前獲知,可能導致會計師事務所拒絕該項業務,針對保持該項業務及其客戶關係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適用於該業務環境的法律責任,包括是否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向委託人報告或在某些情況下向監管機構報告;
(二)解除該項業務約定,或同時解除該項業務約定及其客戶關係的可能性。
第二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針對解除業務約定或同時解除業務約定及其客戶關係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下列要求:
(一)與客戶適當級別的管理層和治理層討論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有關事實和情況可能採取的適當行動;
(二)如果確定解除業務約定或同時解除業務約定及其客戶關係是適當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解除的情況及原因,與客戶適當級別的管理層和治理層討論;
(三)考慮是否存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保持現有的客戶關係,或向監管機構報告解除的情況及原因;
(四)記錄重大事項及其諮詢情況、諮詢結論和得出結論的依據。
第六章 人力資源
編輯第二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證擁有足夠的具有必要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並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的人員,以使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並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第三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人力資源政策和程序應當解決下列人事問題:
(一)招聘;
(二)業績評價;
(三)人員素質;
(四)專業勝任能力;
(五)職業發展;
(六)晉升;
(七)薪酬;
(八)人員需求預測。
第三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招聘程序,以選擇正直的、通過發展能夠具備執行業務所需的必要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提高人員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一)職業教育;
(二)職業發展,包括培訓;
(三)工作經驗;
(四)由經驗更豐富的員工提供輔導。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人力資源政策和程序中強調對各級別人員進行繼續培訓的重要性,並提供必要的培訓資源和幫助,以使人員能夠發展和保持必要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業績評價、薪酬及晉升程序,對發展和保持專業勝任能力並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的人員給予應有的肯定和獎勵。
業績評價、薪酬及晉升程序應當強調:
(一)使人員知曉會計師事務所對業績和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的期望;
(二)向人員提供業績、工作進步及職業發展方面的評價和諮詢;
(三)幫助人員了解提高業務質量及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是晉升更高職位的主要途徑,而不遵守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可能招致懲戒。
第三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每項業務委派至少一名項目負責人。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確下列要求:
(一)將項目負責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戶管理層和治理層的關鍵成員;
(二)項目負責人具有履行職責必要的素質、專業勝任能力、權限和時間;
(三)清楚界定項目負責人的職責,並告知該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監控項目負責人的工作負荷及可供調配的項目負責人數量,以使項目負責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委派具有必要素質、專業勝任能力和時間的員工,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以使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程序,評價員工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在委派項目組以及確定所需的監督層次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員工是否具有下列方面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一)通過適當的培訓和參與業務,獲得執行類似性質和複雜程度業務的知識和實務經驗;
(二)掌握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業務準則的規定;
(三)具有相關技術知識,包括信息技術知識;
(四)熟悉客戶所處的行業;
(五)具有職業判斷能力;
(六)掌握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七章 業務執行
編輯第一節 指導、監督與覆核
編輯第三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使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通常使用書面或電子手冊、標準化底稿以及指南性材料等文件使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到貫徹。這些文件針對的事項包括:
(一)如何將業務情況簡要告知項目組,使項目組了解工作目標;
(二)保證適用的業務準則得以遵守的程序;
(三)業務監督、員工培訓和輔導的程序;
(四)對已實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斷以及擬出具的報告進行覆核的方法;
(五)對已實施的工作及其覆核的時間和範圍作出適當記錄;
(六)保證所有的政策和程序是合時宜的。
第四十條 項目組的所有成員應當了解擬執行工作的目標。
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適當的團隊工作和培訓,使經驗較少的項目組成員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標。
第四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對業務的監督包括:
(一)追蹤業務進程;
(二)考慮項目組各成員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執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計劃的方案執行工作;
(三)解決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考慮其重要程度並適當修改原計劃的方案;
(四)識別在執行業務過程中需要諮詢的事項,或需要由經驗較豐富的項目組成員考慮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在覆核項目組成員已執行的工作時,覆核人員應當考慮:
(一)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
(二)重大事項是否已提請進一步考慮;
(三)相關事項是否已進行適當諮詢,由此形成的結論是否得到記錄和執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執行工作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五)已執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結論,並得以適當記錄;
(六)獲取的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七)業務程序的目標是否實現。
確定覆核人員的原則是,由項目組內經驗較多的人員覆核經驗較少的人員執行的工作。
第二節 諮詢
編輯第四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
(一)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諮詢;
(二)可獲取充分的資源進行適當諮詢;
(三)諮詢的性質和範圍得以記錄;
(四)諮詢形成的結論得到記錄和執行。
諮詢包括與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在適當專業層次上進行的討論,以解決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形成一種良好的諮詢氛圍,鼓勵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諮詢。
第四十五條 項目組應當考慮就重大的技術、職業道德及其他事項,向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在適當情況下向會計師事務所外部具備適當知識、資歷和經驗的其他專業人士諮詢,並適當記錄和執行諮詢形成的結論。
項目組在向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其他專業人士諮詢時,應當提供所有相關事實,以使其能夠對諮詢的事項提出有見地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需要向外部諮詢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利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職業團體、監管機構或商業機構提供的諮詢服務,但應當考慮外部諮詢提供者是否能夠勝任這項工作。
第四十七條 項目組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向其他專業人士諮詢所形成的記錄應當經被諮詢者認可。
諮詢形成的記錄應當完整詳細,包括下列內容:
(一)尋求諮詢的事項;
(二)諮詢的結果,包括作出的決策、決策依據以及決策的執行情況。
第三節 意見分歧
編輯第四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處理和解決項目組內部、項目組與被諮詢者之間以及項目負責人與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之間的意見分歧。形成的結論應當得以記錄和執行。
第四十九條 只有意見分歧問題得到解決,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
第四節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編輯第五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對特定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以客觀評價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以及在準備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下列要求:
(一)對所有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二)規定適當的標準,據此評價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和審閱、其他鑑證業務及相關服務業務,以確定是否應當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三)對符合適當標準的所有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是指在出具報告前,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在準備報告時形成的結論作出客觀評價的過程。
第五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在出具報告前完成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第五十二條 在制定用於確定除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業務是否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標準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一)業務的性質,包括涉及公眾利益的範圍;
(二)在某項業務或某類業務中已識別的異常情況或風險;
(三)法律法規是否要求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第五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規定:
(一)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二)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的資格標準;
(三)對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記錄要求。
第五十四條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通常包括:
(一)與項目負責人進行討論;
(二)覆核財務報表或其他業務對象信息及報告,尤其考慮報告是否適當;
(三)選取與項目組作出重大判斷及形成結論有關的工作底稿進行覆核。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範圍取決於業務的複雜程度和出具不恰當報告的風險。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並不減輕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在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時,覆核人員應當考慮:
(一)項目組就具體業務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作出的評價;
(二)在審計過程中識別的特別風險以及採取的應對措施;
(三)作出的判斷,尤其是關於重要性和特別風險的判斷;
(四)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見分歧、其他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諮詢,以及諮詢得出的結論;
(五)在審計中識別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錯報的重要程度及處理情況;
(六)擬與管理層、治理層以及其他方面溝通的事項;
(七)所覆核的審計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針對重大判斷執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結論;
(八)擬出具的審計報告的適當性。
在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時,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可根據情況考慮上述部分或全部事項。
第五十六條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應當在業務過程中的適當階段及時實施覆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報告前得到滿意解決。
第五十七條 如果項目負責人不接受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的建議,並且重大事項未得到滿意解決,項目負責人不應當出具報告。只有在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處理意見分歧的程序解決重大事項後,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確被委派的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應符合的下列要求:
(一)履行職責需要的技術資格,包括必要的經驗和權限;
(二)在不損害其客觀性的前提下,提供業務諮詢的程度。
第五十九條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應當具備覆核具體業務所需要的足夠、適當的技術專長、經驗和權限。
第六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證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的客觀性。在確定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避免下列情形:
(一)由項目負責人挑選;
(二)在覆核期間以其他方式參與該業務;
(三)代替項目組進行決策;
(四)存在可能損害覆核人員客觀性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條 在業務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可以向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進行諮詢。當諮詢問題的性質和範圍十分重大時,項目組和覆核人員應當謹慎從事,以使覆核人員保持客觀性。
如果覆核人員不能保持客觀性,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委派其他人員或聘請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擔當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或該項業務的被諮詢者。
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外部的、具有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必要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的個人。
第六十二條 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在識別出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業務後,可以聘請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或利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在聘請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時,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本準則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記錄項目質量控制覆核情況,包括:
(一)有關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執行;
(二)項目質量控制覆核在出具報告前業已完成;
(三)覆核人員沒有發現任何尚未解決的事項,使其認為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及形成的結論不適當。
第八章 業務工作底稿
編輯第六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項目組在出具業務報告後及時將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業務檔案。
第六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業務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業務工作底稿歸檔期限。
對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和審閱業務、其他鑑證業務,業務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業務報告日後六十天內。
第六十六條 如果針對客戶的同一財務信息執行不同的委託業務,出具兩個或多個不同的報告,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其視為不同的業務,根據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規定的歸檔期限內分別將業務工作底稿歸整為最終業務檔案。
第六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滿足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管業務工作底稿並對業務工作底稿保密;
(二)保證業務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於使用和檢索業務工作底稿;
(四)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業務工作底稿。
第六十八條 除下列情況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業務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
(一)取得客戶的授權;
(二)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以及向監管機構報告發現的違反法規行為;
(三)接受註冊會計師協會和監管機構依法進行的質量檢查。
第六十九條 無論業務工作底稿存在於紙質、電子還是其他介質,會計師事務所都應當針對業務工作底稿設計和實施適當的控制,以實現下列目的:
(一)使業務工作底稿清晰地顯示其生成、修改及覆核的時間和人員;
(二)在業務的所有階段,尤其是在項目組成員共享信息或通過互聯網將信息傳遞給其他人員時,保護信息的完整性;
(三)防止未經授權改動業務工作底稿;
(四)允許項目組和其他經授權的人員為適當履行職責而接觸業務工作底稿。
第七十條 如果原紙質記錄經電子掃描後存入業務檔案,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實施適當的控制程序,以保證:
(一)生成與原紙質記錄的形式和內容完全相同的掃描複製件,包括人工簽名、交叉索引和有關注釋;
(二)將掃描複製件,包括必要時對掃描複製件的索引和簽字,歸整到業務檔案中;
(三)能夠檢索和打印掃描複製件。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保留已掃描的原紙質記錄。
第七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業務工作底稿保存期限滿足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需要。
對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和審閱業務、其他鑑證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業務報告日起,對業務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第七十二條 業務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屬於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可自主決定允許客戶獲取業務工作底稿部分內容,或摘錄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這些信息不得損害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的有效性。對鑑證業務,披露這些信息不得損害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的獨立性。
第九章 監控
編輯第七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監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質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關、適當的,並正在有效運行。這些監控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持續考慮和評價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如定期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
對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況的監控旨在評價: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業務準則的情況;
(二)質量控制制度設計是否適當,運行是否有效;
(三)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應用是否得當,以便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業務報告。
第七十四條 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的監控應當由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實施,監控內容包括質量控制制度設計的適當性和運行的有效性。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委派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或具有足夠、適當經驗和權限的其他人員履行監控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從下列方面對質量控制制度進行持續考慮和評價:
(一)確定質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對有關教育與培訓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饋意見;
(二)與會計師事務所適當人員溝通已識別的質量控制制度在設計、理解或執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三)由會計師事務所適當人員採取追蹤措施,以對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時作出必要的修正。
對質量控制制度的持續考慮和評價還包括分析下列事項:
(一)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業務準則的新變化,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適當反映這些變化;
(二)有關獨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情況的書面確認函;
(三)職業發展,包括培訓;
(四)與接受和保持客戶關係及具體業務相關的決策。
第七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周期性地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在每個周期內,應對每個項目負責人的業務至少選取一項進行檢查。
周期性檢查的組織方式,包括對單項業務檢查時間的安排,取決於下列主要因素:
(一)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
(二)分支機構的數量及分布;
(三)前期實施監控程序的結果;
(四)人員和分支機構的權限;
(五)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和組織結構的性質及複雜程度;
(六)與特定客戶和業務相關的風險。
第七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選取單項業務進行檢查時,可以不事先告知相關項目組。
參與業務執行或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人員不應承擔該項業務的檢查工作。
在確定檢查的範圍時,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考慮外部獨立檢查的範圍或結論,但這些檢查並不能替代自身的內部監控。
第七十八條 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利用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或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檢查及其他監控程序。
第七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實施監控程序發現的缺陷的影響,並確定這些缺陷屬於下列哪種情況:
(一)該缺陷並不必然表明質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業務準則的規定,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二)該缺陷是系統性的、重複出現的或其他需要及時糾正的重大缺陷。
第八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實施監控程序發現的缺陷及建議採取的適當補救措施,告知相關項目負責人及其他適當人員。
第八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評價各種缺陷後,應當提出下列改進措施:
(一)採取與某項業務或某個成員相關的適當補救措施;
(二)將監控發現的缺陷告知負責培訓和職業發展的人員;
(三)改進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對違反會計師事務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員,尤其是對反覆違規的人員實施懲戒。
第八十二條 如果實施監控程序的結果表明出具的報告可能不適當,或在執行業務過程中遺漏了應有的程序,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採取適當的進一步行動,以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相關業務準則的規定。同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徵詢法律意見。
第八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質量控制制度的監控結果,傳達給項目負責人及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其他適當人員,以使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能夠在其職責範圍內及時採取適當的行動。
傳達的信息應當包括:
(一)已實施的監控程序;
(二)實施監控程序得出的結論;
(三)系統性的、重複出現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改措施。
第八十四條 向相關項目負責人以外的人員傳達已發現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體業務,除非指明具體業務對這些人員適當履行職責是必要的。
第八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適當記錄下列監控事項:
(一)制定的監控程序,包括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的程序;
(二)對監控程序實施情況的評價;
(三)識別出的缺陷,對其影響的評價,是否採取行動及採取何種行動的依據。
對監控程序實施情況評價的記錄包括下列方面:
(一)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業務準則的遵守情況;
(二)質量控制制度的設計是否適當,運行是否有效;
(三)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適當遵守,以使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第八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能夠適當處理針對下列事項的投訴和指控:
(一)已實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業務準則的規定;
(二)未能遵守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
投訴和指控既可能源自會計師事務所內部,也可能源自會計師事務所外部。
第八十七條 作為處理投訴和指控過程的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投訴和指控渠道,以使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能夠沒有顧慮地提出關心的問題。
第八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調查投訴和指控事項,並對投訴和指控及其處理情況予以記錄。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委派不參與該項業務的具有足夠、適當經驗和權限的人員負責對調查的監督。必要時,聘請法律專家參與調查工作。
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利用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或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調查。
第八十九條 如果調查結果表明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設計或運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違反質量控制制度的情況,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採取適當行動。
第十章 記錄
編輯第九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對質量控制制度各項要素的運行情況形成適當記錄。
第九十一條 在確定記錄的方式和內容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和分支機構的數量;
(二)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人員和分支機構的權限;
(三)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和組織結構的性質及複雜程度。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合理確定記錄的方式。
第九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對質量控制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足以使執行監控程序的人員能夠評價質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況。
第十一章 附則
編輯第九十三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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