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2013年)

第一條 為了保護傳統工藝美術,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百年以上,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第三條 國家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實行保護、發展、提高的方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領導,採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進本地區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國務院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負責全國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實行認定製度。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認定為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

第六條 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由國務院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國務院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論,予以認定和公布。

第七條 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企業和個人,可以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要求保護的品種和技藝的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審核後,向國務院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推薦。

第八條 申請認定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的規定,提交完整、詳實的資料。

第九條 國家對認定的傳統工藝美術技藝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檔案;

(二)徵集、收藏優秀代表作品;

(三)對其工藝技術秘密確定密級,依法實施保密;

(四)資助研究,培養人才。

第十條 傳統工藝美術品種中的卓越作品,經國務院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後,由國務院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命名為中國工藝美術珍品(以下簡稱珍品)。

第十一條 國家對珍品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國家徵集、收購的珍品由中國工藝美術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工藝美術館、博物館珍藏。

(二)珍品禁止出口。珍品出國展覽必須經國務院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並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製作的人員,由相關行業協會組織評審,可以授予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一)成就卓越,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

(二)技藝精湛,自成流派的。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特需的天然原料、材料,應當統籌規劃、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 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特需的寶石、玉石等珍稀礦種,國家依法加強保護,嚴禁亂采濫挖。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採取必要措施,發掘和搶救傳統工藝美術技藝,徵集傳統工藝美術精品,培養傳統工藝美術技藝人才,資助傳統工藝美術科學研究。

第十六條 對於製作經濟效益不高、藝術價值很高並且面臨失傳的工藝美術品種的企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給予扶持和幫助。

第十七條 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保護或者保密制度,切實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管理。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製作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泄露在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 國家對在繼承、保護、發展傳統工藝美術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竊取或者泄露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秘密的;

(二)非法開採用於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的珍稀礦產資源或者盜賣用於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的珍稀礦產品的;

(三)私運珍品出境的。

製作、出售假冒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署名的傳統工藝美術作品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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