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章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2號 2021年3月30日 發布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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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5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21年3月30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
一、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修改)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
二、刪去《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改)第五條第二款。
三、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6號,根據建設部令第98號修改)第十五條中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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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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