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46號
2018年12月29日
發布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46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18年12月29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查機構條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規模,確定相應數量的審查機構,逐步推行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揮工程)防護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項目,還應當審查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

(六)勘察設計企業和註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其他內容」。

三、在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揮工程)防護安全性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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