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質規〔2019〕4號
2019年5月13日
發布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全國

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質規〔2019〕4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

為進一步規範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管理工作,我部組織修訂了《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與管理辦法》(建質函〔2015〕282號)。現將修訂後的《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5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國工程勘察設計水平,推動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是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最高榮譽稱號。評選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總量控制的原則,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條 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名額一般不超過35名。具體評選名額和分配根據相關領域科技進步水平、技術力量、產業規模和申報情況確定。當評選周期因故延長時,可適當增加評選名額。

第四條 每次評選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成立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協調小組,負責評選工作的組織協調。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協調小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分管副部長和有關司局負責同志組成。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成立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委員會,負責具體評選工作。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代表等組成,人數為不少於17人的奇數。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協調小組決定。

第六條 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工作經費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承擔,不向申報人及所在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申報

第七條 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申報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尚職業道德、嚴謹科學精神和強烈社會責任感,擁有中國國籍;

(二)具有深厚專業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工程勘察設計領域取得卓著成績,為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相關專業學術、技術帶頭人,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

(三)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設計工作(含相關專業研究生就讀期間)20年以上,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國家已實施執業註冊制度的專業還須具有相應的執業註冊資格;

(四)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本行業至少3項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或設計,或者作為專業負責人完成至少6項本行業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或設計,項目技術水平達到同期、同類型項目的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效益良好,個人貢獻突出;

(五)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按截至評選當年12月31日實足年齡計算)。

第八條 申報人應經推薦單位或不少於2位推薦人書面推薦。推薦單位應為相關領域國務院主管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及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推薦人應為相近專業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或中國工程院土木、水利與建築工程學部院士(非資深院士)。

每個推薦單位每次最多可推薦3名申報人。每位推薦人每次最多可推薦2名申報人。

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應對其推薦意見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凡已連續3次申報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未入選的申報人,停止1次申報資格。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評選中優先考慮:

(一)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的工程項目獲得過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銀質獎及以上獎項、國家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及以上獎項等國內外知名獎項的;

(二)在本專業領域擁有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科技成果,並在工程項目中得到應用,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

(三)在設計理念、技術創新、新技術推廣應用以及解決重大工程建設技術難題方面成效顯著的;

(四)在本專業領域出版發表過重要學術專著或科研論文,主編過工程建設國家(行業)標準或者多項國家(行業)標準設計,對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做出重要貢獻的;

(五)在行業法規制度建設、抗災救災、重大事故處理等方面發揮重要技術支撐作用的。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報不予受理:

(一)因勘察設計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申報時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三)3年內未參與勘察設計項目技術工作的(以勘察設計成果簽字為準);

(四)受到黨紀處分尚在影響期內或受到政務處分、政紀處分尚未解除的。

第十二條 申報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表;

(二)推薦單位或推薦人書面推薦意見;

(三)有代表性的工程技術成果證明材料;

(四)重要獎項獲獎證書的複印件;

(五)相關學術專著、論文、標準、標準設計、專利、專有技術等證明材料。

通過初評的候選人還應提供不超過5分鐘的視頻介紹材料。

申報人可提供相關領域行業學會、協會有關證明材料,供評選時參考。

第十三條 申報人將申報材料報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以及申報人廉潔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出具審核意見後,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北京市為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審核並上網公示不少於10個工作日後,匯總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十四條 申報人必須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停止申報人2次申報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終身不得申報。

第十五條 申報人所在單位應嚴格審核。如發現單位為申報人隱瞞有關情況或弄虛作假,對申報單位通報批評,並停止本次評選該單位全部申報人申報資格。

第三章 評選

第十六條 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分為專業組初評和綜合評選2個階段。

第十七條 初評時,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委員會在勘察設計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各初評組。各初評組專家不少於25人,其中各相應專業專家不少於5人。

各初評組評選出候選人名單,總候選人數不超過最終評選名額的120%。

第十八條 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委員會組織召開綜合評選會議,對候選人進行評選,採用記名投票方式,評選出本屆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提名名單。得票數達到或超過有效票數2/3且排在前35位的候選人列入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提名名單。若得票達到有效票數2/3的候選人不足35名,不再補選。

第十九條 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提名名單及其基本信息和推薦信息,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和有關媒體上公示10個工作日,廣泛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協調小組根據公示反饋情況對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提名名單進行審議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定。

第二十一條 提名名單通過審定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文公告,授予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榮譽稱號,頒發證書。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及其身邊人員和所在單位不得以助選、拉票等方式干擾評選工作。有上述行為的,取消申報人參評資格;情節嚴重的,停止申報人2次申報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終身不得申報。

第二十三條 評選專家應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嚴肅認真和高度負責的態度參與評選工作。對違反評選紀律的,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協調小組將取消其評選專家資格並通知其所在單位和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評選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違反評選紀律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分。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應積極參加以下工作:

(一)國家和行業組織的學術交流和人才培養;

(二)行業法規制度建設、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制定和政府決策諮詢;

(三)相關技術性檢查、事故處理、抗災救災等。

第二十六條 鼓勵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所在單位對獲評的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給予獎勵及提供相應待遇。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所在單位應發揮學術交流平台作用,為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開展相關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七條 鼓勵重大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和科技攻關項目優先由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承擔。對於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招標人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參加評標。

第二十八條 年滿80周歲的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成為資深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資深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不再參加對申報人的評選。

第二十九條 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個人狀態、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事項發生改變時,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協調小組可提出撤銷其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稱號的建議,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文公告:

(一)因違法違紀行為受到黨紀、政務、政紀處分,以及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二)因違反職業道德等原因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技術負責人,是指在項目中承擔總體技術責任的技術人員,包括技術負責人、審定人等。

本辦法所稱項目專業負責人,是指在項目中承擔本專業主要技術責任的技術人員。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與管理辦法》(建質函〔2015〕282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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