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鞏固深化全國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強基礎、轉作風、樹形象」專項行動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鞏固深化全國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強基礎、轉作風、樹形象」專項行動的通知
建督〔2021〕37號
2021年4月28日
發布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鞏固深化全國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強基礎、轉作風、樹形象」專項行動的通知

建督〔2021〕37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重慶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國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強基礎、轉作風、樹形象」專項行動開展以來,隊伍建設持續加強,作風明顯改善,形象不斷提升。為鞏固深化「強基礎、轉作風、樹形象」專項行動,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執法和服務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隊伍建設標準化、執法行為規範化、為民服務精準化為重點,補短板、強弱項、促提升,全面提升政治素質、管理水平、執法能力和服務質量,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廉潔務實的新時代城市管理執法隊伍,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務

(一)提升政治素質。

一是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加強思想理論武裝,持續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自覺做到「兩個維護」。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理念,建立健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長效機制,抓緊抓實黨史學習教育等黨內集中教育。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幹部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注重融會貫通、學以致用,切實把學習成果轉化為推動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強大動力。

二是夯實基層黨建基礎。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基層黨組織建設,推動黨的基層組織在執法隊伍中全覆蓋。深入推進執法隊伍基層黨組織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嚴格落實「三會一課」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創新基層黨建工作,推動與社區、企業、社會組織黨組織互聯互動、聯建共建。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組織開展「爭先創優」「學習身邊榜樣」等活動,通過典型引路、示範引領,創建一批基層黨建示範點,打造一批基層示範執法隊,樹立一批先進模範典型,激勵廣大執法隊員擔當新使命、展現新作為。

(二)提升隊伍管理水平。

一是推進執法人員信息化管理。省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組織統籌,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統一管理,準確掌握執法人員基本情況。2022年底前,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在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台上建立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管理信息子系統,實現人員基本信息、執法證件、案件信息、崗位狀態、裝備配置等信息的採集錄入並及時更新,夯實隊伍精細化管理基礎。

二是規範執法着裝和裝備管理。省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建立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誌標識備案制度。市、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加強執法着裝管理,不得擅自擴大着裝範圍。各地要認真落實《城市管理執法裝備配備指導標準(試行)》,加大執法車輛、執法記錄儀、執法手持終端等裝備資金投入力度,制定完善裝備管理制度。推進執法辦公執勤用房規範化建設,滿足實際執法工作需要。

三是加強幹部人才培養。建立執法人員教育培訓體系,制定全國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培訓大綱,建立常態化幹部培訓和輪訓制度。省級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處級以上幹部培訓,處級以上幹部每3年至少參加一次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分批分期組織開展全員培訓。市、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嚴格落實新招錄執法人員初任培訓制度,縣(區)、鄉鎮(街道)執法隊伍負責人應接受上一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組織的任職培訓。各地要加強與黨校、行政學院、高等學校合作,建立定點培訓基地,定期開展業務知識、執法技能培訓和崗位練兵活動,全面提高執法能力。

四是嚴格協管人員管理。2021年底前,市、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制定本地區協管人員管理制度並指導實施,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建立協管人員准入管理、崗位責任、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崗位激勵等制度,加強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

五是強化指導監督。省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本地區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的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業務指導、監督檢查、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等機制。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加強對縣(區)、鄉鎮(街道)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的指導、監督、考核,2022年底前出台監督考核辦法和有關標準,明確專門的處(科)室負責實施,考核結果定期向縣(區)人民政府通報。

(三)提升執法能力。

一是理清權責邊界。各地要全面清理和優化執法事項,凡是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執法事項一律取消。健全權責清單制度,依法動態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城市管理執法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準、執法程序、監督途徑和追責機制。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明確市、區執法權責邊界,明確跨區域執法事項,避免交叉執法、重複執法。

二是推進執法規範化。各地要認真落實《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範》,制定城市管理執法規程,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規範執法資格管理,嚴格執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認真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市、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統一執法文書格式文本。加強現場執法管理,嚴禁隨意採取強制執法措施,杜絕粗暴執法、過激執法,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規範執法信息公開,提高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是改進執法方式。全面實施「721工作法」,即70%的問題用服務手段解決,20%的問題用管理手段解決,10%的問題用執法手段解決。推廣「非現場執法」等模式,充分利用視頻監控設備、大數據共享等信息化手段發現違法問題,探索建立「前端及時發現+後端依法處置」的銜接機制,提高執法效率。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領域信用監管,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四是強化源頭治理。各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與相關職能部門建立溝通協作機制,發揮執法工作在一線的優勢,分析研判城市管理問題,及時以執法建議函、監管通知單等形式,向職能部門、責任單位和屬地街道反饋,推動城市管理問題源頭治理。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部門銜接,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工作聯動機制。

(四)提升服務質量。

一是積極推進「共同締造」活動。充分發揮與群眾緊密聯繫的優勢,持續深入開展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活動。拓寬與群眾交流渠道,通過微信公眾號、市民服務熱線、便民服務移動終端(APP)、開展「城管體驗日」活動等多種方式,及時了解群眾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深入開展「美麗小區」「美麗街區」創建和「商戶自治」等活動,激發群眾參與城市管理工作的熱情,共享城市人居環境建設成果。

二是推進「城管進社區」。建立城管進社區工作機制,依託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台,促進城市管理服務下沉。市、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出台具體辦法,推動城市管理執法和社區工作協同聯動,建立社區居委會、城管隊員、物業服務企業、居民代表四方共同參與的協調議事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及時解決社區內城市管理領域違法違規問題。

三是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貫徹執法為民理念,堅持民意導向、問題導向,持續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每年都要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城市管理領域突出問題和關鍵小事,研究提出具體舉措。落實《城市市容市貌乾淨整潔有序安全標準(試行)》有關要求,有序開展市容環境專項整治,以「小切口」推動「大變化」,實現城市環境乾淨、整潔、有序、安全,讓人民群眾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鞏固深化「強基礎、轉作風、樹形象」專項行動的重要意義,深刻認識到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面廣量大,一頭連着政府,一頭連着群眾,直接關係到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法治的信心。省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對專項行動作出部署安排。市、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時間節點、具體任務、工作要求,狠抓落實。各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積極爭取精神文明、司法、財政等部門支持,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地見效。

(二)健全工作機制。我部將加強專項行動的調研、指導和監督,及時總結推廣地方經驗,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對工作推動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將行動開展情況報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省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專項行動的統籌、協調,強化督導落實,建立信息報送制度。省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將本部門和所轄地級及以上城市專項行動的負責人和聯絡員名單於2021年5月底前報我部城市管理監督局。

(三)加強宣傳引導。部城市管理監督局要及時搜集地方經驗做法,宣傳報道活動成效。中國建設報要切實發揮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新聞宣傳主陣地作用,設立專版,大力宣傳。地方各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深入挖掘推廣基層經驗,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平台,加強輿情引導,加大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和先進典型的宣傳力度,講好城管故事,充分展現新時代城市管理執法隊伍良好精神風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1年4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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