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總局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體育總局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體科字〔2021〕222號 2021年11月22日 發布機關:體育總局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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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總局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
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體科字〔2021〕22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行政部門、教育廳(教委)、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等學校:
現將《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體育總局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22日
第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工作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下國家教育考試組考防疫工作有關要求,統籌做好考試招生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進一步健全制度、嚴格程序、規範管理、強化監督,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
為做好2022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工作,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考生,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招生院校(專業)及項目
第二條 按照本辦法招生的普通高等學校統稱為招生院校。舉辦運動訓練專業的招生院校有:北京體育大學、上海體育學院、武漢體育學院、西安體育學院、成都體育學院、瀋陽體育學院、首都體育學院、天津體育學院、河北體育學院、吉林體育學院、哈爾濱體育學院、南京體育學院、山東體育學院、廣州體育學院、北京師範大學、河北師範大學、山西大學、中北大學、山西師範大學、內蒙古師範大學、內蒙古民族大學、遼寧師範大學、瀋陽師範大學、大連大學、大連理工大學(盤錦校區)、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吉林大學、東北師範大學、吉林師範大學、延邊大學、北華大學、長春師範大學、哈爾濱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蘇州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江蘇師範大學、浙江大學、寧波大學、安徽師範大學、合肥師範學院、福建師範大學、集美大學、華東交通大學、南昌大學、江西師範大學、井岡山大學、贛南師範大學、宜春學院、中國海洋大學、山東理工大學、煙臺大學、聊城大學、曲阜師範大學、河南大學、鄭州大學、河南師範大學、洛陽師範學院、南陽師範學院、黃河科技學院、華中師範大學、江漢大學、中南大學、湖南師範大學、湖南工業大學、衡陽師範學院、華南理工大學、華南師範大學、深圳大學、嘉應學院、廣西師範大學、海南師範大學、西南大學、重慶師範大學、西華師範大學、貴州師範大學、雲南師範大學、陝西師範大學、陝西理工大學、西北師範大學、天水師範學院、青海師範大學、青海民族大學、寧夏大學、新疆師範大學、石河子大學、張家口學院、內蒙古大學、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廣西大學、西藏民族大學、同濟大學、暨南大學、河北工程大學、廊坊師範學院、華中科技大學、重慶文理學院、邯鄲學院、南京工業大學、武漢體育學院體育科技學院、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華僑大學、太原理工大學、齊齊哈爾大學、巢湖學院、湖南科技大學、昆明理工大學等107所。
舉辦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招生院校有:北京體育大學、上海體育學院、武漢體育學院、西安體育學院、成都體育學院、瀋陽體育學院、首都體育學院、天津體育學院、河北體育學院、吉林體育學院、哈爾濱體育學院、南京體育學院、山東體育學院、廣州體育學院、河北師範大學、山西師範大學、晉中學院、內蒙古民族大學、瀋陽師範大學、東北師範大學、哈爾濱師範大學、蘇州大學、揚州大學、江蘇師範大學、浙江大學、杭州師範大學、阜陽師範大學、集美大學、江西師範大學、山東師範大學、魯東大學、菏澤學院、河南大學、鄭州大學、河南理工大學、洛陽師範學院、商丘師範學院、黃河科技學院、湖南師範大學、吉首大學、廣西師範大學、海南師範大學、貴州師範大學、雲南師範大學、雲南民族大學、西北師範大學、寧夏大學、青海師範大學、青海民族大學、山西大學、西華師範大學、三亞學院、呼和浩特民族學院、邯鄲學院、滄州師範學院、武漢體育學院體育科技學院、湖南工業大學、長江師範學院等58所。
第三條 運動訓練專業所設項目為:
冬季項目: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樣滑冰、冰球、冰壺、越野滑雪、高山滑雪、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雪上技巧)、單板滑雪(平行大迴轉、U型場地)、冬季兩項。
夏季項目:射擊、射箭、場地自行車、公路自行車、山地自行車、BMX小輪車、擊劍、現代五項、鐵人三項、馬術、帆船、賽艇、皮划艇靜水、皮划艇激流迴旋、蹼泳、滑水、摩托艇、舉重、自由式摔跤、古典式摔跤、柔道、拳擊、跆拳道、空手道、田徑、游泳、公開水域游泳、跳水、水球、花樣游泳、體操、藝術體操、蹦床、技巧、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足球(十一人制)、籃球*、排球、沙灘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網球、橄欖球*、高爾夫球、圍棋、象棋、國際象棋、登山、攀岩。
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所設項目為:
武術套路、武術散打、中國式摔跤。
(*註:籃球項目考生使用五人制或三人制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均可報名,按照五人制籃球考試方法與評分標準參加籃球專項考試。橄欖球項目考生使用七人制或十五人制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均可報名,按照七人制橄欖球考試方法與評分標準參加橄欖球專項考試。)
二、報名
第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考生可按本辦法報考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
1.符合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普通高考)報名條件;
2.具備第三條所列項目的二級(含)運動員以上技術等級稱號。
第五條 考生必須參加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普通高考報名(具體按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求執行)。
第六條 招生院校應當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制訂本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招生簡章,並於考生填報志願前公布。招生簡章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層次、專業方向、辦學類型、學習形式、招生計劃總數及具體報考條件、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以及報名方法步驟、專業考試要求、聯繫電話和其它有關事宜。
第七條 招生院校的招生工作方案須報學校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抄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備案。招生院校必須認真履行公布的錄取規則和有關條款。
第八條 考生依據招生院校招生簡章要求,統一在「中國運動文化教育網」(www.ydyeducation.com)或「體教聯盟APP」中「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系統」(以下簡稱「體育單招系統」)進行註冊(驗證考生報名資格)並報名,具體時間:
冬季項目:
註冊時間為2021年12月1日12:00至12月30日12:00
報名時間為2021年12月22日12:00至12月31日12:00
夏季項目(含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項目,下同):
註冊時間為2022年2月7日12:00至3月7日12:00
報名時間為2022年3月1日12:00至3月10日12:00
第九條 考生運動員技術等級以「國家體育總局運動員技術等級系統」公示的數據信息為準。考生如具備所報考項目的多個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報名時需填報所有符合報名要求的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本辦法第三條所列項目不得跨項報名。
第十條 2022年報名考生的等級證書審批日期為:冬季項目為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夏季項目為201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0日。
第十一條 考生依據公布的體育專項考試時間,合理選擇不超過2所招生院校進行報名,並確定好志願順序。
三、考試
第十二條 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實行文化考試和體育專項考試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第十三條 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政治、英語四科,每科滿分為150分,四科滿分為600分,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答。
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命題和印製試卷;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試卷接收和組織本省生源的文化考試,文化考試參照普通高考組考防疫有關管理規定組織實施,並通過機要方式將考後試捲髮送指定的教育考試機構統一評閱。所有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考報名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文化考試。
第十四條 2022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文化考試時間:
第十五條 體育專項考試採用全國統考和分區統考方式進行,滿分100分。體育總局委託有關院校組織體育專項考試,按照體育總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體育專項考試方法與評分標準》(2022版)評分。
第十六條 2022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體育專項考試時間:
冬季項目考試時間2022年1月4日至3月31日
夏季項目考試時間2022年3月20日至5月10日
第十七條 考生依據所獲得的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的項目進行體育專項考試,本辦法第三條所列項目之間不得跨項參加考試。
第十八條 體育專項考試將進行興奮劑檢查。體育專項考試前,應要求考生簽訂《反興奮劑承諾書》。拒不簽訂承諾書的考生,視為主動放棄考試資格。興奮劑違規的考生,視為考試作弊,取消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並通報生源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錄取
第十九條 文化成績錄取控制線:在不低於180分的基礎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據本校實際情況綜合確定本校文化成績錄取控制線。
體育專項成績錄取控制線:在不低於40分的基礎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據本校實際情況綜合確定本校專業成績錄取控制線。
第二十條 招生院校對持有一級運動員等級證書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下降低30分錄取;對持有運動健將等級證書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下降低50分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達到院校文化和體育專項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的基礎上,各招生院校根據考生的文化成績(折合百分制後)和體育專項成績3:7的比例進行綜合評價,計算考生錄取綜合分。具體公式:綜合分=(文化成績/6)´30% + 體育專項成績 ´70%。綜合分計算時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採用四捨五入計數保留法。
第二十二條 招生院校根據本校生源情況和專業需求分項目制定招生計劃(本辦法第三條所列項目不得合併),錄取控制線上的考生按照綜合分由高到低錄取。院校依據梯次順序,優先錄取一志願,未完成學校招生計劃的院校,再錄取二志願。
第二十三條 招生院校須於2022年5月27日前確定擬錄取名單,並上傳至「體育單招系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於2022年5月31日前通過「體育單招系統」完成備案,協助招生院校辦理相關錄取手續,並在當年普通高考錄取期間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網上錄取院校子系統」完成網上錄取,錄取數據按規定上報。招生院校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網上錄取院校子系統」下載考生錄取信息。體育總局科教司通過「體育單招系統」完成備案。
第二十四條 考生若已報名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志願並被錄取,不得放棄錄取資格,同時不再參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運動隊的錄取。
五、信息公開
第二十五條 招生院校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招生簡章、錄取原則和錄取結果,未按要求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有關信息至少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招生院校要公布考生諮詢和申訴渠道,及時受理考生來電、來信和來訪,切實維護考生正當權益。
六、其他
第二十七條 各地有關部門、招生院校要加強對考生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的審核,加大對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造假的打擊力度。對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造假的考生,取消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參加高考報名的,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取消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計入考生誠信檔案。對參與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造假的其他人員,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招生院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停止其下一年度按本辦法招生資格:
(一)擅自將按本辦法錄取的學生轉入其他專業學習的;
(二)擅自擴大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計劃的;
(三)擅自在生源充足前提下縮小招生計劃的;
(四)擅自招收未達到錄取標準考生的;
(五)其他違反教育部相關招生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招生院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學校按本辦法招生資格:
(一)連續兩年未按照本辦法進行招生的;
(二)向考生收取國家規定以外費用的;
(三)其他違反教育部相關招生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條 考生弄虛作假,或發生考試違規違紀行為,經查實,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入學者,取消其入學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體育專項和文化考試組考單位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考招生考試組織工作要求,規範組考流程,嚴格考場紀律,在考試組織過程中若發生違規違紀問題,一經查實,將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招生院校及其工作人員在招生工作中發生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規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按照所在省(區、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收費標準收取考生文化考試費用;各體育專項考試組考院校,建議按照每位考生每次考試350元收取考生體育專項考試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事項,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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