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總局 公安部關於加強體育賽場行為規範管理的若干意見

體育總局 公安部關於加強體育賽場行為規範管理的若干意見
2021年5月17日
發布機關:體育總局 公安部
體育總局網站
體育總局 公安部關於加強體育賽場行為規範管理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體育賽場行為,確保體育賽事活動安全、有序、文明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民健身條例》《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意見。

一、明確基本原則

按照「誰主管、誰監管」「誰辦賽、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引導、教育、處罰相結合,對體育賽事活動中的賽場行為實施規範管理,依法履行相應管理責任。

二、規範賽場行為

(一)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包括主辦方、承辦方和協辦方)應當通過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協同做好體育賽場安全保障工作,維護賽場秩序,通過明顯標識、標語、現場廣播等措施,引導現場觀眾文明觀賽,嚴禁攜帶危險品以及其他禁帶物品出入賽場,防止打架鬥毆、擁擠踩踏等事件發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黨反社會主義等方面的言論、旗幟和標語出現,在賽前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人員進行體育賽場行為道德規範教育。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不得發布虛假信息,不得操縱比賽,不得組織約架,不得違法使用或泄露參與者個人信息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參加體育賽事活動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運動隊輔助人員、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工作人員等(以下統稱「體育賽事活動參與人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榮譽,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中華體育精神,遵守社會公德,尊重公序良俗,恪守職業道德,保護公私財物,維護體育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嚴禁體育賽事活動參與人員以下行為:

1.使用興奮劑、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行為;

2.消極比賽、干擾比賽秩序、操縱比賽;

3.以詆毀、謾罵、吐唾沫、打挑釁侮辱性手勢等不文明、不道德的言行侮辱、侵犯相關人員;

4.嚴重違反體育運動精神的非正常技術動作和賽場暴力行為,如惡意肘擊或伸腳、打架、群毆,以推、撞、擊、打、踢、踩等暴力方式故意傷害相關人員等;

5.以占據場地、破壞器材等形式故意干擾、阻礙其他運動員比賽,干擾執裁,不服從判罰,攻擊裁判員,拒絕領獎,不尊重觀眾或煽動觀眾干擾比賽等;

6.為獲得不正當比賽成績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

7.無故棄權或罷賽,或在賽事活動期間飲酒、賭博、打架鬥毆;

8.發表、傳播或向媒體散布不實或不負責任的言論;

9.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惡劣影響;

10.其他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背體育道德、違反公序良俗、違反賽風賽紀、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違法違規的言行。

(三)體育賽事活動的觀眾應當服從賽事活動組織者的管理,配合安檢,遵守公共安全、衛生相關要求及觀眾席秩序,遵守社會公德,文明理性觀賽,拍照、錄像應符合賽事活動要求、服從工作人員指引。

觀眾嚴禁強行進入比賽場內,嚴禁發表或展示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謾罵性、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反黨反社會主義等方面的言論、旗幟或標語,嚴禁攜帶危險品以及其他禁帶物品,嚴禁起鬨或向賽場投擲雜物,嚴禁侮辱謾罵、圍攻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嚴禁打架鬥毆、尋釁滋事或以任何形式干擾比賽秩序。禁止吸煙及亂扔雜物,禁止攀爬、翻越圍欄、欄杆及防護架等不文明行為。

三、加強監督管理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體育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賽場行為進行監管;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依法指導、監督體育賽事活動場所的治安保衛工作;依法對相關體育賽事活動進行安全許可;依法查處體育賽事活動場所和體育賽事活動中的各類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事)件。

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地方性單項體育協會以及其他體育協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負責所轄項目體育賽場行為的規範和管理。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依據本意見制定符合所轄項目特點的賽場行為管理細則,並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實施。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可以依據本意見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賽場行為管理細則,制定賽場行為具體管理辦法。

(二)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等對體育賽場行為疏於管理的,地方體育部門應當依照《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責令其改正或處以罰款;涉嫌欺詐或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地方體育部門應當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三)體育賽事活動參與人員有違反本意見所述行為的,由相應的體育協會根據章程、管理制度、相關標準給予行業處理;由體育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禁止從事與該項目有關的活動等處罰。

體育賽事活動參與人員有嚴重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言行、性質情節惡劣的賽場暴力行為等,體育協會應當依據章程等規定從重處理。

體育賽事活動參與人員、觀眾有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行為,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制止並妥善處理;相關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現場處理和後續案件查辦工作。

體育賽事活動參與人員對賽事組委會和體育協會行業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據相關規定向相應的體育協會申訴,認定原處理有誤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四)對外國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人員參加中國境內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賽場行為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督促外國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人員遵守中國法律,尊重中國國旗、國歌。

中國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參加中國境外舉辦體育賽事活動的賽場行為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見由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體育總局

 公安部

2021年5月1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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