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總局 教育部關於印發深化體教融合 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

體育總局 教育部關於印發深化體教融合 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
體發〔2020〕1號
2020年8月31日
發布機關:體育總局 教育部
體育總局網站
體育總局 教育部關於印發深化體教融合 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體發〔20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

關於深化體教融合 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的意見》已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體育總局 教育部

2020年8月31日

關於深化體教融合 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體育強國建設的重要指示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充分發揮黨委領導和政府主導作用,深化具有中國特色體教融合發展,推動青少年文化學習和體育鍛煉協調發展,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錘鍊意志、健全人格,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經國務院同意,現根據「一體化設計、一體化推進」原則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學校體育工作

(一)樹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面向全體學生,開齊開足體育課,幫助學生在體育鍛煉中享受樂趣、增強體質、健全人格、錘鍊意志,實現文明其精神、野蠻其體魄。

(二)開展豐富多彩的課餘訓練、競賽活動,擴大校內、校際體育比賽覆蓋面和參與度,組織冬夏令營等選拔性競賽活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支持社會力量進入學校,豐富學校體育活動,加強青少年學生軍訓。

(三)大中小學校在廣泛開展校內競賽活動基礎上建設學校代表隊,參加區域內乃至全國聯賽。對開展情況優異的學校,教育部門會同體育部門在教師、教練員培訓等方面予以適當激勵。鼓勵建設高水平運動隊的高校全面建立足球、籃球、排球等集體球類項目隊伍,鼓勵中學建立足球、籃球、排球學校代表隊。

(四)支持大中小學校成立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制定體育教師在課外輔導和組織競賽活動中的課時和工作量計算等補貼政策。

(五)健全學校體育相關法律體系,修訂《學校體育工作條例》。教育部、體育總局共同制定學校體育標準。教育部門要會同體育、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對學校體育教學、課餘訓練、競賽、學生體質健康監測的評估、指導和監督。

(六)將體育科目納入初、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範圍,納入中考計分科目,科學確定並逐步提高分值,啟動體育素養在高校招生中的使用研究。

(七)加快體育高等院校建設,豐富完善體育教育體系建設。加強體育基礎理論研究,發揮其在項目開展、科研訓練、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智庫作用。體育高等院校、有體育單獨招生的普通高等學校加大培養高水平教練員、裁判員力度。建設體育職業學院,加強相關專業建設,遴選建設有關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培養中小學校青訓教練員。

(八)在體育高等院校建立足球、籃球、排球學院,探索在專科、本科層次設置獨立的足球、籃球、排球學院。

二、完善青少年體育賽事體系

(九)義務教育、高中和大學階段學生體育賽事由教育、體育部門共同組織,擬定賽事計劃,統一註冊資格。職業化的青少年體育賽事由各單項協會主辦、教育部學生體協配合。

(十)教育、體育部門整合學校比賽、U系列比賽等各級各類青少年體育賽事,建立分學段(小學、初中、高中、大學)、跨區域(縣、市、省、國家)的四級青少年體育賽事體系,利用課餘時間組織校內比賽、周末組織校際比賽、假期組織跨區域及全國性比賽。

(十一)合併全國青年運動會和全國學生運動會,改稱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由教育部牽頭、體育總局配合,組別設置、組織實施、賽制安排等具體事宜由組委會研究確定。

(十二)加快推動體育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鈎,充分發揮單項協會的專業性、權威性,教育部學生體協積極配合,以足球、籃球、排球、冰雪等運動項目為引領,並根據項目特點和改革進展情況積極推進。

(十三)教育、體育部門為在校學生的運動水平等級認證制定統一標準並共同評定。

(十四)對參加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世界單項學生賽事、全國運動會、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全國單項錦標賽田徑、游泳、射擊等項目運動員的成績納入體育、教育部門雙方獎勵評估機制。

三、加強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和高校高水平運動隊建設

(十五)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學校體育模式,整合原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體育特色學校,由教育、體育部門聯合評定體育傳統特色學校。教育、體育部門共同完善體育傳統特色學校的競賽、師資培訓等工作。教育部門支持優秀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建立高水平運動隊,給予相應政策支撐。體育部門對青少年各類集訓活動進行開放,接納在校學生在課餘時間參加,推動社會公共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向學生開放,促進學校體育水平提高。

(十六)充分利用冬夏令營活動,以體育傳統特色學校為主要對象,實施體育項目技能培訓,並組織力量提供專業體育訓練和指導,提高體育傳統特色學校運動水平。

(十七)教育、體育部門每兩年對體育傳統特色學校發展情況進行評估,制定相應工作計劃。

(十八)教育、體育部門聯合建設高校高水平運動隊,進一步規範項目布局、招生規模、入學考試、考核評價等。鼓勵高校積極申報設立高水平運動隊,合理規劃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項目覆蓋面,加大對高水平運動隊的招生力度。

(十九)教育部門要完善加強高校高水平運動員文化教育相關政策,通過學分制、延長學制、個性化授課、補課等方式,在不降低學業標準要求、確保教育教學質量的前提下,為優秀運動員完成學業創造條件。

(二十)體育、教育部門推進國家隊、省隊建設改革與高校高水平運動隊建設相銜接,在高水平運動隊訓練、競賽、保障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並將其納入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序列。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選拔一定比例的優秀運動員、運動隊進入省隊、國家隊,由其代表國家承擔相應國際比賽任務。

四、深化體校改革

(二十一)推進各級各類體校改革,在突出體校專業特色和體育後備人才培養任務的同時,推動建立青少年體育訓練中心,配備複合型教練員保障團隊,以適當形式與當地中小學校合作,為其提供場地設施、教學服務、師資力量等。

(二十二)繼續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將體校義務教育適齡學生的文化教育全部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配齊配足配優文化課教師,加強教育教學管理。鼓勵體校與中小學校加強合作,為青少年運動員提供更好教育資源,創造更好的教育條件,不斷提高其文化教育水平。

(二十三)確保體校教師在職稱評定、繼續教育等方面相應享受與當地普通中小學校或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同等待遇,合理保障工資薪酬。

(二十四)鼓勵體校教練員參與體育課教學和課外體育活動,為學生提供專項運動技能培訓服務,並按規定領取報酬。

五、規範社會體育組織

(二十五)鼓勵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發展,建立銜接有序的社會體育俱樂部競賽、訓練和培訓體系,落實相關稅收政策,在場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教育部、體育總局共同制定社會體育俱樂部進入校園的准入標準,由學校自主選擇合作俱樂部。同時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避免因聯合認定俱樂部而可能出現變相行政審批的現象。

(二十六)支持社會體育組織為學校體育活動提供指導,普及體育運動技能。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政府向社會體育組織購買服務的方式,為缺少體育師資的中小學校提供體育教學和教練服務。

六、大力培養體育教師和教練員隊伍

(二十七)落實《學校體育美育兼職教師管理辦法》,制定優秀退役運動員進校園擔任體育教師和教練員制度,制定體校等體育系統教師、教練員到中小學校任教制度和中小學校文化課教師到體校任教制度。暢通優秀退役運動員、教練員進入學校兼任、擔任體育教師的渠道,探索先入職後培訓。

(二十八)選派優秀體育教師參加各種體育運動項目技能培訓,增強體育教學和課餘訓練能力。

(二十九)制定在大中小學校設立專兼職教練員崗位制度,明確教練員職稱評定、職業發展空間等。

七、強化政策保障

(三十)研究制定有體育特長學生的評價、升學保障等政策,探索靈活學籍等制度,採取綜合措施為有體育特長學生創造發展空間,為願意成為專業運動員的學生提供升學通道,解除後顧之憂。

(三十一)鼓勵各地在體育傳統特色學校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一條龍」人才體系,由小學、初中、高中組成對口升學單位,開展相同項目體育訓練,解決體育人才升學斷檔問題。

(三十二)加強場地設施共享利用,鼓勵存量土地和房屋、綠化用地、地下空間、建築屋頂等兼容建設場地設施。支持場地設施向青少年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將開展青少年體育情況納入大型體育場館綜合評價體系。鼓勵利用場地設施創建或引入社會體育組織,提供更多公益性體育活動。

(三十三)嚴格規範青少年運動員培訓、參賽和流動,加強運動員代理人從業管理,堅決執行培訓補償政策,切實保障「誰培養誰受益」。

(三十四)加大對青少年體育賽事、活動的宣傳轉播力度,營造全社會關注、重視青少年體育的良好氛圍。

八、加強組織實施

(三十五)成立由國務院辦公廳、教育部、體育總局牽頭,中央宣傳部、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健康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共青團中央等部門參與的青少年體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重大事項按程序報國務院決定。

(三十六)壓實地方責任。通過統籌資源、加強考核等政策引導,充分調動地方積極性。

(三十七)建立聯合督導機制,對體教融合中涉及全民健身、競技體育的相關政策執行情況要定期評估,對執行不力的要嚴肅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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