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法院】 (雜名)事物紀原引宋朝會要曰:「太平興國五年,詔於太平興國寺大殿西度地作譯經院。中設譯經堂,東序為潤文堂,西序為正義堂,自是每誕節即獻經也。八年改為傳法院。」
作者丁福保1922年出版,1952年逝世,所以本辭典在兩岸四地以及美國屬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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