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安局關於印發《佛山市集體戶口管理規定》的通知
佛山市公安局關於印發《佛山市集體戶口管理規定》的通知 2021年5月21日 |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佛山市集體戶口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反映。
佛山市公安局
2021年5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集體戶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集體戶口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集體戶口的設立、登記、日常管理,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集體戶口包括學校學生集體戶口、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口、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四個類別。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統籌、指導、監督全市集體戶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公安機關具體負責集體戶口的登記和日常管理,指導監督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做好集體戶口日常管理工作。
教育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協同做好大中專院校的學生集體戶口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和監督各級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做好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口管理服務工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協同做好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集體戶口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推進設立政府公共集體戶口並完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協同做好集體戶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集體戶口的設立
編輯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口:
(一)經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及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的,可申請設立學校學生集體戶口。
(二)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駐禪部隊以及辦公場所、宿舍的產權為本單位自有且社會保險納入我市行政區域內社保部門管理的依法登記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含個體工商戶),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戶籍在職人員,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的,可申請設立工作單位集體戶口。
(三)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的,可申請設立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口。
(四)各區人民政府應設立政府公共集體戶口,並設有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可委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類園區或有關街道、居(村)委會等現有力量和資源承接辦理。
第六條 設立學校學生集體戶口、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口的,集體戶口設立單位應準確如實申報設立單位的性質類別、單位在職人數、集體戶口登記地址的房屋產權及專職管理人員等信息。
第七條 設立政府公共集體戶口的,各區人民政府在明確政府公共集體戶口的設立方式和承辦主體後,由承辦主體與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協調選定政府公共集體戶口的具體地址及專職管理員。
第八條 符合設立集體戶口條件的,由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向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可通過實地走訪調查、內部核查、信息共享核查等方式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登記集體戶口地址。原則上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駐禪部隊等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註冊的單位地址登記集體戶口地址;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含個體工商戶)以自有產權的辦公場所或宿舍地址登記集體戶口地址。因申報要素填寫缺失、錯誤致使公安機關無法核查的,退回申請單位重新補正填寫申報。
第三章 集體戶口的登記
編輯第一節 遷入登記
編輯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遷入集體戶口:
(一)本市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根據國家招生計劃招收錄取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佛山戶籍學生,可遷入學校學生集體戶口。
(二)已設立工作單位集體戶口的國家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錄用或聘用人員,符合佛山市入戶條件或有佛山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及直系親屬可以投靠的,可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口。
(三)符合佛山市引進人才入戶條件,但工作單位沒有設立集體戶且無合法住宅類房屋及直系親屬可以投靠的,經各級人才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辦理了引進人才及檔案保管的人員,可申請遷入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口。
(四)符合佛山市入戶條件或有佛山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及直系親屬可以投靠的,可遷入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1.引進人才入戶的,在其工作單位註冊地所屬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入戶。
2.積分制入戶的,在申請積分入戶所在地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入戶。
3.穩定居住就業入戶的,在居住地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入戶。
4.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入戶的,在遷入安置地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入戶。
5.隨軍家屬入戶的,在部隊駐地集體戶口入戶。
6.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華僑和台灣同胞定居入戶的,在居住地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入戶。
7.恢復戶口;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徵地、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單位關閉或辭職、解聘等原因,現工作單位無法解決集體戶口等其他類別入戶的,在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入戶。
8.其他特殊類別入戶的,由各區公安機關審定,在指定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入戶。
第十條 新生辦理遷入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在入學當年第二個學期開學後第一個月月底前由學校統一向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報。
第十一條 符合佛山市入戶條件或有佛山市戶口的人員,辦理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口的,遷入人員需提供市內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房地產登記信息查詢憑據,到集體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報。
第十二條 符合佛山市入戶條件或有佛山市戶口的人員,辦理遷入政府公共集體戶口的,遷入人員需按入戶渠道類別準確如實填寫以下個人信息,到集體戶口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申報:
(一)引進人才入戶的,填寫工作單位註冊地址信息和提供市內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房地產登記信息查詢憑據。
(二)積分制入戶的,填寫簽注期內的《廣東省居住證》登記住址和提供市內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房地產登記信息查詢憑據。
(三)其他類別入戶的,填寫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租賃備案手續的房屋登記住址和提供市內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房地產登記信息查詢憑據。
(四)特殊情況類別入戶的,填寫與申請事由相關的情況信息和提供市內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房地產登記信息查詢憑據。
第十三條 在本市非直系親屬家庭居民戶口的搭戶人員,可依條件申請遷入本人所在工作單位集體戶口、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家庭居民戶口的戶主及其直系親屬遷出時,搭戶人員應當一併遷出。
第十四條 本市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可依下列申請,對拒不遷出戶口或者無法通知的,憑調查材料並履行告知程序後將該戶口遷往其本市的戶口所在地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內:
(一)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徵地、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地址所在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經房屋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二)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單位關閉或辭職、解聘等原因,經工作單位提出申請或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
《佛山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應當明確出賣人自房屋產權過戶後一定時限內遷出戶口的義務,逾期不遷出,買受人有申請公安機關強制遷移的權利。
第二節 出生登記
編輯第十五條 新生兒父母雙方戶口均屬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父母一方戶口屬學校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新生兒隨非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第十六條 新生兒父母一方是本市的集體戶口,另一方是外市戶口或雙方均為集體戶口的,按隨父或隨母原則可在集體戶口內申報出生登記。
父母一方戶口屬本市的集體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居民家庭戶口的,隨本市居民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本條所述的集體戶口是指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口、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第十七條 集體戶口設立單位不配合集體戶口在冊人員辦理出生登記的,公安機關應予以糾正。經糾正後集體戶口設立單位仍不改正的,集體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集體戶口人員的書面申請以及調查材料履行告知程序後辦理出生登記。辦理完成後,公安機關通報集體戶口設立單位。
第三節 死亡登記
編輯第十八條 集體戶口人員死亡後,應由其親屬或集體戶口專職管理人員及時向區公安機關申報戶籍註銷。
第四節 遷出登記
編輯第十九條 學校學生集體戶口人員肄業、退學、休學以及畢業後,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報將戶口遷回原籍或就業地。
經公安機關信函、短信、公告等形式通知後不來辦理或確實通知不到的,公安機關憑學校的申請辦理:屬本省生源的,由學校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開出戶口遷移證並寄往學生原籍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屬外省生源的,學校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可為該校建立一個外省籍學生空掛戶集體戶頭,另冊保存,人口信息另行管理,其本人前來辦理戶籍等事項時,動員其將戶口遷回原籍或擬就業地。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口、工作單位集體戶口、政府公共集體戶口人員已在本市購買合法住宅類房屋的,應當及時將戶口遷出,經集體戶口設立單位要求遷出而拒不遷出的,公安機關可依集體戶口設立單位申請,憑調查材料並履行告知程序後將其戶口遷往其在本市購買的合法住宅類房屋處登記。
第二十一條 集體戶口設立單位應配合集體戶口人員提供集體戶口簿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出手續。不予配合的,公安機關依集體戶口人員的書面申請以及調查材料辦理遷出登記。辦理完成後,公安機關通報集體戶口設立單位。
第四章 集體戶口的遷移、註銷
編輯第二十二條 集體戶所屬單位辦公場所、宿舍搬遷,搬遷後符合設立集體戶條件的,由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向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集體戶可整戶遷移到新的辦公場所、宿舍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 集體戶所屬單位因轉制、撤銷、倒閉等原因導致單位不復存在的,或因辦公場所、宿舍搬遷,搬遷後不符合設立集體戶條件的,經工作單位提出申請或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憑調查材料將戶內人員遷往其本市的戶口所在地政府公共集體戶口內,並對該集體戶口進行註銷。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編輯第二十四條 集體戶口設立單位應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管理,在公安機關對集體戶口內登記的人員進行戶籍調查、核對人口時,主動配合交驗集體戶口簿,定期報送相關人員信息變動情況,協助做好集體戶口內登記的戶口人員的戶口遷移手續,動員、督促符合集體戶口遷出的人員及時將戶口遷出。
(二)應設立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負責協助公安機關管理集體戶口成員的變動情況,保管集體戶口簿,向本集體戶口成員進行遵守戶籍管理規定的宣傳教育。專職集體戶口管理人員發生變更,集體戶口設立單位應及時將變更後的人員姓名、聯繫方式函告所屬的公安機關,以便於管理和聯繫工作。
(三)建立借用集體戶口簿使用登記制度,集體戶口在冊人員如需使用戶口卡,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可提供加蓋公章的集體戶口簿首頁複印件並註明用途及時效,連同個人戶口卡借給集體戶口在冊人員使用,督促其用後及時歸還。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對集體戶口簿統一集中管理,妥善保管,嚴禁私自塗改、轉讓、出借。建立戶內人員花名冊,應當及時掌握戶內人員的動向及更新人員資料。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集體戶口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戶口簿上作任何記載。
(四)集體戶口設立單位應積極配合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戶內人員的公共服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集體戶口在冊人員應當依法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社會穩定,不得參與違法犯罪活動。
(二)憑有效居民身份證及有效聯繫方式辦理戶口卡借用手續。戶口卡借出期間,應妥善保管,不得塗改戶口卡內容,使用完畢後應及時歸還集體戶口設立單位。
(三)確保所提供的聯繫地址、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真實有效,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主動向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報告。
(四)自覺接受集體戶口設立單位的管理,配合集體戶口設立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五)符合戶口遷出條件的,應主動辦理遷出集體戶口手續。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凡採取故意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報,經查實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戶的,予以註銷,退回原籍。
在審核及辦理戶口遷入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口名義收取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予以查處,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合法住宅類房屋是指具有合法產權證件,已編列門樓號牌且規劃用途為住宅的本市房屋。未達到以上全部條件的,視為暫未具有合法住宅類房屋,可遷入相應的集體戶口內。
本規定所稱的直系親屬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本規定所稱的提供個人名下不動產登記情況包括兩類情形:一、已婚人員從市外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口、政府公共集體戶口的,應一併提供配偶市內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房地產登記信息查詢憑據。二、已婚人員從市內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口、政府公共集體戶口的,應一併提供配偶及戶內父母、子女在市內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房地產登記信息查詢憑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履行告知程序,包括通過郵寄信函、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當事人或其親屬,通知送達後限期10個工作日內辦理;以及在公安機關公告欄、互聯網自媒體或當地公共場所顯要的地方發布相關信息,公告60日後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可根據國家、廣東省、佛山市「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進行適時調整優化。其他未涉及的集體戶口登記管理事項,根據國家、廣東省、佛山市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集體戶口業務辦理規範
附件
一、集體戶口設立
(一)申請設立學校學生集體戶口須提交下列材料:
1.《佛山市設立集體戶申請審批表》。
2.設立集體戶申請書。
3.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設立的佐證材料。
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二)申請設立工作單位集體戶口須提交下列材料:
1.《佛山市設立集體戶申請審批表》。
2.設立集體戶申請書。
3.屬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駐禪部隊的,提供政府批准設立的佐證材料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供本單位自有的辦公場所、宿舍產權佐證材料,工商營業執照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4.20人以上(含20人)的本市戶籍在職人員社會保險參保佐證材料。
(三)申請設立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口須提交下列材料:
1.《佛山市設立集體戶申請審批表》。
2.設立集體戶申請書。
3.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佐證材料。
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四)申請設立政府公共集體戶口須提交區人民政府同意設立公共集體戶口的佐證材料。
(五)辦理流程
1.申請人向戶政窗口提交申請,由公安機關審批。審批期限為20個工作日。公安機關在審批期限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2.審核過程中,公安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原件予以核實。
二、集體戶口遷移
(一)申請遷移集體戶口須提交下列材料:
1.集體戶口遷移申請書。
2.集體戶口簿。
3.單位搬遷後仍符合設立集體戶口條件的佐證材料。
(二)辦理流程
經審核,符合條件且佐證材料齊全的,戶政窗口當場辦理。
三、集體戶口註銷
(一)申請註銷集體戶口須提交下列材料:
1.集體戶口註銷申請書。
2.集體戶口簿(交公安機關收繳)。
(二)辦理流程
經審核,符合條件且佐證材料齊全的,戶政窗口當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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