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銷合作總社、商業部關於商品零售價格尾數處理問題的通知

供銷合作總社、商業部關於商品零售價格尾數處理問題的通知
(65)商物聯字第154號
1965年4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供銷合作總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
中國商務法規

關於商品零售價格尾數「分」以下的處理問題,現在各地執行情況不一,有的執行實物找零,有的商品零售價格尾數沒有四捨五入,仍保持「厘」甚至「毫、絲」,有的商品零售價格尾數隻入不舍,等等。這種混亂情況,實際上是繁瑣哲學,引起了消費者的不滿,增加了物價員、營業員算價的工作量,降低了工效,不利於企業經營管理的改進,並為貪污盜竊分子開了方便之門。因此,根據目前情況,為了適應商業工作新形勢的要求,對商品零售價格尾數的處理,在不增加消費者的負擔下,不過多地影響批零差價、城鄉差價的原則下,我們認為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一、商品零售單價尾數,原則上十元以下的,訂價的尾數值算到「分」;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尾數值算到「角」;一百元以上的,尾數值算到「元」。尾數均按四捨五入的辦法處理。

二、油、布、鹽、煤等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品,如以「斤」或「尺」為計價單位,為了正確體現牌價,其單價可以保留「分」以下的尾數「厘」(如以「擔」或「匹」為計價單位,則「分」以下的尾數四捨五入);但在與顧客結算一次購買的總金額時,應將「分」以下的尾數四捨五入。

三、以斤、兩計量的油、醬油、醋、酒等商品,其單價尾數值一般算到「分」,個別的也可以算到「厘」;但在顧客購買時,可用添減重量來湊為「分」的金額整數。

四、價值很小的商品,如發卡、扣子、火柴、針、頂針、鉛筆和石筆等,如牌價帶有「分」以下尾數可採取同樣商品幾個合併出售的辦法,將尾數湊為「分」;對只買一個或拆整賣零的,尾數一般可入為「分」,但在農村中,也可以採取實物找零的辦法。

五、以上辦法,各地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具體研究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