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國會章程
保國會章程 保國會 |
1898年,維新派於4月12日在北京成立保國會,擬定章程30條,5月7日刊登於《國聞報》第185號。 |
一、本會以國地日割,國權日削,國民日困,思維持振救之,故開斯會以冀保全,名爲保國會。
二、本會遵奉光緒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1895年6月18日)上諭,臥薪嘗膽,懲前毖後,以圖保全國地、國民、國教。
三、爲保國家之政權土地。
四、爲保人民種類之自立。
五、爲保聖教之不失。
六、爲講內治變法之宜。
七、爲講外交之故。
八、爲仰體朝士請求經濟之學以助有司之治。
九、本會同志講求保國、保種、保教之事以爲論議宗旨。
十、凡來會者激厲憤發,刻念國恥,無失本會宗旨。
十一、自京師、上海設保國總會,各省各府各縣皆設分會,以地名冠之。
十二、會中公選總理□人,值理□人,常議員□人,備議員□人,董事□人,以同會中人多推薦者爲之。
十三、常議員公議會中事。
十四、總理以議員多寡決定事件推行。
十五、董事管會中雜事,凡入會之事及文書會計一切諸事。
十六、各分會每年於春秋二八月將各地方入會名籍寄總會。
十七、各地方會議員隨其地情形置分理議員約七人。
十八、董事每月將會中所收捐款登報。
十九、各局將入會之姓名籍貫住址職業隨時登記,各分局同。
二十、欲入會者,須會中人介之,告總理值理,察其合者,予以入會憑票。
二十一、入會者若心術品行不端,有污會事者,會衆\除名。
二十二、如有意見不同,准其出會,惟不許假冒本會名滋事。
二十三、入會者人捐銀二兩,以備會中辦事諸費。
二十四、會期有大會、常會、臨時會之分。
二十五、來會者不論名位學業,但有志講求,概予延納,德業相勸,過失相規,患難相恤,務推藍田鄉約之義,庶自保其教。
二十六、捐助之款,寫明姓名爵裏,交本會給發收條爲據,本會將姓名爵裏學業寄寓,按照聯票號數,彙編存記,聯票,皆有總值理及董事圖章。
二十七、來會之人,必求品行心術端正明白者,方可延入,本會中應辦之事,大衆\隨時獻替,留備采擇,倘別存意見,或誕妄挾私,及逞奇立異者,恐其有礙,即由總理值理董事諸友公議辭退,如有不以爲然者,到本會申明,捐銀照例充公,去留均聽其便。
二十八、商董兼司帳,須習知貿易書籍情形及刷印文字者充其選,必須考查確實,一秉至公,倘涉營私舞弊,照例責賠,經手之董事會友,凡預有保薦之力者,亦須一律議罰。
二十九、本會用項,概由值董核發,如有巨款在千數百金以上者,須齊集公議,方准開支,收有成數,擇殷實商號,存儲立摺支取,如存數漸多亦可議生利息,發票之期按幾日爲限,由值董眼同經理。
三十、總理值理董事均仗義創辦,不議薪資,將來局款大盛,須專請人辦理,始議薪水,惟撰報管書管器司事教習游歷司帳,酌量給予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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