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銀行存款
保監發〔2015〕114號
制定機關: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5年12月7日
有效期:2016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節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促進保險資金運用規範發展,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安全與穩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銀行存款,是指保險機構除用於維持日常經營需要的活期存款外的所有其他銀行存款。

第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至少關注涉及銀行存款管理的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風險。

第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將銀行存款投資納入投資賬戶管理之中,建立授信評估、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等制度,明確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單證保管等操作環節管理要求,確保合規運作。

第二節 職責分工與授權批准 編輯

第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銀行存款投資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嚴格分離投資前、中、後台崗位責任,確保辦理存款投資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銀行存款投資業務不相容崗位至少應當包括:

(一)信用評估及授信與存款投資執行;

(二)信用評估及存款投資授信與審批;

(三)投資決策與存款投資執行。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銀行存款投資業務。辦理銀行存款投資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金融、投資、財會、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第七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銀行存款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以及覆蓋投資研究、決策、詢價、談判、合同簽署、交易執行、業務資料保管、投後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的操作流程及操作細則,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職責要求、銜接方式及操作標準。保險機構應定期檢查和評估銀行存款投資相關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三節 投資研究與決策控制 編輯

第八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專業化的分析平台,研究制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存款產品選擇的制度和模型,建立符合監管規定及公司制度的交易對手備選庫,並收集交易對手的長期信用評級、資本充足率、註冊資本、淨資產、重大違規事項等基本信息,及時更新交易對手庫。

第九條 保險機構投資銀行存款,應建立內部信用評估機制,利用存款銀行披露信息、外部獨立機構信用評級和監管機構評價,評估存款銀行的信用風險,根據信用風險程度制定授信額度。

第十條 保險機構的存款投資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的詢價機制,根據自身投資和管理的需要,及時跟蹤掌握存款市場的信息。

第十一條 存款投資的計劃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相關規定、委託方的投資指引以及公司內部的投資政策和資產配置計劃,並經過相關部門或職能機構的審議,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評估。

第十二條 存款投資決議應按照公司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進行審議和審批,決策人員應充分了解存款投資研究結果及存款銀行相關信息。

第四節 投資執行控制 編輯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制度規定要求安排經辦人員與存款銀行進行交易談判,並密切監控詢價、談判環節的執行過程。重大談判應遵循雙人談判原則,保留談判記錄並由經辦人員及監控人員覆核確認。

第十四條 存款投資中存款合同需經保險機構相關部門的審核,確保投資業務信息與投資決議一致,合同條款合規合法。

第十五條 經辦人員負責辦理銀行存款相關協議的簽訂和用印手續,法務人員負責合同的審查,並嚴格遵守公司合同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每日交易結束後,經辦人員應當及時整理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各類交易單據,並按公司制度規定及時進行歸檔,以便完整保存指令記錄、銀行存單及其他交易文檔。

第五節 投資後管理 編輯

第十七條 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部門應當持續跟蹤有餘額存款的存款銀行信用狀況,信用評級下調致使銀行不再滿足公司投資要求的,應及時告知銀行存款投資部門。存款銀行發生可能導致其信用惡化的重大事件的,信用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和預警。

第十八條 保險機構應當明確銀行存款投資後管理崗位職責,跟蹤並收集利率變動信息,及時調整或要求託管行調整應收利息數據,並整理有餘額存款的到期日、付息日,保證銀行存款到期及時支取本息。

第十九條 銀行存款提前支取應當遵循保險機構的相關制度和內部流程,確保提前支取經過適當審批。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以銀行存款質押為自身融資的,應當遵照監管要求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審批,保證融資用途為臨時調劑頭寸和應付大額保險賠付等現實需要。銀行存款質押融資的額度納入融資槓桿監測比例管理,並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當針對存款銀行未能按時全額支付存款本金或利息的情況制定應對機制,必要時應啟動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第二十二條 按照監管機構對於銀行存款的有關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向監管機構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第六節 附則 編輯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現行規定與本指引不一致的,依照本指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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