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權
1942年1月27日
本作品收錄於《解放日報
《解放日報》1942年1月27日小言論

「除司法機關及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其職務外,任何機關部隊團體不得對任何人加以逮捕、審問、處罰……」。這是二屆參議會通過,經邊區政府命令公布的「保證人權財權條例」規定得極明白的。

但是,在延安,卻發生了不幸的「學療人命案」:學療的總務科長、秘書和管理員,竟然把運輸員劉世有捆押起來,以致釀成人命大案。

從這事件里,我們看出,我們有的同志還不懂得尊重人權、保障人權,乃是建立革命秩序的起碼條件;還不曉得,隨便捆人押人是應該肅清的「游擊作風」之一。

這類違法事情,在邊區恐怕不只這一件。我們願意喚起社會人士嚴重注意它的揭發與糾正。讓我們共同努力於革命秩序的建立與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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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報》1942年1月27日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