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自由的開端

保障人民自由的開端
1946年1月13日
本作品收錄於《新華日報
《新華日報》1946年1月13日社論

國民政府蔣主席在政治協商會議開幕日,宣布了《政府決定實施的事項》四條,其中第一條就是關於保障人民自由的。這個宣布深得各方面輿論的歡迎。不過我們也需要指出,政府當局在抗戰中和抗戰結束後宣布保障人民的自由已經有好幾次了。遠的不說,較近的如三十三年八月,當局就曾頒布過一次保障人身自由條例,最近的是在三個月前的雙十會談紀要中,當局又一次表示「政府應保證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國家人民在平時應享受身體、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之自由,現行法令當依此原則,分別予以廢止或修正」。但是政府當局這種諾言,並未兌現,其中道理何在,現在我們也不必再來深究。無論如何,這些基本自由本是在一般民主國家中人民所應享受的最低限度的權利,政府無論用什麼理由,只要是侵害人民的基本自由,在民主國家中是總不能容許的事情。我們自然希望這回不再落空,當局如果真有與民更始的決心,就不應再行拖延,或另行前提條件,而應立即切實地做到。

政府當局要使人民的自由權利得到保障,其實是不難的事,無論如何,這比束縛人民的自由權利要容易得多。過去政府當局為了限制和妨礙人民的自由,真可說殫精竭力,用盡了一切辦法。既訂立種種法令,使得人民動輒得咎;這還不夠,又另外想了許多辦法,設立許多機構,以補法令之不足。本來,在政府機關中的公務員,都是「公僕」,這些「公僕」都應該為人民服務,可是在中國竟有為數很不少的「公僕」,專門以迫害人民為本領,難道真是中國人民的命運不好麼?國家的財政一向都很困難,但在拮据的國庫中卻有相當大的一部分卻用來殘害人民。譬如拿過去大後方的各大城市都有的新聞檢查所和圖書雜誌審查處說吧,每一個這種機關中的人員,都比一個大報館的編輯部還多。現在這些「公務人員」又紛紛到「收復區」去辦同樣的事了。而在大後方各地,航空郵電檢查員至今還在忙於檢查和沒收。為了控制紙張、印刷所、會場、出版所,當局所費的人力和財力更是不可勝計。官辦的出版所,雖然出版品不受歡迎,但仍無限度地賠錢,無所顧惜;官辦的團體,雖然得不到群眾擁護,仍大量地給以津貼,這都無非是出於包辦一念,要使人民的出版和人民團體活動困難。還有龐大的特務機關及其所屬的集中營等等,更不知道每年要從國庫中開支多少經費。這一切經費從何而來,還不都是人民的完糧納稅的聚積麼?以人民的血汗來養活許多迫害人民自由的人,來創立許多壓迫人民自由的機關,天下還有比這更不合理的事麼?

當局花了這許多人力財力,究竟收效如何呢?結果只是證明了一句老話:就是「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人民到底是不會在強制的力量下面屈服的,人民的進步意志究竟還是縛束不了的。現在政府既已作了改弦易轍的表示,那麼第一步做法就應該是立刻放棄一切害怕人民的想法,取消一切為了束縛人民自由而設的法律、辦法和機關。這是最不花錢,最不費力的事。只要當局有決心做,立即就可以做到,決不象束縛人民要費那麼多的手腳,花那麼多的人力財力。

蔣主席所宣布的第一條關於「人民之自由」說:「人民享有身體、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之自由,現行法令當依此原則分別予以廢止或修正;司法與警察以外機關,不得拘捕審訊及處罰人民」。由此可見,政府當局也已承認蹂躪人權的特務機關不應再存在,妨害人民的法令不應再有效了。在這方面,人民也應該幫助當局來考慮,哪些法律條例、哪些措施、哪些機關都是殘害人民自由權利的,一一公開提出。事實上,人民已經這樣做了,如出版界指出現行出版法應該廢除,對收復區的民間出版事業的限制法令也應該取消。只要人民的建議的確有事實根據,符合民主的原則,政府就應立即採納,立即實行。取消過去一切妨害人民自由的鐐銬,就是保障人民自由的最切實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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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日報》1946年1月13日第二版